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卧底采访的法律禁区与受法律保护的抗辩事由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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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卧底采访的法律禁区与受法律保护的抗辩事由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其四,卧底采访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记者不能参与或引诱犯罪。

其五,如果是未成年人损害公共利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

新闻记者在选择采访方式之前,要认真权衡社会责任与法律限度,既不能罔顾社会责任,也不能突破法律限度。

[关键词]卧底采访抗辩事由法律禁区

为突破显性采访的劣势,最大限度地揭露真相,写出有深度和可信任的新闻报道,我国新闻媒体近年来不乏记者卧底采访的案例。

2014年5月,上海电视台记者通过卧底暗访,成功报道出了震惊全国的“上海福喜公司过期变质肉”事件。

时隔1年后的2015年6月,又曝出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在江西南昌参加考试的惊人消息。

这种隐性采访已经成为了揭露不法行为、曝光社会弊端的一把利器。

然而,记者卧底采访是新闻行业的一把双刃剑,必须要使用得当。

一、卧底采访通常针对违反犯罪活动进行

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将隐性采访定义为:

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卧底采访是隐性采访的一种。

它是指记者主观上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以伪装的特殊身份,潜入被报道对象中,赢得对方信任后,伺机展开调查的一种隐性采访形式。

因此,卧底采访具有主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卧底采访通常是针对违反犯罪活动进行的,这是因为,使用常规采访方法,难以达到搜集证据,揭露违法犯罪的目的。

隐性采访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介入式采访,另一种是非介入式采访。

[1]介入式是指记者假冒各种身份用来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从而获得新闻信息;

这里又可以细分为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主动参与是指记者策划某些事件以揭露别人的错误行为,被动参与是指记者假装只是公众中的一员,其他人不知道有记者在场的情况下共同收集信息。

卧底采访就是介入式隐性采访中的被动参与。

通常,记者在采访中为了避免法律争议,应该选择被动参与获取新闻信息。

而非介入式采访,是指记者以旁观者的眼光观察,不显露自己的身份,没有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获得新闻信息的一种方式。

[2]由于这一类隐性采访者尽量不引人注目,采访对象常常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记者调查。

由于非介入采访所做的观察较为浅显,隐性采访常采用介入式采访。

新闻节目《上海福喜公司过期变质肉事件》采访过程中,记者运用的就是被动介入式采访。

可见,卧底采访是一种适用于特殊题材的采访方式,而不是记者采访的主要手段。

因此,卧底采访具有限定性的特点。

其出现的初衷在于对报道反面题材过程中当事人或被采访对象的不合作和不真实进行对抗。

换句话说,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采访手段之后,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取真实的新闻事实情情况下才使用的。

相对于显性采访,卧底采访的特殊功能就是,它能突破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给受众予以全方位的现场展现,尤其是对于新闻媒体揭露真相,进行舆论监督,守护公平正义,满足公众知情权是必要和有效的。

二、卧底采访为守护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新闻媒体和记者因为卧底采访成为民事侵权的被告时,可寻求抗辩事由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2015年高考首日曝出的替考事件中,《南方都市报》记者的卧底行为是否合法?

这一讨论引爆了另一个颇受关注的舆论场。

当南都这篇替考新闻报道发表后,有人提出记者涉嫌侵权和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南方都市报》及其当事记者有以下抗辩事由来寻求法律保护。

1.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所谓公众知情权,就是:

“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政务信息的权利。

”[3]记者报道的权利基础其实是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上正在或已经发生的真实事实告诉公众,以满足公众知情的需要。

由此,具体到南都这篇报道,我们应该持支持态度。

因为记者的替考行为相较其揭发的事情的恶劣程度而言,危害性几乎为零。

因为,即使这个记者不去替考,仍然会有另外一个人去替考,而记者卧底完成全部过程之后,就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

[4]

替考泛滥已让高考的公平性遭受被极大破坏,被曝光的替考事件也许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大量替考事件并没有被发现,替考其实在更多考点都同样存在。

这说明:

高考作弊更重要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如何防止教育系统“内鬼”,要远比防止高科技作弊更加重要。

因为,替考如此明目张胆,造假背后肯定有“内鬼”参与,否则无法顺利制造假身份证和准考证。

显然,如果记者通过正常的公开采访途径,肯定无法收集一些为关键的资料,难以掌握到真相。

卧底是不得已才采用的采访方法。

以鲜活、真实的新闻素材揭露社会阴暗面,不仅满足了受众的好奇心,而且满足了受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宣泄心理。

2.守护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维护公众利益是媒体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卧底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能否采用卧底采访手段的判断标准。

新闻记者在卧底采访中会出现权利冲突,而冲突处理必须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必须已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所采访的事件或者对象已经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隐性采访中,对于严重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

行为人由于实施了损害公共利益的非道德和非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可阻拦传媒的正当披露。

[5]卧底采访在报道与公众利益相悖的新闻时,往往能得到民众的关注和支持。

在公众期待里,高考维系了一种核心价值——公平,这也是高考的底线。

无论是违规的高考移民,还是自主招生的黑幕,再到如今考场上的替考,都是对高考公平底线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高考连连发生替考事件,比如,新闻媒体曝光的有陕西洋县替考事件,河南郸城县替考事件,云南宣威替考事件噎噎2015年高考首日,江西高考再度出现替考现象。

替考本应是最容易被发现和查处的,为什么替考闹剧会连年上演?

这个问题不得不上升到考试系统腐败的高度来深挖。

正因为这样,《南方都市报》记者为了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采取了与以往曝光替考事件不同的手法,即不但进行”卧底”暗访,而且通过现场体验替考,用直播的形式扩散消息。

记者替考时,在考卷上写明卧底一事,请求考卷作废,并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同时,记者现场便向公安部门报案,考试尚未结束时有关人员即被控制。

通过报道,向人们提供了无可辩驳的实证素材,向人们揭露了不为人知的幕后交易。

记者通过卧底采访守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新闻媒体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南方都市报记者在卧底替考组织参加江西高考的报道中,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是因为这种采访报道是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3.揭露真相和舆论监督的需要。

卧底在新闻采访中的运用就是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要本着揭露真相和进行舆论监督的需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揭露社会黑暗,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可小视。

而卧底采访是最能逼近事实真相的一种采访。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对非道德行为的采访进行的卧底采访,在维护主流社会的道德理想和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闻媒体为了揭露真相和进行舆论监督,采用卧底这种隐性采访取得成功的例子有很多,国外有震惊世界的水门事件调查,国内有广西南丹矿难事故调查以及上海福喜公司使用过期变质肉事件调查。

2014年,上海三位电视记者潜伏上海福喜食品公司生产线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卧底调查,该公司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才被曝光。

在卧底采访中,记者偷拍的方式,披露了该公司使用过期、变质、次品原料,偷换保质期标签,编制阴阳账本等不法行径,政府当局迅即采取措施,予以查处,显示了卧底采访表现出来的舆论监督力量。

三、卧底采访的法律禁区

卧底采访是一种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有效的隐性采访手段。

《南方都市报》记者不辞辛劳潜入替考组织在江西参加高考这一“独家报道”,不仅引起全国舆论的轰动,而且体现了该报记者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在进行卧底采访时,记者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

新闻媒体必须建立必要的自律机制,明确卧底采访有哪些禁区?

1.不能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除了专门机关的专门人员在特定授权下,可以假冒身份开展活动(如在诱导型侦查中,公安人员可以在得到特定授权后,假冒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开展侦查工作)外,其他人无权假扮另一种具有特种权力的社会角色开展工作,新闻记者如果没有得到专门的授权,当然也无权进行假扮。

[6]

2.不能直接参与或引诱犯罪。

卧底,是记者和警察都会采用的一种工作方法。

一般来讲,两者不会相互客串角色,尤其是记者在做罪案报道时,没有法律授权,采取卧底的方式调查犯罪活动,法律风险很大,所以现实中记者越俎代庖卧底罪案的情况比较罕见。

正因为如此,南都记者的做法才会在新闻界引发了一定的轰动和讨论。

卧底记者不能以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为由,客观上参与犯罪活动。

[7]根据2011年修正后的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记者是传媒的工作人员,也是我国公民,法律没有授予其任何刑事豁免权。

从法理上讲,只要记者从事或参与犯罪,不管记者是否出于揭露他人犯罪的目的,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另外,记者也不能引诱别人犯罪,比如假扮餐馆老板引诱他人盗卖“生保护动物。

这在刑法上被视为教唆他人犯罪。

法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犯罪时,是以该人已发生的客观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他的出发点为依据。

所以,隐性采访中善良的出发点并不能为记者的违法行为开脱责任。

[8]

3.不能直接披露国家机密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军事秘密、科学秘密作为禁采、禁载、禁播的内容。

卧底采访更是不能设计这些内容。

此外,未经允许,擅自暗地里采访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之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9]在卧底采访过程中,不能涉及国家机密,所使用的隐性采访器具应该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出法律限制,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不能侵害当事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机密。

在介入式隐性采访活动中,对所报道的新闻选题加以甄别,避免泄漏国家机密,隐瞒身份时不能刻意冒充特殊身份的人员,避免诱导式采访,更不能参与进违法犯罪活动,触犯法律。

在后期新闻制作过程中,将焦点聚集在披露的事件本身,尽量回避相关与无关人员的肖像与身份信息,避免侵犯被采访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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