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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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5.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6.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督、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的事项;

7.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及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8.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土地补偿费,拨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及工作经费;

9.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

10.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征地工作情况;

11.负责建立评估、测绘、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

依法、择优选定入库机构,建立和完善入库机构的选定、考评、奖励、管理等机制,入库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12.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13.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征地项目的留用地;

协助、配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

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房屋合法性认定。

(三)县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

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审。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职责

1.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调查和核实应安置人数和资格认定;

2.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造册登记;

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负责对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权属调查,细划所涉村组的界线并审核其土地面积提交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5.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的依据;

6.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7.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负责征地预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表、评估表、认定表、听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的张贴、公示、送达;

9.会同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房屋的“住改商”认定;

10.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11.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包括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费用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设立征收补偿款项的专用账户,前述补偿费用直接拨入该专用账户;

12.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并组织同级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抢种抢建认定;

13.负责对已征收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

14.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5.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16.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五)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市场监督、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房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

县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洋、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

县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资金的拨付、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征地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征地工作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中和年度检查。

县征地监管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第六条征地工作程序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工作先后顺序或者多个程序同时进行。

征地工作一般程序如下:

(一)征地预告

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预告,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并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预告期限为7天。

(二)勘测定界和现状拍录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

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的依据。

(三)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司法、国土资源等有关机构人员实施以下征地补偿登记等工作:

1.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2.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

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确认。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清点、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县公证处应当配合征地工作,依法公证。

(四)征地报批及公告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征地公告。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标准,会同同级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事项,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一并予以补偿。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听证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报批材料应当附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应当附送听证笔录。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布公告,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根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兑付征地补偿款,交付土地

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实名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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