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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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遵守本规则。

1.4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依据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3专项技术规范

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依据GB/T22000要求,按照附录食品链分类所列的行业类别、子行业类别划分,识别食品链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服务特点的产品和(或)服务类别,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的专项技术规范,用于验证该类组织前提方案的适用性和符合性。

专项技术规范应明确适用的产品/服务范围,并应考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如ISO/TS22002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认证程序

4.1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1.2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适用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包括产品描述、流程图和过程描述、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计划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7)多场所清单、外包(含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8)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9)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4.2认证受理

4.2.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拟获取认证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4.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

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4.2.3评审结果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2)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4.3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

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4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4.4.1认证机构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确定适宜的审核时机,以使审核组能够在现场针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4.2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及再认证审核。

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

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委托人的规模,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生产季节和产品的安全风险,以及经过证实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4.3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

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之间不应超过15个月。

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

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4.4.4当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包括中心职能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4.4.5如果认证委托人采用轮班作业,应在制定审核方案和编制审核计划时考虑在轮班工作中发生的活动。

4.4.6当认证委托人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4.4.7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按GB/T27204《合格评定确定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指南》标准中的方法制定文件化的确定审核时间的程序,并应至少考虑行业类别、HACCP项目、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复杂程度、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员工数、场所数量等因素。

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个认证委托人确定策划和完成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

并应留存为每次审核计算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记录。

4.4.8组建审核组

认证机构应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以及公正性要求来选择和任命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审核组应具备在特定行业类别运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HACCP计划的能力;

(2)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

(3)审核组成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审核组如果需要技术专家提供支持,技术专家应具有食品工程、食品科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或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熟悉食品生产过程或服务。

身体健康具有健康证明。

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且其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

一阶段审核和特殊审核不计入审核次数。

4.4.9认证机构应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进行确认,并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认证委托人能够对某一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并在反对有效时使认证机构能够重组审核组。

4.5初次认证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4.5.1第一阶段审核

4.5.1.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认证委托人对第二阶段的准备状态,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

第一阶段审核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1)认证委托人的前提方案与其业务活动的适宜性(例如:

法律、法规、顾客和认证方案的要求);

(2)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了识别和评估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危害以及后续对控制措施(组合)选择和分类的过程和方法;

(3)实施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4)认证委托人策划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为了实现其食品安全方针;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证明认证委托人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6)控制措施的确认、活动的验证和改进的方案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安排适合内部沟通和与相关供应商、顾客、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8)需要评审的其他文件和(或)需要提前获取的信息。

当认证委托人采用由外部开发的控制措施组合时,第一阶段应评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定控制措施组合是否:

—适合于该认证委托人;

—满足GB/T22000标准的要求;

—保持及时更新。

在收集遵守法规的信息时,应对相关资质证明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4.5.1.2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

如果认证委托人已获得同一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以HACCP原理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且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的过程和活动有充分了解,认证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全部实现。

4.5.1.3应告知认证委托人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4.5.1.4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

然而,认证机构应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4.5.1.5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个月。

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

4.5.2第二阶段审核

4.5.2.1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并应确保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5.2.2第二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1)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委托人过程的运作控制;

(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认证委托人方针的管理职责。

4.5.2.3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评审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4.5.2.4如果认证机构不能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在推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4.6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和HACCP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对认证范围内覆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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