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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

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

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

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

甲类物品库房

40

20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

15

注: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12

20

6-10

18

25

11-30

20

30

31-100

25

40

101-400

30

50

>1000

50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

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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