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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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

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

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

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

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

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

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人:

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

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

直接参加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和

技术辅助人员。

授权签字人:

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

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

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

质量负责人:

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负责管理体

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

技术管理者:

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

人,负责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

鉴定材料:

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

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分支机构: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的分部,该分部

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金、人员、设备并经省级司法

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其分部执业活动的法

律责任。

外部信息:

指可能被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

检测、检查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4.管理要求

4.1组织

4.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

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4.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

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4.1.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

所;

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

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4.1.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

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

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

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并防止商业贿赂。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

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4.1.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

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

织的关系。

4.1.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

负责人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

应当有任命文件。

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

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4.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

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

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4.1.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

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4.1.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

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

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的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

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

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

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

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文件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

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

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

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4.4外部信息

4.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

求的鉴定工作。

4.4.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

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

4.4.3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

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

4.4.4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

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

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

4.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

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

4.6.2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

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

应当包括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

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

4.6.3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

修改内容需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

4.7投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

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

改进其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当采取纠正措施,

以防止类似不符合事项的再次发生;

对潜在不符合事项应当

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不符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

4.9记录

4.9.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控制程序。

4.9.2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并

签字。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有足

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鉴定活动进行正确评价。

4.9.3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

预防措施等质量记录,原始观测记录、导出数据、鉴定文书

副本等技术记录应当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记录的文本或

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介质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

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

4.10内部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

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

内部审核每12个月不少于1次。

在12个月内,内部审核

活动应当覆盖到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

包括现场目击。

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

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鉴定活动。

4.11管理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每12

个月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1次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

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

总体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措施和

预防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

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投诉

及委托人反馈;

改进的建议;

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

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

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

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

从事鉴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鉴定

文书的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司法鉴定人员按照管理体系要

求工作并受到监督,监督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

5.1.2鉴定活动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

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以确保外部专家有能

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5.1.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

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

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为司法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

教育培训计划。

其中可以包括: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

步。

5.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培训、

技能和经历等证明材料。

5.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

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

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

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在非固定场所进

行检测时应当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

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

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

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液、废物等的处理符

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

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鉴定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

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鉴定方法

5.3.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

施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

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

先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的方法。

缺少作业指导书影响鉴定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

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

准方法。

标准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

5.3.3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省级以上

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

5.3.4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应当现行有效,便于工作

人员使用。

5.3.5鉴定方法的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获

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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