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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这最后“防线”不明,那损失必是惨重无疑。

本金到期日

利息支付日

保全成效预测

1.提交借款(担保)人有效资产分析

2.关注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有效期

3.总结催收成效的因果关系,部署实施步骤

减小损失时期

追索见效时期

损失最小时期

保全最佳时期

逾期90天

1.捕捉方案实施时机进行具体运作

2.根据运作实际,修正完善实施方案

逾期360天

1.发送催收通知(确认书)

2.提交逾期原因分析报告

逾期180天

逾期30天

1.提交借款人资金流量监控分析

2.借款人还款意愿的真实判断

3.拟订催收保全方案

(四)意愿把握

已发放的贷款能否安全回收除了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资金流量是否充足外,更重要的是借款人(担保人)是否真有还款的意愿。

所以正确把握借款(担保)者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的人品、经历、能力尤为至关重要。

(五)时机捕捉

时机的选择是不良贷款化解保全的最后冲刺。

根据上述四要点掌握的程度,妥善选择不同时机应采取的合理步骤,千万不可“行百步而九十九步止”。

从实际案例分析,三个月内能回收逾期贷款本息,则银行受到的损失应是最小;

六个月内还不能回收,则基本要受到损失;

一年内无望回收,则坏帐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第二节不良贷款的重组(变更借款人/担保人)

一、定义

不良贷款的重组(变更借款人)是指为了将已产生风险的不良贷款,通过变更借款(担保)主体来降低或减小原贷款的风险和损失,从而最终安全回收贷款。

重组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与原不良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是有一定相关连的关系,其借款资质、还款能力均优于前者;

并对此借款行为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认。

二、流程图(见图)

不良贷款

 

原借款金额

原借款方式

原借款人

担保人

资保还

质障款

提增可

高强靠

新借款金额

新借款人

担保人

新借款方式

重组贷款

三、要点

重组贷款的目的是在原不良贷款已形成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依靠原借款人(担保人)已不能阻止进一步的损失。

而将不良贷款重组于新的借款人(担保人)才能减少损失和降低风险。

因此,重组贷款决不能为掩人耳目而搞成虚假的移花接木,否则必将引发更大的风险,形成更大的损失,最终也必将自食恶果。

(一)新借款人(担保人)的资质必须优于原者

不良贷款的借款主体在其借款被划入不良行列时,他的资质也必然是属低下。

所以对被列为重组贷款的新的借款主体(与原借款人必然有一定关连的关系)的借款资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从风险的角度分析,愈是优良资质的借款主体,其贷款的安全性愈高。

这虽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风险防范的基本原理,但在实际的操作时却又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难题。

其焦点在:

一是银行内部人员的虚荣性;

其二是外部人员的虚假性。

只有排除虚荣性、辨清虚假性才能把好此关。

更要预防今后新借款人以骗贷、新担保人以骗保为由,引发重组贷款在法律界定上的无效。

(二)选准借款方式,提高保障系数

重组贷款本身有别于正常贷款,经受不住再次的“折腾”和“磨难”。

而借款方式的不同对贷款安全性的保障系数也有高低之分。

信用、担保、抵(质)押和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究竟选择哪项,则须总结原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对现借款(担保)主体的适用程度,到期收贷时的可操作性,目前办理手续时的法律可靠性——进行综合汇总评定,可单项选择,亦可组合兼容,切忌盲目草率行事。

(三)切合实际确定重组金额,确保重组贷款安全回收

对不良贷款进行合法有效的重组——这只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的本息。

在拟订重组方案时,往往对重组金额的确定最棘手。

被重组的借款主体仗着“你有求于我,我就斩你不商量”,面对此情,就必须将银行需保全的金额、预计的损失和承担的风险,同借款主体的经营绩效、还款能力、保障方式和担保主体的担保系数作对应比较,“有比较才有鉴别”。

万不可以无原则的迁就、无依据的幻想、脱离现实的预测来满足对方的扩量需求,铸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风险加大、损失更惨的被动恶果。

(四)重组后的监管

重组贷款的发放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良好愿望要达到最终的实现,还需实实在在地做到监管严密——贷款资金的流向必须合理,经营活动的成效必须掌握,管理决策者的意图必须了解,市场动态的趋势必须清楚;

防范在先——摸清、摸全借款人(担保人)的开户银行、帐户、有效资产(动产、不动产、权益)分布状况,抵(质)押物的使用保管状态,启动司法保全的程序、手续、时机。

因此“严密”和“在先”是重组贷款监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重组成功的最有效保障。

第三节不良贷款的诉讼

不良贷款的诉讼是指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来保全受到侵害的贷款回收权。

要使司法诉讼获胜的先决条件是贷款发放手续的合法合规;

要使司法执行见效的必备条件是保全住被告最有效的资产。

二、图示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凭证

担保(抵质押)合同

还款凭证

不良贷款借款凭证

利息清单

还款凭证

利息清单

案情分析

律师选聘

案情分析

诉讼准备

诉讼准备律师选聘

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

资产调查

提交诉状

提送诉状

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

开庭审理

司法立案

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司法立案

司法判决

开庭审理

司法判决

诉后保全

折价还款

诉后保全

折价还款

拍卖还款

司法执行

司法执行拍卖还款

变卖还款

变卖还款

计划还款

计划还款

继续追索

诉讼方式是不良贷款化解中对借款人(担保人)使用强制性追索的手段,使银行从被动讨债转化成主动要债,可形象地比喻为:

对不讲理的人动“武”(以法律为武器)。

诉讼方式如何使用可归纳为:

(一)主动诉讼

对不可能再继续作为银行发展的客户,并对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情况也经了解和掌握清楚且银行贷款的手续合法完备,则可速战速决立即诉讼,以求不良贷款的完整保全。

(二)被动诉讼

因不良贷款追索的法律时效即将到期,但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来源又都渺茫无盼,则只能对其提出司法诉讼,以求保住银行的司法追索权;

倘若还能保全住其部分有效资产,则望还能有所收获;

反之则将出现一无所获的可悲局面。

(三)策略诉讼

对那些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声望,又是银行积极争夺的重点客户,如因为某种原因造成贷款安全受影响,但双方商谈解决又有较大距离的,可采取先诉讼后保全,或是既诉讼又保全的“围而不打”的诉讼策略,迫使要名声、要声誉的对方与我行进行认真的商谈,从而达到双方都有所退让,使受影响贷款得到化解。

(四)注意事项

我国的法制和司法建设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逐渐完整的阶段,况且金融改革也正在继续深化、逐步与国际接轨,人们对金融案件的是非判断、因果分析也必然会有不同认识、相异结论,所以我们的诉前准备要充分、要周密、要稳妥,紧紧抓住时效、合法、证据、资产和律师五大要素,冷静、果断、合理地运用好诉讼策略,以求最大限度地保全不良贷款。

四、运作

(一)诉讼贷款的行内外操作

1、诉讼贷款的行内操作程序

“诉讼贷款”泛指依据司法手段追索的我行贷款,及我行作为被告的贷款。

诉讼贷款行内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诉讼预警:

根据资产风险情况、回收可能性、诉讼时效、起诉时机等因素,对单笔业务作出初步判断,经主管领导决策后,进入规定的诉讼贷款处理程序。

上报诉讼预案:

由本机构人员进行诉讼准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诉讼预案材料。

审批诉讼预案:

资产保全部门依据全局利益、贷款回收可行性等因素对上报诉讼预案进行审定。

其中未经同意的由原机构重新考虑其它保全方案。

实施诉讼方案:

经批准的诉讼方案由报批机构实施,争取以最低成本,最大限度回收信贷资产。

执行中,资产保全部门对个案进行监管与服务,方案如需重大调整应向主管部门再行报告。

上报诉讼结果: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执行结果(立案通知书、判决书、裁决

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报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2、有关司法程序简介

(1)诉讼

提交诉状: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包括诉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诉状份数为被告数加法院一份。

诉状中我行的债权要明确具体,关键是利息数一定要计算准确。

诉讼保全:

在资产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对被诉方的可变现资产进行迅速果断地查封,以争取依法追索的主动权,可大大提高现金追回率。

保全手续要完备,包括登记部门和被保全人要送达。

诉讼保全和提供证据材料,一般包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放款凭证等。

参加诉讼:

当事人(我行经办人员和受聘律师)必须参加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

在庭审中,原、被告除了陈述案件事实外,还须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代理陈述,质证和辩论,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调解。

调解不成的,法院判决。

上诉: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诉讼请求。

主体是当事人,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期限是收到判决后15日,裁定为10日,自裁判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天起计算。

应提交上诉状。

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交。

二审法院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一般仅审理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权利、义务问题,一般不予审理。

但发现原审确有错误,也应予以纠正。

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须延长的应经院长批准。

裁定二审的期限为30天。

二审也可以调解。

二审裁判包括:

驳回上诉、依法改判、裁定重审、裁定对原裁定的处理。

二审裁判为终审判决。

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重新审理。

当事人(申诉)、法院和检察院(抗诉)均可提起。

再审分为原审法院再审和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时效:

贷款诉讼时效为贷款到期日起两年,信贷管理应以特别关注。

(2)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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