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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进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治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治理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幸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幸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通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职员应幸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

第八条上市公司可指定一名高级治理人员担任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并设具体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治理、经营状况、进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治理活动。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治理的工作治理方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治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治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治理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投资者关系治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上市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本所咨询。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幸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打算、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进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关心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推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关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公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制造条件,在召开时刻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依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幸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阻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幸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能够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能够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关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打算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刻,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能够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能够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讲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讲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制造机会。

第四十条为幸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幸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怀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刻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进展战略、投资者关系治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讲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

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幸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幸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以后进展等事项作动身言。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酬劳,幸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幸免出资托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假如由上市公司出资托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托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幸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能够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幸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上市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依照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公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关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应幸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幸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

如属于上市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托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讲明和标识。

主题词: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通知

抄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室,各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03年10月23日印发

打字:

陈丽燕校对:

费加航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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