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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陈先生尤其提议企业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企业进行商谈。

授标函

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深入商谈以后,蜘蛛实业企业于2月发出授标函,授予中国实业企业在EPC固定总价协议基础上,实施一个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化学垃圾处理厂建设。

此授标函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30天内,授予EPC协议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要求:

“……此EPC协议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而且对蜘蛛实业企业和中国实业企业含有约束,不过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同意向蜘蛛实业企业提供6千万美元必需贷款,同时,此EPC协议须经蜘蛛实业企业及其技术顾问同意。

假如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EPC协议不产生任何效力,而且蜘蛛实业企业和中国实业企业不负担任何形式义务……”

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企业作为过滤系统专业分包商,而且拟议由中国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就该专业设备设计和实施签订分包协议。

在蜘蛛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之间进行直接讨论以后,蜘蛛实业企业于年底向玉古设计企业发出相关计划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厂房意向书,并将副本送至中国实业企业。

意向书

1月,在此意向书基础上,中国实业企业向玉古设计企业发出意向书,要求了两家企业计划签订分包协议范围和一些条款。

该意向书还提及一份金额为385万美元固定总价协议。

因为在授标函中要求,蜘蛛实业企业对中国实业企业支付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取得必需资金,所以中国实业企业在给玉古设计企业意向书中也对应要求,其支付义务(与预付款相关除外)取决于蜘蛛实业企业为此项目筹措资金是否到位。

在发出意向书以后,中国实业企业陈先生与玉古设计企业总经理马蔻·

范尼克先生讨论了两企业之间计划签署分包协议条款,包含交流分包协议草案中贸易条件及协议附件。

玉古设计企业在这一系列商讨中一再坚持支付(预付款除外)要采取不可撤销信用证方法。

随即,双方于1月31日在蜘蛛实业企业位于布鲁塞尔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处理意向书中出现问题,并讨论计划分包协议条款。

分包协议

在1月份会议期间,玉古设计企业与中国实业企业分别准备并签署了分包协议。

其中第16条要求以下:

“项目资金预期将很快到位,而且全部支付(预付款除外)将取决于蜘蛛实业企业筹措资金到位。

此分包协议包含了一个附录形式付款计划,其款项以分包协议价格百分比来进行计算。

10%首付是作为母企业进行生产预付款以及履约确保。

随即四次付款阶段或里程碑阶段分别是:

基础工程获批和关键订购下单后,支付协议价格10%(第2个里程碑付款);

在现场按百分比验收材料以后,支付协议价格70%(第3里程碑付款);

另外5%在此系统全部建筑完工后支付(第4里程碑付款);

在成功完成试运转、性能试验以及交付后30天内,支付剩下5%(第5里程碑付款)。

该分包协议基于中国实业企业在之前类似项目中曾经使用过印刷格式协议,在经过合适修改后,用于与玉古设计企业之间特定项目。

该协议要求了下述内容:

承包商(中国实业企业)责任申明;

分包商(玉古设计企业)责任;

工作开始于完成:

检验;

工作机械验收;

最终设备验收;

变更通知单;

工作确保;

性能试验与担保;

违约;

终止;

终止工作;

不可抗力。

协议还对其她部分问题做了要求,包含当事各方在保险、损失或损害、发明和许可等方面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通知和联络方法要求。

分包协议一样要求,当事人之间争端处理方法为仲裁。

分包协议条件第29条要求“……在此分包协议下产生任何争端,应立即提交国际商会仲裁,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伦敦进行……”。

此分包协议第28条要求,英国法为此分包协议准据法。

项目进展

在1月中国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签署了分包协议以后,玉古设计企业开始基础工程准备工作,并在提交所要求担保以后收到了预付款。

分包协议要求,进入制造阶段通知将于2月底发出,玉古设计企业与中国实业企业均相信到那个时候,蜘蛛实业企业应该已经取得了项目所需资金。

到2月底,中国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已经开始准备工程并开始工作,不过项目资金却没有到位。

4月,蜘蛛实业企业直接与玉古设计企业联络,要求其停止过滤系统工作,因为可能需要建设产能更大,造价更高厂房。

与提供项目资金银团进行商谈结果是,需要建设一个产能更大厂房,此厂房年处理能力将达成550000吨,而不是之前设计350000吨。

玉古设计企业和蜘蛛实业企业之间直接举行了商讨,并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含对升级后厂房技术规范概要,以及一个新522万美元固定总价。

以后,中国实业企业被要求依据新价格来修改分包协议。

然而,中国实业企业担心是项目资金一直没有到位。

在资金没有到位情况下,它不愿意负担更多义务。

三方于5月召开了会议。

会上,蜘蛛实业企业韦伯先生对陈先生和范尼克先生确保,资金将很可能在未来两个月内到位。

中国实业企业和玉古设计企业相信了韦伯先生确保。

随即,承包商和分包商开始准备工程设计,并起草协议文件草案,使修改后分包协议表现出厂房提升产能以及更昂贵造价。

到11月,很多相关此产能提升厂房技术细节已经完成,而且玉古设计企业和中国实业企业已经准备好了具体经修改协议文件草案。

在此时期,蜘蛛实业企业一直在向双方确保资金立即到位。

然而,玉古设计企业对于融资情况尤其担忧。

依据分包协议,在资金到位以后,中国实业企业将开具信用证。

此信用证将担保对玉古设计企业付款。

在还没有这么担保情况下,玉古设计企业认为其继续行动存在风险。

所以,她们向蜘蛛实业企业施压,要求其澄清资金到位情况,同时还向中国实业企业施压,要求中方签署一份修改过分包协议。

另外,到1月,玉古设计企业已经准备好了多数供发送到现场材料,不过蜘蛛实业企业并没有准备在现场接收。

基础工程和关键订购到位已经在8月完成,而且依据里程碑付款计划开具了发票。

然而,即使中国实业企业已经将发票转至蜘蛛实业企业并要求取得支付。

不过,蜘蛛实业企业却没有进行任何支付,玉古设计企业愈加急于想立刻取得支付。

12月会议

所以,各方在12月安排了一次会议。

会议全部参与者签署了于12月14日至15日召开会议纪要。

纪要第

(1)条统计道:

“蜘蛛实业企业/中国实业企业在会议上通告:

第二次里程碑付款将于12月底前兑现”。

此纪要第5条统计了全部参会方达成协议:

鉴于玉古设计企业已经准备了多数材料,它将开具金额为第三阶段付款60%发票,此发票在材料结关时生效;

在依据总体安排图对材料进行检验,得出检测结果或者证实监测结果后,此款项将得到支付。

参会各方还约定,将继续准备一份经修改最终分包协议草案。

在12月会议上,蜘蛛实业企业再三确保资金立即到位。

然而在会后,蜘蛛实业企业写信给玉古设计企业说,提供资金银团委员会已经决定,3月之前都不可能开始放款。

蜘蛛实业企业表示,在此期间它将尽力经过私募或者发行企业债券来提供资金。

在此时,玉古设计企业指示律师向蜘蛛实业企业发函,抗议其没有支付第二里程碑付款而且未支付第三里程碑任何款项。

即使玉古设计企业显然并未准备好材料结关以待发送,不过它仍然声称因为材料已准备妥当只待按要求进行检验,所以第三里程碑付款付款期已到。

同时,中国实业企业已经准备好多数技术和协议文件,但却历来没有与玉古设计企业或者蜘蛛实业企业签署任何包含更高协议价格内容协议。

她们都在等候事情进展,尤其是资金到位。

到2月,中国实业企业也接到了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发出信函,要求其支付第二次和第三次里程碑付款。

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声称,作为总承包商中国实业企业,即使并没有收到蜘蛛实业企业付款而且资金也没有到位,仍然负有向玉古设计企业支付里程碑付款义务。

中国实业企业在对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回复中,拒绝了其付款要求。

在没有收到满意回复和深入付款情况下,玉古设计企业于5月9日经过信函向中国实业企业发出通知限中国实业企业30天内付款;

不然,玉古设计企业将依据协议条款,终止分包协议。

然而,中国实业企业仍然拒绝付款,于是玉古设计企业于6月20日再次发出信函,通知中国实业企业,自玉古发出信函之日起终止分包协议。

二、玉古设计企业决定提起仲裁

玉古设计企业在发出协议终止函后,继续在付款问题上向中国实业企业施压;

并依据分包协议,提出了多种其她索赔要求。

中国实业企业继续否认其责任。

在咨询律师以后,玉古设计企业做出了提起仲裁决定。

不过,玉古设计企业并不愿意采取这一行动;

它律师提议,仲裁不一定能确保成功,而且此程序成本将会相当高。

玉古设计企业对成本进行了估量:

假如玉古设计企业仲裁失败,那么它通常将必需支付中国实业企业成本,而此成本可能将与其本身成本水平相同。

其次,中国实业已经去了强硬态度,而且似乎并不愿意进行交流,尤其是在第一阶段;

中国实业企业似乎有信心,自己无需向玉古设计企业支付任何款项。

然而,玉古设计企业至此已经遭受了非常巨大损失,不可能就这么计入资本冲销;

而且,范尼克先生个人一样确信,中国实业最少应该支付一部分款项。

而且,她相信玉古设计企业假如表现出她们对此很认真,则中国实业企业可能会支付。

所以,玉古设计企业决定开始仲裁程序。

不过它律师提议,在合适时候,她们应该与中国实业企业代表就和解方案进行商讨,而此商讨必需建立在“内容不具约束力”基础上(假如问题未得四处理,则不管双方说了什么,都不能在裁中加以引用)。

依据商讨进行情况还能够提议调解,即任命双方都接收一位人士来帮助进行商讨以得出结论。

范尼克先生认为这时一个好主意;

不过她不愿意对双方商讨表现得过于主动,省得显示出玉古设计企业理由有弱点或者玉古设计企业缺乏信心。

对于何时提出双方商讨,她们必需做出非常下具体判定。

三、仲裁开始

分包协议要求,仲裁是处理争端方法,并尤其说明采取国际商会仲裁而且其程序在伦敦进行。

所以,玉古设计企业代表必需开始国际商会仲裁。

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准备了仲裁申请书以开启仲裁。

这是一份相当简单地文件。

仲裁申请书确定了当事人、协议和仲裁协议,并以非常简短条款说明了争端性质和产生经过。

提出索赔时分包协议要求应付款。

因为玉古设计企业并没有收到中国实业企业和蜘蛛实业企业任何付款,所以它已经依据分包协议条款成立了协议终止通知,从而终止了该分包协议。

仲裁申请书也对终止协议行为进行了说明。

仲裁申请书接着要求取得与两次里程碑付款相关付款。

玉古设计企业声称这些款项已到期,却没有取得支付:

此付款数额是根据522万美元分包协议价格来计算。

玉古设计企业声称,在4月蜘蛛实业企业提出要修建一个处理能力更大厂房以后,分包协议价格便增加到了这个数目。

玉古设计企业同事还要求赔偿拆除设备成本以及解除与已参与项目相关工作设备提供商之间协议成本。

玉古设计企业还要求赔偿这些款项利息。

这些索赔都是依据分包协议做出。

在准备好仲裁申请书以后,玉古设计企业律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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