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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书面合同担保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核心提示:

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无书面合同担保

  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1担保函。

又称担保书、保函,是担保人向特定对象出具的保证承担某种义务的书面文件。

实践中,担保函使用得非常普遍,内容也多种多样:

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保证进行某种行为的、有保证人向特定对象承诺如某种事情或后果发生,保证人承担全部或某种责任的、有保证人向行为人承诺绝不因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等等。

2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方要求向贷款方开出的付款凭证。

当贷款方向担保人出示该证和借款方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

  用信用证实际上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

3意愿书。

意愿书通常是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多在国际信贷中使用。

意愿书的明显特征是其条款一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违反意愿书虽不引起法律责任,但对“担保人”以后的业务无疑会有所影响,故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一般都不会违背

  自己在意愿书上的诺言。

  4商业流通票据上的签字。

担保人在商业流通票据上签字,构成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反映在汇票、支票或其粘单上。

  需指出的是,无书面合同担保与口头保证并不等同。

无书面合同担保仅指没有采取合同书的形式所作的其他书面担保。

  空白保证空白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空白证书上署名或盖章,交付于将来要负担债务的人,授予其在

  确定债权人后记载债权人姓名或一并记载债权数额在其证书的权限。

  理解空白保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人将保证合同相对人(债权人)或保证债额的决定权委托给债务人时,可认为有代理权的授予。

  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时,主债务人有向债权人发出要约及受领债权人承诺意思的权限。

  3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后,此时不问有无空白的填载,保证人的代理人(主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一致时,即成立保证债务。

如果保证人只授予主债务人应与特定债权人或应在一定数额的限度内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而主债务人却将其他债权人的姓名或将限度以外的保证额记入证书,订立保证合同时,除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保证合同无效。

  4保证人自己决定保证合同的相对人(债权人)及保证数额,而交付空白证书于债务人时,主债务人不是代理人。

此时不管在空白证书上有无债权人姓名或债权额的记载,债务人传达保证人的要约,相对人承诺时,即发生保证债务。

如果债务人将保证人的意思错误展示,如保证人要以甲为债权人而债务人却将乙的姓名记入证书,或保证人只想保证1万元的债务,而债务人却将2万元债务记入证书,并将证书交付于债权人。

此时保证人可以依法撤销该保证。

篇三:

正式担保函保证合同

  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正式担保函

  编号:

德英个融字第[]号

  银行:

  我公司经审查后,同意为于年月日向贵方申请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圆)。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三、上述内容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

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

保函与担保书的区别是什么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信用证”方法的通俗解释是: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买方将钱交给银行,并按合同内

  容交给银行一个购货清单;

银行将买方的购货清单转给卖方;

卖方按买方的购货清单生产和

  供货,然后凭供货证明向银行取钱。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绝大部分仍采用“信

  用证”的方法。

  信用证的缺点是手续多,过程长,费用高,透明度差;

信用证的漏洞是银行无法辨别单

  据的真伪,如果有人以假单据诈骗,或发货不合格,使买方比较被动和蒙受损失。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谈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

  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

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

事实上,二者之

  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

  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

  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

  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

  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

  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

  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

  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

  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

  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

  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

  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

  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

  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

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

  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

  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

  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

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

  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

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

  凭单付款。

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

  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

据此,保

  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

  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

  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

  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

  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

  是否予以支付。

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

  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

  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

保函项下的赔付只

  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

  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

  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

  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

  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

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

  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

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

  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

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

  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

  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

  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

  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

  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

  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

  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篇二:

保函和信

  用证的异同

  保函和信用证的异同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

  立的关系呢?

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

  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

  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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