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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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工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
通过初审的,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综合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意见报市工促局。
(三)市工促局将评价意见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认定结果由市工促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九条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工促局。
评价材料包括: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数据初审.市工促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3、数据核查。
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为不合格;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7、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企业。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1、2、3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第十四条4、5、6、7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
对于第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责令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促局。
第十九条市工促局每年公布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条鼓励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
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可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促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三: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表:
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各项税费缴纳情况、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及在北京市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情况,包括企业自筹、政府投入、其他融资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主任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上缴税费总额
3
企业利润总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5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6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9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3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4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5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6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7
技术中心职工数
18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20
技术中心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21
技术中心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22
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
23
技术中心硕士人数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在外地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6
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7
企业获北京市、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2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9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3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3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2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3
企业获得的北京市著名商标数
34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35
企业获得的北京市名牌产品数
36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及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37
获北京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L107-3)。
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