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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变更居住地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六、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具体规定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教育学习:

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

包括:

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

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

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确保学习效果。

  社区服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

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同时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

  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根据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

开展心理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广泛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或者心理危机干预,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考核及分类管理: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给予不同处遇。

对于不服从监管、不认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的,应当严格管理措施,加大教育力度,甚至给予相应处罚,确保矫正效果。

  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调查取证。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实践中,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使处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警告,列举了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即: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

警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应予警告的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直接关联,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收监执行;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刑罚。

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

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形有五种,即: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即: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矫正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管理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第二章社区矫正奖励

  第六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两种。

司法奖励分为提请减刑和提请假释两种。

  第七条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以下“确有悔罪表现”的社区矫正人员可给予表扬:

  

(一)认罪悔罪;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当月未出现扣分。

  参加社区矫正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得评为表扬。

  第八条记功分为记立功和记重大立功两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九条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减刑或应当呈报减刑:

  

(一)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获得四次以上表扬奖励的,可以提请减刑;

  

(二)受到两次以上记功奖励的,可以提请减刑;

  (三)一次以上被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县级评比的可以提请减刑,市级评比的应当呈报减刑;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当予以提请假释。

  第三章社区矫正惩处

  第十条社区矫正的惩处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分为:

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

  

(一)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不按时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六)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连续6个月被扣分累计达20分以上(含20分)的,或本年度内累计扣40分(含4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一)不请假私自离开管辖居住地县(市、区)范围外出的;

  

(二)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六)违反法院禁止令规定的;

  (七)受到两次警告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受到两次记过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的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帐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实行“违纪情况日记载,月小结,季评定”的考核制度。

  考核人应对所有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违规的情况进行记录。

有违规的,当日填报《扣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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