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编制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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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编制工作.doc

关于开展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青岛市农委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的通知》(农办计〔2016〕93号,以下简称《项目指引》)要求,经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现将2018年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以下简称“省级方案”)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抓紧牵头组织编制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方案,省级方案应该包括本省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的基本情况、目标、项目布局、资金投入、预期效益、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并附每个申报项目达到建议书(含绩效目标)深度的说明材料等(见附件)。

  二、承担2015年度、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的省份,省级方案还需详细总结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和竣工项目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管理以及循环模式总结等。

  三、畜牧、渔业部门独立的省份,农业厅(局、委)要主动沟通,统筹协调,将不同部门的建设需求统一纳入到项目方案中。

同时,要做好与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协商配合。

  四、纳入省级方案的项目要符合《项目指引》确定的申报程序和条件。

地方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要会同财政(农发)部门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区域代表性强、生态循环模式好、主体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纳入储备范围。

每省(河北省除外)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5个,河北省环京津贫困地区不超过10个。

支持重点:

一是正在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县(区、市);二是环京津贫困地区;三是其他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好的地区等。

  五、项目财政资金规模(含地方财政配套)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引进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六、省级方案须于9月30日前以厅(局、委)文件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10份);电子版报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逾期不予受理。

省级方案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廖佳010-59191638

  农业部生态总站王飞010-59196382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1310室

  邮编:

100125

  电子邮箱:

jhsqykf@

       reeawangfei@

  附件:

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省级项目方案参考提纲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项目评审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择优选项、科学立项的基础和关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评审总体要求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强化评审监督,切实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评审组织方式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农发机构)负责评审。

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统一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明确相应处室或专职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二)省级农发机构可以根据下级农发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情况,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在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三)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三、项目评审主要内容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申报项目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申报项目合规性。

申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

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面积符合要求,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符合立项规定,项目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土地流转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三)建设方案可行性。

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产业化发展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环保节能措施有效。

 

  (四)投资方案可靠性。

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五)效益分析合理性。

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后能明显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六)申报材料规范性。

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

 

 四、项目评审主要程序 

  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

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一)评审准备。

确定具体评审标准和指标,选择评审专家或专业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调评审责任与纪律。

 

  

(二)实地考察。

考察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考察重点:

拟建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用地、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的真实情况。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实地考察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三)材料审核。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经集中讨论后形成材料审核意见。

材料审核重点:

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准确性。

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针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四)评审结论。

综合实地考察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

 

  (五)意见反馈。

负责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2个月之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贴息项目的审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审核扶持范围、贴息年限、贴息金额及原始凭证是否合规、真实、有效。

 

  五、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 

  

(一)评审专家的选择。

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

    

  

(二)专业机构的确定。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三)动态管理。

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将不适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的专家、机构予以调整。

 

 六、项目评审工作保障 

  

(一)完善评审机制。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健全项目评审制度,创新评审方式,规范评审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结构合理、适应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的管理队伍,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项目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 

  

(一)国家农发办以健全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标为重点,加强对地方评审工作的指导;采取评审环节参与性检查、评审结果准确性检查等措施,开展对地方评审工作的考核,其结果将作为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评审权下放的省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农发机构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三)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

 

 八、违规违纪处罚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各级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地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管理,严肃评审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九、其他 

  

(一)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评审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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