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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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单项工程验收资料、试运行资料、自查报告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

相关证照

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取得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

查阅相关证照。

3

人员资格

1.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查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

设备检测检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查阅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5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交施工总结报告。

查阅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总结报告。

6

监理单位资质

施工过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查阅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总结报告。

7

安全验收评价

项目竣工后,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合格。

应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查阅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材料。

8

安全专篇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通过审批,作重大变更的,需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查阅安全专篇批复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批复文件。

9

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查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10

其他

【说明】

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这里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

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

2.相关证照

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

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设备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5.施工单位资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等文件规定了矿山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验收时,应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了施工总结报告。

6.监理单位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对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要求有明确规定。

验收时,应检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了监理总结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

有关非煤矿山项目“三同时”的文件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报告是竣工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8.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是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安全专篇》的设计进行施工。

如果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9.安全管理机构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进一步要求: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露天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二、采剥工程验收负责人(签字):

采剥要素

1.1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1.2边坡防护工程、预加固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空区处理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至少提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

露天矿边界管理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采剥设备

矿山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和推土机等主要设备的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穿孔与爆破

5.1穿孔作业及穿孔设备行走应符合GB16423-2006中5.2.2的规定。

5.2爆破作业应符合GB6722—2003规定。

现场检查、查阅爆破作业记录。

5.3爆破源至人员及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总起爆药量或一次最大起爆药量符合设计规定;

水孔爆破应采用防水炸药或采取防水措施;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配备雷电预警装置。

临近最终边坡的控制爆破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5.4提供由主管矿长批准的避炮设施的设置地点、结构和拆移计划等资料。

查阅相关资料。

铲装作业

6.1铲装作业和铲装设备行走移动应符合GB16423—2006中5.2.3的规定。

6.2汽车运输,2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平台同时工作时,挖掘机之间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

6.3机车运输,2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平台同时工作时,挖掘机之间间距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6.4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

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破碎站

7.1破碎站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7.2破碎站应设受料仓。

受料仓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辆卡车的卸料量。

7.3应设有降尘设施或除尘设备。

7.4应有良好照明系统,卸载站应安装卸料指示灯。

1.采剥要素

1.1本条款主要检查验收矿山是否按照《安全专篇》进行基建施工与试生产,查阅基建终了竣工平面图,现场检查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同时工作水平数、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及最小工作线长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1.2本条款主要检查矿山是否按照《安全专篇》要求,对不良工程地质条件及不良水文地质条件部位边坡进行处理。

2.空区处理

检查是否将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平面坐标及标高在矿山竣工或现状平面图上加以标注。

对准备进行处理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现场检查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露天矿边界管理

现场检查露天矿边界围栏、警示标志及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4.采剥设备

现场检查矿山采剥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5.穿孔与爆破

5.1现场检查穿孔作业过程中,钻机稳车时与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路线是否安全,钻机移动时机下是否有人引导和监护等。

5.2本条款主要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安全专篇》要求,采用现场检查、查阅爆破作业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方式,对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爆破方式、爆破器材选择等进行验收。

5.3本条款主要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安全专篇》要求,采用现场检查、查阅爆破设计文件、查阅爆破作业记录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爆破设计参数、采取的安全措施及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等进行验收。

5.4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检查避炮设施的设置和拆移情况。

6.铲装作业

现场检查采场内主要铲装作业设备实际生产、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安全专篇》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2.3条款的要求。

三、矿山运输验收负责人(签字):

公路运输

1.1运输道路等级、道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J22的规定。

1.2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

1.3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1.4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1.5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

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1.6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1.7公路运输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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