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贸学院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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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禀承“博学笃志格物明德”的校训精神,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办学层次、形式: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逐步取消专科教育,适时、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院定位于应用技术型高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科门类:

通过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工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条办学规模:

坚持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九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出任。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筹措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六)审议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要表明其意愿及授权范围;

(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所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院长及副院长;

(五)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

院长经董事会同意聘任后,方可行使院长职权。

院长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三)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四)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院长全面主持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学院的决定,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章党、团和工群组织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商贸学院委员会”,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学院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学院建立党组织与学院的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基层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对党、团、工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区域人才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五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院不断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教学督导部门,对各教学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学术管理。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实现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确立加强教师队伍的战略地位,建立精简、高效、具有活力的人事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三十条学院自主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确定。

学院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院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且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院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三十二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教师。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相结合的良好育人环境,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院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以学生健康成人成才为目标,加强学风建设,以课堂教学为渠道,以学生活动为载体,创新学生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八条学院按照相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

200的比例配备学生辅导员。

第三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学院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主要来源为:

(一)依法收取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二)举办者投入;

(三)社会融资;

(四)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五条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十六条截止于2015年1月16日,学院总资产为93429万元。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学院资产中没有湖北工业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

第四十七条学院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四十八条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九条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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