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类文档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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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6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3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5
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47
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53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但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在限期内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改正的。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下,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五万元以上,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