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经典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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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挪用救灾款应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拔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从重处罚。
”
本案中,某县民政局两次挪用救灾款项,且挪用数目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1.2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进行行政处罚
S省财政厅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将外市某经理部交来的1998年的鱼粉差价款150万元,长期挂在往来帐上。
1998年年底,注册会计师龙某在公司经理刘某的指示下,在上交的年度会计报表上,为逃避上缴,对将该鱼粉差价款150万元划回原单位。
财政厅认为:
龙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未加拒绝,故处理如下:
对龙某予以警告,对该公司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另案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必须予以拒绝。
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为: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
对上述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应予以如下处罚:
(1)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会计事务所违反本法规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本案中,作为注册会计师,龙某明知委托人刘某的财务会计处理有问题,理应加以拒绝,却仍按照刘某的授意制作会计报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3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1996年7月某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学研究所私分转包收入问题。
某财政局派人前往调查,经查:
某科学研究所系差额预算单位,现有职工174人。
1995年,该所转手承包某科研项目所得收入25万元。
同年11月,科研所以劳务费等名义全部私分给本所职工人均达1400元。
而未按规定将该收入纳入预算内。
财政局认为:
该科研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
(一)将私分转包收入25万元全部追回上缴财政;
(二)对某科学研究所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
定额单位转包收入如何处理,若违法应如何处理?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
“差额单位预算经费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除应缴国家的预算收入外,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给单位使用。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本案中,某科学研究所的转包收入按规定应纳入单位预算内,而该所擅自将这笔收入25万元全部分发给职工,属于私分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故应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2.增值税法
案例2.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2000年7月,吉林省安图县国税局征收科在对某木制品加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销售额超过了200多万元,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且财务制度健全,却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未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于是,税务人员按其销售额与法定增值税率计算应补税款20多万元,并不予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该单位不理解,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是什幺?
2.他们在计征增值税额方法上有什幺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
具体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2)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不健全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额的方法是不同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行项税额后的余额。
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和13条的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销售额×
征收率。
本案中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但税务机关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违法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该单位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因此,该税务机关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2.2增值税的纳税税人—承包经营中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确定
某公司(甲方)与某人(乙方)在1999年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内容是把自己下属的一家商场承包给乙方经营。
合同在规定承包形式、经营范围、承包期限等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事宜的处理部分,具体为:
“乙方守法经营,所需一切手续由甲方办理,各项有关的税务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缴纳。
”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商场的税收是半年核定一次。
1999年上半年甲方每月应纳各项税额为3600元,下半年为4000元。
按照合同规定乙方年承包费为18万元,每月为1.5万元,这样,1999年甲方每月可以获得7400元的收入。
到了2000年上半年,该商场的经营规模扩大了,税务机关根据该商场的经营情况核定上半年应纳各项税额为6500元,这样甲方上半年收入仅剩1000元。
甲方一看着急了,如果乙方生意越好,自己收入就会越少,最后可能还要倒贴。
于是要求乙方变更或终止合同,乙方坚决不同意,甲方不知如何解决。
1.应负担承包经营中的纳税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另外,《合同法》第52条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
据此可以看出,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纳税事宜是不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部分,对合同双方不能产生约束。
该案中纳税人应是乙方,甲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
案例2.3增值税的纳税人—联营中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1995年初,A与某市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
协议书上规定,甲方即机电公司负责提供经营手续,即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执照、票据、单位证明等,并由甲方负责纳税;
乙方即A自己负责联系业务,自主经营、自行结算,自负盈亏,并建立相对健全的会计制度。
同时,每月向机电公司上缴管理费1万元,但纳税事宜与A无关。
协议签定后,A开始经营。
1997年初,该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分局在对A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A在1995年~1996年经营中,将部分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货款”帐户,两年未结转的销售收入达9万元。
税务人员认为A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该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
1.在联营中,谁是纳税人?
2.该机电公司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证件、证明等是否合法?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该机电公司为A提供营业执照,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实质是出租营业执照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售给发票。
A从事具体经营,但其既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却通过签定合同得到发票的使用权。
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合同。
谁经营,谁纳税,是征税的基本原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该案中的真正经营者是A,不是机电公司,A应负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他与机电公司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合法的。
案例2.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2000年3月,福建省某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电了技术有限公司受一家电器产品公司委托,负责对其销售产品进行售后保修及服务,电气公司定期支付劳务费。
在缴纳税款时,该公司按照劳务费3%的税率交纳了营业税。
税务人员提出该公司错用了税种,应该缴纳增值税,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但该公司的会计人员坚持说他们不生产产品,收取的只是维修劳务费,而劳务费收入就应该缴纳营定税。
1.器维修服务应该缴纳什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迅业、文化教育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
可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其中。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