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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醋木醋液检验基准文档格式.docx

5.土(磚)窯可配合廠(場)區地形,依各廠(場)特色與窯之大小尺寸建造,須選擇避風、坡度小、排水良好之地基,土質以略帶橙色或紅色之砂質粘土為佳,且有頂棚遮蓋物,以防雨水或異物侵入。

6.製造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室內屋頂應易清掃,可防止灰塵儲積,避免結露及長黴等情形發生。

7.倉庫應能使貯存中之木材、竹材原料或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之半成品、成品品質劣化減低至最小程度,其構造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構築並有防止污染源的裝置。

8.倉庫應設置棧板使儲藏物品距離牆壁、地面5公分以上,以利空氣流通,適當隔離地面濕氣。

(三)生產設備

1.所有生產設備之設計和構造應符合高性能及現代化原則,並能防止影響衛生,易於清淨、檢查和管理。

2.機器排列應有合理秩序,使進料、裁切、捆束、木醋液收集、竹醋液收集及包裝作業順暢,並避免污染。

3.用於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應能適當發揮其功能及準確度,並應定期校正保持精準。

4.相關設備:

(1)應具設備:

乾燥設備(乾燥窯、煙燻窯或氣乾棚)、炭化設備(土窯、磚窯或機械爐等)、溫度記錄器、含水率測定器。

另,生產木炭或竹炭者,應且備電阻計;

生產木醋液或竹醋液者,應具備木醋液或竹醋液收集管與其貯存桶、pH測定計、比重計、滴定設備。

(2)製程及產品種類應選擇之設備:

帶鋸機、縱剖機、捆束機、磅秤、電子天秤、自動定量包裝機、其他檢驗儀器。

另,生產木炭或竹炭者,應具備粉碎機、研磨機;

生產木醋液或竹醋液者,應具備蒸餾機、過濾器。

(四)原料管理

1.竹炭及竹醋液

(1)原料以台灣所生產4-6年生之竹材為限。

(2)竹材來源應產自無化學污染之竹林。

(3)原料應挑選無蟲蛀、發霉之完整竹材,依竹種、產地、伐採日期,分倉保管,或分置保管,並確實注意妥善倉儲管理,以防劣變。

2.木炭及木醋液

(1)原料以台灣無化學污染之林地所生產之原木,或台灣地區產出之木質廢棄物為限。

(2)原料應挑選無經防腐劑、防蟻劑、膠合劑、塗料或其他藥劑處理過者,依木材來源、伐採或取得日期,分置保管,並確實注意妥善倉儲管理,以防劣變。

(五)製程與品質管理

1.木材或竹材應依驗收標準,區分樹種或竹種、產地、伐採日期或取得日期,並作明確標示。

2.木材、竹材之貯放應能使其免於遭受污染、損壞,品質劣化減至最低程度。

3.竹材應依先進先出之原則避免貯存時間過久,工廠(場)(場)應於收到原料竹材,經氣乾或煙燻至適當含水率後,再行製造竹炭竹醋液作業。

4.捆束木材、竹材之繩索以棉麻等天然纖維材料或耐酸性不銹鋼材料為主,不得使用塑膠等化學合成材料或其他金屬材料。

5.明確制定燒炭流程、點火升溫條件、異況排除方式,竹炭應每一小時記錄排煙口(土窯)與窯內(土窯及機械窯)溫度變化;

木炭應每四小時記錄排煙口(土窯)與窯內(土窯及機械窯)溫度變化。

6.嚴格遵守收集木醋液或竹醋液之土窯排煙口溫度80-140℃範圍,機械窯內溫度200-350℃以內,以防止有害物質產生並混入木醋液或竹醋液中,且需註明開始及停止收集木醋液或竹醋液之時間及溫度。

7.木醋液及竹醋液應以竹管或耐酸性不銹鋼管收集。

8.木醋液及竹醋液貯存桶應使用遮光性且耐酸性材質(耐酸性不銹鋼、玻璃、陶瓷、塑膠或施以琺瑯塗裝之素材)製成者。

9.採重油或瓦斯加熱者,不可以直火直接加熱原竹材。

任何竹、木以外物質熱分解所產生之煙均不可混入木材、竹材熱分解煙中。

10.每批木醋液或竹醋液應為同一製造條件且同時完成者才得混合貯存,否則每批應另行收集裝桶並標記製造日期。

11.粗木醋液或粗竹醋液需靜置6個月以上,除去上層輕質油與下層沉澱焦油者,或經由蒸餾或使用各種過濾器精製者,始得作為商品用途。

12.檢驗及量測用儀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與校正並加以記錄,以維持良好適用之狀態。

13.廠商製造之木炭、竹炭、木醋液及竹醋液須符合優良農產品林產品項目驗證基準之品格規格。

14.應建立良好之異常處理、再發防止措施及顧客抱怨處理制度,並注意改善或處理時效,確保產品品質及公司信譽。

15.建立確實可行之產品回收系統,期能迅速回收市售之問題產品。

(六)衛生管理

1.為切實執行衛生管理,應設有專任或兼任衛生管理人員,並制定衛生管理作業標準,其內容應包括生產環境、廠(場)房設施、機械設備、人員等,擬訂檢查程序。

2.嚴禁將污染區或來源不明地區所生產之木材、竹材加工為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販售,如有發現或疑為污染之木材或竹材,應切實依政府相關規定處理。

3.伐採、乾燥、製炭、收集木醋液或竹醋液、運輸、倉儲、包裝等過程應符合規定,避免影響清潔衛生之良好狀況。

4.廠(場)區內之通路宜隨時保持清潔,路面保持乾燥。

排水溝出口處應保持暢通,不得有淤泥蓄積,如有廢棄物須作妥善處理。

5.廠(場)庫內地面應隨時保持清潔、乾燥;

屋頂、天花板及牆壁等宜定期清掃,如有破損時,應立即加以修補。

6.廠(場)庫內之固定物及其他設施保持良好之衛生狀況,不必要之器材、物品、雜物禁止堆積,以防止有害生物之滋生。

7.清掃、清洗和消毒用機具宜放置固定場所。

8.用於收集木醋液或竹醋液、加工製造、包裝、貯運之設備及器具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七)倉儲與運輸管理

1.貯運方式及環境應避免雨淋、激烈的溫度或濕度變動與撞擊等,以防止木炭或竹炭之潮濕、變形,木醋液或竹醋液變質與包裝破損。

2.木材、竹材等原料應以適當設施分類存放並有明顯標示。

木炭、竹炭、木醋液及竹醋液之良品、不良品應區隔,並依品級或用途分開存放。

3.倉庫應經常予以整理、整頓,防止蟲、蛾、鼠等衍生,貯存物品應以棧板墊底,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

4.倉儲中之物品應定期查看,如有異狀應立即處理,並應有溫、濕度記錄。

包裝破損或經長時間貯存,品質有較大劣化之虞者,應重新檢查,確保竹醋液未受其他有害物污染及品質劣化。

5.倉庫出貨順序,宜遵循先進先出之原則。

有造成污染木材、竹材或木醋液、竹醋液之虞的物品,禁止與正常木材、竹材或木醋液、竹醋液一起貯運。

6.每批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應經嚴格之品質檢查,確實符合品質標準者才可出貨。

7.物品之倉儲應有存量記錄。

成品出廠(場)應作成出貨記錄,內容應包括批號、出貨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以便發現問題時,可迅速回收。

(八)品管設備及人員

1.廠(場)商應設有檢驗室,生產木炭、竹炭者至少有電阻計、電子天秤等;

生產木醋液、竹醋液者至少有比重計、pH測定計、滴定設備、電子天秤等,俾供例行之品管檢驗。

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等機構,代為檢驗本身無法檢測之項目。

2.申請優良農產品林產品項目之廠(場)商,其品管人員需經政府或委託之單位訓練合格。

(九)其他

生產特殊用途木炭、竹炭、木醋液及竹醋液者,除應符合上述所列各項外,並依其用途需符合相關主管機關頒訂之規定。

二、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一)林產品的定義:

本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林產品類所稱之林產品,係指以森林主產物、副產物及其加工品等。

可細分成下列產品:

1.一般用途竹炭之定義:

以竹材炭化所得之炭化物,原料竹不得使用經防腐劑、防蟻劑、膠合劑、塗料或其他藥劑處理過者。

在竹炭前面冠以竹種類名稱,如孟宗竹炭、麻竹炭等以區別其原料種類。

本產品適用於下列之一般用途,其他特殊功能性竹炭標準另訂之。

(1)一般用途竹炭(依用途區分)

1.1調濕用

1.2保鮮用

1.3水處理用

1.4飲用水用

1.5除臭用

1.6洗滌用

1.7保健用

1.8纖維紡織用

1.9其他

(2)一般用途竹炭(依產品形狀區分)

2.1片炭:

片狀,長度30mm以上(含)。

2.2筒炭:

圓筒狀,長度30mm以上(含)。

2.3粒炭:

粒徑2mm以上(含),未滿30mm。

2.4粉炭:

粒徑0.1mm以上(含),未滿2mm。

2.5微粉炭:

粒徑未滿0.1mm。

2.6纖維狀炭:

直徑未滿0.1mm,長度10mm以上(含)。

2.7薄膜狀炭:

厚度未滿1mm,面積100mm2以上(含)。

2.一般用途竹醋液之定義:

將竹材炭化時所排出之煙經冷卻後所得之液體,各種炭化用原料竹不得使用經防腐劑、防蟻劑、膠合劑、塗料或其他藥劑等處理過者。

原料竹炭化時不可以耐酸性不銹鋼以外的金屬鐵絲及塑膠繩為綑綁材料。

採用重油或瓦斯加熱者,不可以該直火直接加熱原料竹。

任何竹、木材以外物質熱分解所產生之煙均不可混入竹材熱分解煙中。

本產品適用於農業用及環境改善用之竹醋液。

不包含食品添加、飼料添加或醫療等用途。

(1)竹醋液種類:

1.1粗竹醋液:

以炭化窯(土窯、磚窯等)、機械爐、乾餾爐等炭化竹材時,將其所排出煙經冷卻後所得之液體。

1.2竹醋液:

粗竹醋液經6個月以上之靜置,去除上層部分的輕質油及下層部分的沉澱焦油,所得中層部分的液體。

1.3蒸餾竹醋液:

將竹醋液加熱,利用沸點差蒸餾分離所得的液體。

(2)竹醋液製造方法

2.1製造裝置:

粗竹醋液製造裝置為炭化窯者收集排煙口溫度80℃以上至140℃所排出之煙經冷卻後所得之液體,製造裝置為機械爐者收集爐內溫度350℃以下所排出的煙予以冷卻之。

採取、儲藏、過濾等處理裝置,應使用耐酸性不銹鋼、玻璃、陶瓷或施以琺瑯塗佈處理的素材、木竹材等材料製成者。

2.2精製:

竹醋液經6個月以上靜置後,去除上層部分的輕質油,並與下層部分的沉澱焦油分離以獲得中層部分。

此外,亦可由蒸餾或使用各種過濾器過濾以行精製。

2.3蒸餾:

可用常壓或減壓蒸餾。

2.4儲藏:

使用耐酸性、遮光性的容器儲藏於陰暗處。

3.一般用途木炭之定義:

以木材炭化所得之炭化物,原料材之種類如下列1.木炭原料材所列,且不得經防腐劑、防蟻劑、膠合劑、塗料或其他藥劑處理過者。

在木炭前面冠以樹種名稱,如相思樹炭、龍眼炭等以區別其原料種類。

以1.(3)混合材為原料者稱之為混合材炭,以1.(4)木屑成型物為原料者稱之為木屑炭。

本產品適用於2所列之一般用途,其他功能性木炭標準另訂之。

(1)木炭原料材

1.1闊葉樹:

如相思樹、櫧櫟類及其他樹種。

1.2針葉樹:

如杉木、柳杉、松及其他樹種。

1.3混合材:

無法細分樹種,如漂流木、園藝木質廢棄物、建築木質廢棄物或各種木質加工廢料。

1.4木屑成型物:

以鋸屑或木材小碎片經短時間高溫加壓成型者,其成型物僅表面部分炭化,內部仍保持原木材狀態者(如一般所稱原子炭)。

(2)依建議用途區分之木炭種類

2.1燃料用

2.2調濕用

2.3保鮮用

2.4水質處理用

2.5除臭用

2.6洗滌用

2.7工藝用

2.8其他

(3)依產品形狀區分之木炭種類

3.1圓柱炭:

未經剖開之圓木炭化而成者。

3.2長塊炭:

圓木經剖開後炭化而成者,長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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