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应实行全员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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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建质[2014]124号”文过于强调了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而忽视了其他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追责范围不够全面,从法规上给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人松了绑、解了套,降低其他人的质量责任意识,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甚至会降低建筑工程的质量。
只追究项目经理个人的质量终身责任,而忽视其他参建者的质量终身责任,将不会对工程质量的提高起到任何作用,甚至会降低工程质量。
因为建筑工程是典型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管理单位(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环保、消防、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多个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多个供应商(混凝土、钢筋、门窗、砌块、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等),多道工序,多种专业,多个人员。
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应该落实到每个参建人员,确保追责无死角(全员)、追责无时限(终身),这样才能提高每个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2实行全员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依据
符合现代质量管理理念
现代质量管理的发展被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质量检验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通过严格质量检验来保证产品的质量,质量检验阶段侧重于“事后把关”;
第二个阶段,统计质量控制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主要应用统计技术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由“事后把关”向“事前预防”转变;
第三个阶段,全面质量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今),强调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注重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通过PDCA循环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建筑行业至今仍在开展的QC小组活动,就是全面质量管理阶段的典型操作方式;
第四个阶段,精细化质量管理阶段,精细化质量管理的内涵是:
①牢固树立零缺陷质量意识,要求全员树立“零缺陷”的理念;
②严格质量责任,遵循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思想,将质量责任系统分解到与工程实施过程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个人,并通过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促进责任制落到实处;
③实施技术风险控制,在产品策划阶段识别风险,从过程、资源、特性等方面相互协调和整体优化,突出对技术风险的有效控制;
④建立知识库及标准体系,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实现质量问题上报和归零等活动的快速信息共享,组织建立技术规范体系,形成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指导文件;
⑤注重工程方法、工具的开发和应用,加强质量与可靠性关键技术和质量管理方法的研究与推广应用,保证专业技术能够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由上述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可知,在质量管理的第三、第四阶段中,都比较重视全员质量责任的落实,特别是精细化管理阶段,更加重视“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思想,“将质量责任系统分解到与工程实施过程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个人”,并“通过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促进责任制落到实处”,充分体现了全员质量管理的思想,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全员质量责任追究制提供了理论支撑。
“建质[2014]124号”文过于强调了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对广大基层人员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行为对工程的影响重视不足,其质量控制的理念基本上处于第一阶段,轻操作,重监督,即更侧重于“事后把关”,缺少对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不符合质量管理发展的趋势,因此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
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理解为包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一切人员,谁造成的责任事故,谁就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第七十七条规定: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理解为上述单位中所有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人员;
而“建质[2014]124号文”,只强调了追究项目经理的终身质量责任,而忽视了其他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追责范围不够全面。
如果只追究五方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质量责任,而不追究其他人的终身责任,显然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不符。
应该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全员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谁的行为导致了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就应该追究谁的终身质量责任。
3实行全员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原因分析
原因一
实行全员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利于提高上级领导及上级管理部门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上级对项目部资源配置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目前无论是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财务及人员基本都是上级公司统一管理及调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在公司不具备财务支配权,也就不具备人员招聘权,也不完全具备人员的选用权。
各公司都有人力资源部,公司组建项目部后,公司会根据综合考虑各项目部人员的状况进行调配,有的是从其他已完工程的项目部或即将完成工程的项目部调派人员,人员不够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会招聘或经熟人介绍进行补充。
由于项目部存在时间只为项目建设周期,故项目部一般不招聘人员,都是由公司统一招聘;
工资也都是公司统一发放,不是项目部发放。
当只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时,公司级领导及公司职能部门领导由于对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他们安排项目部人员或者招投标时,可能就放松对人员(或企业)素质的考察,甚至可能为了照顾关系,把不合格人员(企业)安排到项目部(中标)。
这些人(或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很难管理,项目经理考虑到关系及自己的前途,轻易不会换掉不合格人员(或企业),因此,工程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由于上级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不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他们在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采购环节,可能将不合格供应商介绍到现场。
因此,只实行五方项目经理终身责任制对工程质量产生的正面作用有限,甚至可能降低工程质量。
原因二
实行全员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将监管环节与实际操作环节的质量责任同等对待,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只实行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会给其他人员造成错误的认识,认为反正自己不是五方项目负责人,出了事与自己无关,或者认为即使出了事由项目经理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
广大建筑工人及其他(除五方项目经理外)人员战斗在工程的第一线,是工程质量的内因,五方项目经理的监管只是外因,内因对工程质量的提高起决定性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到作用。
五方项目主体负责人质量终身制忽视了内因的作用,光靠外因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作用有限,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到提高工程质量的作用。
比如:
某建筑工地为砖混结构多层建筑,监理工程师旁站墙体砌筑工程时,发现施工单位砌筑工人在安放墙体与构造柱之间2φ6拉结筋时,趁监理人员不注意,偷偷地将长度(压入墙内,深入构造柱)的拉结筋,弯折成180度砌在墙内,构造柱处露着两个端头,从外观看不出一点问题,幸亏发现及时,才纠正了工人的偷工减料错误行为,及时地排除了质量安全隐患。
如果工人质量意识不强,对监(管)理存在抵触情绪,你监管越严,他的施工质量可能越差,如果矛盾加大,工人产生抵触情绪,就可能故意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2016年2月6日台南大地震倒塌的永康维冠大楼,在倒塌的构件中竟然发现了色拉油桶,肯定是工人故意所为,再严格的监管人员也不会每时每刻寸步不离地坚守岗位。
如果建筑法规中也追究工人的责任,将该部位施工的工人名字也记录在案,估计色拉油桶就不会出现在建筑构件中,即使出现了建筑垃圾,由于将这道墙的砌筑人员记录在案,工人施工中就会主动避免出现任何差错。
如果只追究管理者的责任,不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将是致命的,法律不能存在漏洞,法网要疏而不漏,责任要覆盖全部。
原因三
实行全员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与企业管理制度相协调。
由于项目部只是企业为某个具体项目设置的临时机构,项目部组建时间可早可晚,有的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才组建;
有的项目部人员配备齐全,有的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全;
有的项目经理参与工程的全过程,有的项目经理只参与工程的一个阶段;
有的项目经理甚至只在项目上挂名,根本就未参与工程;
有的公司重视项目经理的作用,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提前让项目经理介入;
有的公司不重视项目经理的作用,在招投标阶段不让项目经理参与,项目经理无法掌控工程实施的全部过程;
有的招投标虽然让项目经理参加,但项目经理没有实际权利,招投标由上级暗箱操作。
下面针项目经理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地位分析项目经理并不能控制工程的一切。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通常不参与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如果只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终身负责,主要负责人就会凭关系选择施工单位,而不管施工单位信誉如何,反正出事与主要负责人员没有任何关系。
这样的施工单位中标后,凭借着上面有关系,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管理起来比较困难,甚至不敢管理;
另外,项目经理没有人事权,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无权自免。
如果选择的施工单位不行、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再上不去,工程质量就更加难以保证。
如果实行全员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管理层对招投标负主要责任,这样建设单位管理层从招投标阶段就会顾及到项目的风险,项目部人员的组成也就更加专业合理,中标的施工单位也较好管理。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上级任命,项目部人员也都是由上级部门(公司领导或公司人力资源部)调派的,如果只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责任制,公司在安排项目部人员时,就会忽视工程质量,可能把不合格人员安排到项目部。
项目经理对项目部人员的安排无决定权,即使人员不称职,项目部一般也没办法辞退;
上级公司也可能在选择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时,照顾关系,把不合格(或信誉不好的)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安排到项目上。
因此,如果公司主要领导也实行质量终身制,对项目部的人员安排及选择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时就会慎重些。
监理单位总监
由于项目监理部属于临时机构,只在项目建设期存在,因此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决定权,监理工程师的招聘都是上级部门实施的。
总监理工程也无权决定监理工程师的工资高低,工资的高低是有公司领导层决定的。
总监没有项目部人员组成的决定权,监理工程师调配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上级部门调配的,至于调配谁到项目经理部,监理工程师没有决定权,可选择余地也非常的小,这就导致了有的监理人员因为有上级关系,不听从项目总监管理的问题。
如果实行全员质量责任制,公司主要领导对项目部组成人员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公司就不会安排不合适的人到监理部滥竽充数。
设计单位项目经理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