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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当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

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

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

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当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

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

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根本医疗保险。

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

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当这局部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邹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号:

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

1392945xxx.

东莞嘉xxx模杯厂;

公司地址:

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张xxx。

xxx。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

25%),共计27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

  事实经过:

  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

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

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成心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屡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

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

月平均工资2160元×

1个月×

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

2160元×

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开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件的'

发生,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的规定,为了保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xx

  20xx年xx月xx日

东莞嘉X模杯厂;

张小X。

1501678XXXX。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开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

,号码。

王丙南,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

,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xx]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当。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清洁综合效劳工程。

承接该工程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

##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

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但是##仲裁

  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

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

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武汉市中级

  20xx年8月9日

  申诉人:

×

,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XX市XX区×

号。

  第一被诉人:

武汉×

股份

  住所:

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被诉人:

有限责任公司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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