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服务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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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标准明确清晰
统保产品根据企业的所负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对从业人员与第三者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对从业人员的赔偿金额按照约定限额确定,对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符合司法实践。
3、赔偿限额自主选择
根据海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统保产品设置4档每人限额,最低档40万元,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
4、保费浮动安全体现
根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出险记录对保费动态调整,提高企业建立预防机制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更好地防范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1、保险险种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保险期限
12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除外);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保险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保障范围
基本保障:
(1)保险责任
Ø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2)赔偿限额
每人赔偿限额,四档可选:
4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
(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赔偿限额的20%),具体投保额度请参考保单。
)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八档可选:
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具体投保额度请参考保单。
(3)免赔额
误工费:
每次事故每人免赔5天;
其他损失:
无免赔。
可选保障
保障一:
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三档可选:
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每次事故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障二:
附加非生产安全事故保险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
下列情况导致的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
✧患职业病的。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
每人赔偿限额:
4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误工费: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
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其他损失:
保障三:
附加救援费用保险
由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而产生的应当由企业承担的直接费用;
救援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在救援过程中发生救援人员人身伤害,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医疗费用等支出,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三)注意事项
1、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以下是从保单中部分摘录的内容,具体内容以正式签发的保单为准:
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经营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后擅自恢复经营发生的事故;
企业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活动的;
企业的故意行为;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但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事故除外;
各种污染;
从业人员由于职业病、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食物中毒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接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死亡;
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违法、犯罪行为,醉酒、自残、自杀导致自身死亡的;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间接损失。
2、关于退保
保险责任开始前,企业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企业除被依法关闭或撤销外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如企业被依法关闭或撤销,可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企业停业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证明和保险合同正本。
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投保标准
(1)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
①生产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10(含)以下
10-20(含)
20-50(含)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500
700
1000
2000
②经营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200
300
(2)其他行业企业
20(含)以下
50(含)以下
本项目通过保险方案的设计、保险合同的约定,已经最大限度地转移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建立新的理赔机制和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险权益。
根据保险合同成立的事故预防控制中心、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和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是维护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益的核心机制。
(二)预防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通过培训、发放宣传材料、实地风险数据采集等方式,引导企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尽可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损失。
(三)统保机制保障
1、应急支付/垫付机制
依据《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应急支付/垫付机制,旨在缓解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因暂时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而延缓救治生命的压力。
企业有义务及时偿还应急支付/垫付款项。
2、快付机制
为加快小额案件的处理进程,建立索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案件的快付机制,只要属于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的案件,保险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企业指定的账户支付赔款。
(四)统保服务保障
为确保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实施,江泰公司开发“安全生产保险网——海南操作平台”。
“安全生产保险网”是江泰公司专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计和建立的复合型功能的处理平台,是集投保、付费、查询为一体的系统化服务平台,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依法设立并登记获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保险经纪人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险公司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最终选出了3家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共保保险公司,分别是:
首席承保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份额为50%;
共保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份额为35%;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份额为15%。
投保指导:
拨打江泰海口分公司联系电话,即可获得服务专员本地化投保咨询、指导或协助投保服务;
拨打江泰400客服专线,即可获得网上投保指导、咨询服务。
投保手续:
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个体经营户无公章的应提供签署经营者姓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投保资料,打印电子投保单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江泰公司,并支付保险费。
详细操作请登录“安全生产保险网”查询或电话咨询客服专线。
(二)投保流程示意图
投保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投保手续;
投保资料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后,需及时提交投保资料、支付保费,以避免因未能按时办理投保手续或保费未能按时到账,导致保险合同未在拟定的保险起期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发生。
保费缴付:
应以企业账户缴纳保费。
特殊情况下个人支付保费的,可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汇款方式进行,付款人应为投保单填报人,汇款附言中应填写付款人身份证号、投保单号。
自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产品正式销售之日起3个月内(自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止),在生产经营单位应缴保险费基础上一次性优惠10%,相当于缴纳总保费的九折。
销售之日起3个月后,保险费优惠活动停止,恢复正常投保价格。
保险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请参照以下流程进行索赔:
1、报案
若发生事故,出险企业应立即向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指定报案电话400-616-1188报案;
根据案情的需要,出险企业可在报案的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必要时应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如需向伤者做出承诺,出险企业应在承诺前与保险赔偿处理中心沟通,并请注意保留索赔相关单证;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江泰海口分公司服务人员可协助出险企业事后向保险公司出具相关的书面说明,保险公司视同为及时报案。
2、配合现场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