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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惠州市的公共文化设施,除了商住小区的文化设施由开发商投入较多外,其余的基本上还是以政府财政拨款建设为主。

2.企业捐资参与公益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积极捐资参与公益文化活动的企业还不多,有些捐资赞助的企业是在政府部门的邀请下被动参与的,主动参与的热情并不高;

民间文化团体到企业拉赞助还较为困难。

3.文化类社会组织少。

惠州市的文化基金会仅有五家;

文化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不多,如以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仅有13家;

以惠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也仅有24家。

虽然惠州市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努力正开始逐步取得成效,但目前总体上,惠州市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仍然还处于主要由政府组织发动、财政投入的阶段。

例如,在20xx年惠州市承办和参与的47项省级以上重大文化活动中,有社会力量参与承办的仅有11项。

这说明,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热潮还没兴起。

(二)原因分析

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难。

国家和省市虽然重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但由于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一些政策法规较为宏观,指导性虽强但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到惠州市,尤其是到下辖的县区、乡镇一级的基层,可操作性的细则与程序、可量化的评估机制几乎都没有建立起来,政策执行环境也不成熟,这就使得国家政策难以落实生效。

此外,享受优惠待遇的手续也较烦琐。

例如社会组织在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就需要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审核程序比较复杂。

由于手续繁多,不少企业及个人宁愿选择直接捐赠的方式,这样就导致政府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2.没有建立社会资金投入的稳定机制。

近年来,有些企业和基金会,开始通过捐赠钱物、冠名赞助、建立文化基金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但基本上都是少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自发行为、零星参与,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许多企业出资赞助都是应党政领导及亲朋好友的邀请而为,并不是某种社会背景下的自愿顺势而为,所以往往不具有计划性、稳定性。

3.文化类社会组织尚不发达。

我国的社会组织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拥有的数量。

文化类公益社会组织偏少,公共文化发展类基金会更少。

惠州市公共文化发展类基金会只有广东叶挺将军文化传承教育基金会、惠州市国辉公益基金会等区区五家。

此外,一些文化类社会组织由于社会资源缺乏、资金不足、自我管理能力较差等原因,难以维系,很少开展活动。

4.实践中对于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的分类还不明确。

政府部门对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的分类还没有科学划分,明确分类。

没有根据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的性质(纯粹公益性质、有限竞争性质、有限排他性质)进行分类投资、引导、管理,这使得造成将纯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与准公共产品及服务混淆,从而在政策制订时,就会在供给方式的操作上有所失误。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

(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探索

当前,我国政府正处于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时期,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向多元合作供给,已经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

就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而言,理论界认为,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属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应该坚持权威型供给、商业型供给和志愿型供给三者相结合的多元化供给模式。

也就是说,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社会、个人的多元参与合作,应该是切合实际的必然发展趋势。

1.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选模式。

根据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情况,可供选择的模式大致有三种,这三种模式基本能够涵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路径与方式。

2.模式运行特点:

以政府为中心轴进行运转。

在中国政府治理方式仍处转轨、完善的时期,这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多元化供给模式,仍然须以政府为中心轴进行运转,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以前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着公共部门垄断、市场准入壁垒、权力寻租和公共福利净损失等诸多问题,政府承揽包办、社会力量缺失是主要原因。

虽然现在正处于治理体制变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下,但政府的社会资源整合和组织动员能力依然强大,因此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并不能被理解为地位应该下降、职责应该削弱。

实际上,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仍被群众广泛认可。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财政投入、载体提供、服务开展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社会工作,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仍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因此在放弃承揽包办的同时,必须坚持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与主导地位。

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还必须承担和做好以下工作:

制定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

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的制度与程序设计;

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本进入;

扶持文化类非营利组织;

组织和培养文化志愿者队伍;

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通力协作;

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工作等等。

3.模式运行要求:

合作共建。

在上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三种模式中,除了应该明确细化各参与主体的职能与作用,还要建立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等与企业、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只有多方合作,共同参与建设,才能使社会力量的参与模式的运行达到理想状态。

(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路径与方式

1.企业。

企业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但他们仍然有着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热情与需要。

因为,无论是出于回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还是扩大企业知名度、培育无形资产、建设企业文化的需要,企业都有意愿和热情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

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主要是:

赞助、联办公益性文化活动,举办各类企业内部文化艺术活动,捐建、受托管理公共文化设施,承包文化场馆的管理运营,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工作,向各类文化机构和协会提供资金支持,以及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创作和演出等。

2.社会团体和民间文化艺术组织。

民间文化组织,从组织的严密性和正规程度划分,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严密型民间文化组织。

这是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过的组织性、专业性均较强的正式组织,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正式的管理制度,其组织成员大多为专职,拥有某方面的文艺特长。

它们以主办或协办公益文化活动为主,也从事部分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性文艺演出,以维持组织运转。

在惠州市活跃的众多表演类团体即是此类组织。

另一类是松散型民间文化组织。

这类组织是群众根据兴趣自发成立的,成员多为兼职。

这类组织举办的活动丰富多彩,契合群众的个性化需求,但由于组织松散,往往活动缺乏计划性,不能稳定开展,难以形成大的规模和影响。

3.非文化类的非政府组织、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协会、共青团、学联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权威性平台,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它们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舆论宣传能力,有成熟配套的工作网络,能够结合各自领域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文化交流、文化类竞赛等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4.专家学者。

文化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科学判断能力。

他们能够围绕着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展开制度设计、程序设计上的研究,能够为政策的制定、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能够从专家的角度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绩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5.公民个人。

参与公益文化事业的公民个体,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拥有一定公共文化资源的文化产品提供者。

他们或是琴棋书画的专家、吹拉弹唱的高手,能够运用这些文艺特长参与文艺表演;

第二类是热心于公益文化事业的文艺积极分子。

他们有强烈文化活动兴趣和爱好,愿意积极参加文艺活动,是公共文化活动的热心参与者;

第三类是普通大众。

他们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基本受众,他们的文化需求及对文化活动的支持,正是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原动力。

三、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与机制

(一)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式。

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应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与市场化。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选择和定价机制。

政府须制定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办法规定与实施细则。

在制定时,应该注意:

一是要将被采购的项目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城乡居民消费作为原则要求;

二是要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文化服务范畴;

三是公共文化设施等硬件采购与服务内容等软件采购要同时并重。

此前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多是注重公共文化设施的基础建设及硬件设施设备采购,而对文艺创作、文艺演出等服务软件重视不够。

因此,应该加强对文化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力度。

例如,通过政府采购,引导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水平高的社会文艺团体多向农村地区和基层群众进行公益演出。

2.建立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招标机制。

当前一些地方经过建设发展,已经拥有较丰富的公共文化资源,但存在设施闲置率高、宣传和管理力度不足、便民服务意识不强的情况,这就阻碍了市民亲近文化艺术的热情。

对此,政府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服务外包,通过招标方式,引进专业管理运营企业或团队,以提高管理和运营的专业化水准;

引进国内外优秀文艺表演团队和演出节目,以带给人民群众更多的文化享受。

要建立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招标制度。

政府部门将年度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招标,设定建设运营目标,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制订建设运营及服务的标准。

中标单位按照协议,在政府部门的监管、协助下,负责项目的实施,自负盈亏。

3.完善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考评与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考评机制,定期对政府公共文化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以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文化采购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同时加强监管,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文化采购的公正合理。

应制定采购监管的办法和规定,对采购人、供应商监督、评标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活动当事人,以及采购环节程序进行全面、全方位的监督,形成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科学制度体系。

一要通过报纸、网络公示,增加供应商的参与度,提高竞争性;

二要严格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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