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电线跨越高速公路安全评价报告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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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对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进行道路安全性分析、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

2.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8月28日起实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7月1日起施行)

4.《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

7.《道路交通标志及标线》(GB5768-)

8.《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9.《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5106-1999)

10.《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

12.《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施工方案》

13.《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施工图》

3.安全评价

3.1设计情况

1、跨越处概况

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位于连云港市,线路需在徐连高速K53+200处(岗埠农场)跨越徐连高速公路。

规范关于220kv送电线路跨越安全的一些规定如下表所示;

本次跨越具体参数见下表。

导线对地和交叉跨越距离

序号

名称

要求距离(m)

1

非居民区

6.5

2

居民区

7.5

3

跨越非易燃材料屋顶

6.0

4

最大风偏对建筑物

5.0

5

跨越树木按自然生长高度时对树顶

4.5

6

跨越果园、桑园按自然生长高度时对树顶

3.5

7

最大风偏时导线对树木

4.0

8

电力线与弱电线交叉时(不加保护)

9

电力线与弱电线交叉时(加保护)

10

电力线与电力线交叉时(不加保护)

11

电力线与电力线交叉时(加保护)

12

线路与公路交叉时(或平行时)塔外缘至路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8.0

(最高塔高)

13

对桅顶的安全距离

3.0

14

对公路

15

对铁路(电气轨)

12.5

注:

1.塔位距离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要求,按有关法规执行。

跨越点位置

徐连高速K53+200处

跨越公路

徐连高速(G30)

跨越塔

杆号

BT72

BT73

到公路隔离栅距离

72

128

杆塔呼高(m)

39

27

80℃下导线到公路垂直距离(m)

17

线路与公路交角(°

85

其它

图3-1施工现场平立面图

3.2徐连高速公路被跨越段公路现状

徐连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路基全宽28m。

其各部分组成为:

中间带3+0.75×

2m,机动车道2×

7.5m,硬路肩2×

3.5m,土路肩2×

0.75m。

图3-2徐连高速公路道路横断面

图3-3跨越点道路现状

图3-4线路在BT72#铁塔与BT73#铁塔之间跨越徐连高速

3.3跨越施工方案简介

3.1.1方案设计概述及施工流程

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后,制定施工方案:

在高速的两侧搭设跨越架,在交通中断期间,用连接钢丝绳的导引绳迅速经过高速公路,并将其连接张牵机牵绳升空至安全距离保持持续张力;

引导钢丝绳以及导地线和光缆安全经过高速公路,最后的导地绳尾绳(保持张力用)借助跨越架上的循环绳导引过高速。

为了保障施工方案的安全实施,施工单位同时做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的具体情况在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有详细介绍。

3.2.2应急预案

1、组织指挥体系

急救队队长:

赵东海

现场指挥:

史先超

队员:

叶民庆刑彭城周瑞峰李祥王兴徐

2、预警和预防机制

(1)跨越架搭设施工

防范类型:

物体打击、其它伤害、电网事故、交通事故、触电。

防范措施:

①应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行业安全规定;

②现场设安全员监护;

③拆除跨越架应自上而下逐根进行,架材应有人传递,不得抛扔;

④要求线路停电,并退出重合闸。

(2)跨越高速公路

人身伤害、设备伤害。

①全面掌握跨越情况,制订施工技术措施;

②跨越前与高速部门联系,服从管理部门指挥;

③跨越架与高速安全距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④设专人监护。

3、应急响应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如: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跨越架倾倒、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时,同组作业人员大声呼救,求得相关人员帮助,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

并将受伤严重的送往就近的医院,及时清理公路上障碍物,确保公路运行畅通;

如不能及时清理,应及时通知路政交警部门及现场监护人员,做到先防护、后处理。

4、保障措施

(1)健全包括所在地政府、派出所、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程部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联络信息表,保证能及时获取相关资讯;

(2)现场安全监护人为第一应急人,上岗前经过紧急救护培训及演练;

(3)最近医院为白塔镇卫生院。

3.4跨越施工安全评估意见

本次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施工方案具体评价结论如下:

1、施工方案评价

(1)本方案跨越架搭设高度为18.5m,大于高速公路通行净高要求,跨越架尺寸符合《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规定要求。

(2)牵引导线施工时,为保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需在跨越点前后2km处分别设置安全警示牌,引导过往车辆减速慢行,安全经过跨越点,交通疏解措施能够满足交通安全需求。

(3)施工时如遇到特殊环境,特殊时间段。

如雨雪大风天气,禁止施工,尽量避免在夜间施工,如确需在夜间施工的,要有相应照明措施。

(4)跨越架搭设前检查地下设施,搭设时,跨越架设有醒目的示警标志,架线时有专人监测弧垂,保证施工中高速公路通行净空,施工安全措施到位,满足《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规定。

2、应急处理预案评价

(1)应急预案具有明确的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应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及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内容满足编制要求,。

(2)应急预案除了对电力设施施工危险点编制应急预案,同时针对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的特点,对跨越施工可能对高速公路产生的影响也提出了预防及善后处理措施,满足了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需求。

3、综合评价结论

本项目施工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现有规范要求;

应急措施严密,能满足紧急事故需要,方案整体和现场实际情况吻合,能够按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施工。

4.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理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3《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

4.4《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国、省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7.5米为公路用地;

县、乡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5.5米为公路用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下列行为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确需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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