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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急性尿路感染:

(九)急性肾炎(或慢性肾炎急性发作):

出院后可休息1-2周。

(十)贫血:

血色素>

9g/dl者,休息1-2周。

(十一)菌痢、急性胃肠炎、结肠炎:

休息3-5天。

(十二)溃疡病急性期:

伴出血者休息半月。

(十三)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

1、急性支气管炎:

休息3-7天。

2、哮喘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

发作时全休,控制后继续休息1-2天。

3、急性肺炎:

休息至临床症状消失,X线透视阴性,继续休息1周。

4、支气管扩张并感染,全休至感染控制;

伴咯血者全休至血止后继续休息1-2周。

(十四)神经、精神疾病

1、急性脑血管意外及中枢神经系感染:

病情稳定后,休息1-3个月;

2、癫痫:

持续状态,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1周;

发作频繁(每月5次以上)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2-3月;

大发作后,一般全休3-7天;

3、周期性麻痹:

发作期全休;

症状消失后,全休5-7天;

4、面神经麻痹:

急性期全休5—7天;

5、偏头痛:

休息1-2天;

6、眩晕综合症:

休息3-5天;

7、坐骨神经痛:

8、神经官能症:

酌情休息3-5天;

9、癔病:

(十五)肺结核病:

临床痊愈后休息1-3月。

二、皮肤科

1、急性传染性皮肤病:

休息5-10天。

2、过敏性皮疹:

休息2-7天。

备注:

1、上述所规定的休息时间为最长休息时间,遇特殊情况如病情较重,可适当延长。

2、休息时间一般以一个月为一期,超过一个月者可行复查,必要时再申请继续休息。

不能一次性开

出半年、一年的医疗证明。

3、医疗证明休息天数均应采用大写数字填写,以防伪造。

绩溪县中医院医务科

2012-08-17

二、外科系统

(自手术日起算)

(一)外伤(包括刺伤、裂伤、挫伤等):

1、轻度外伤:

原则上不予休息,若与工种有关,可按病情酌情休息1-3天;

2、中度外伤:

3、重度外伤:

伤口愈合后酌情给予休息1周。

(二)感染

1、根据部位:

头面部、面部三角区、腋窝、腹股沟及肛门部位,给予全休至明显好转。

2、根据病种:

毛囊炎、多发性疖和痈可酌情休息3-5天。

3、根据感染程度:

全身症状者,全休至好转。

(三)淋巴结炎

1、急性单纯性淋巴结炎:

红肿、发热者,休息1-3天。

2、颈部淋巴结

(1)干酪样变性、液化成寒性脓肿:

休息至病情好转。

(2)已破者:

视病情全休至好转。

(四)甲状腺手术

1、甲状腺机能亢进:

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1个月;

2、结节性甲状腺肿:

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半月;

3、良性肿瘤或囊肿:

甲状腺腺叶切除,休息半个月。

(五)乳房手术

1、乳癌:

行根治手术,休息6个月;

2、乳房脓肿:

切开引流后休息至体温正常,伤口基本愈合。

(六)胃、胆囊手术

1、单纯胆囊切除:

休息1个月。

2、胆囊切除,总胆管探查术:

休息2个月。

3、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

休息至症状好转后,继续休息2-3天。

(七)脾切除

1、脾破裂:

脾切除休息1个月。

2、肝硬化脾功能亢进:

根据肝功能、血象而定,原则上休息3个月。

3、分流手术:

休息3个月。

(八)阑尾炎

1、非手术治疗:

急性阑尾炎在症状控制、血象正常后,休息2天,慢性阑尾炎发作时

休息7天。

2、阑尾切除手术:

休息二周。

阑尾脓肿,伤口愈合不佳者,酌情延长。

(九)疝修补术:

腹股沟疝或股疝修补术:

休息2周。

(十)小肠部分切除术:

休息1月;

大部分切除,休息3个月。

(十一)大隐静脉曲张手术:

(十二)其他

1、脓肿切开排脓:

休息7天;

2、拔指(趾)甲:

3、皮脂腺囊肿、皮下结节切除:

(十三)肛门疾患

1、肛裂:

疼痛剧烈、局部溃疡新鲜,伴出血者,休息3-5天。

2、外痔栓塞、内痔或混合痔脱垂:

休息5-7天。

3、脓肿或瘘管闭塞感染:

休息2-3天,切排手术者,休息至伤口愈合后休息2-3天。

(十四)上尿路结石

1、上尿路(肾输尿管)结石:

绞痛发作,休息3-5天;

2、上尿路结石手术后:

(十五)前列腺增生

1、急性尿潴留:

拔除导尿管后,继续休息1周;

2、前列腺摘除术:

休息3个月;

(十六)其他

1、慢性附睾炎,精索静脉曲张:

2、慢性前列腺炎、遗精、功能性障碍:

3、输精管结扎:

4、包皮环切术:

休息1周。

三、骨科

(一)上臂疾患

1、肩关节周围炎:

活动受限休息3-5天;

2、肱骨外上髁炎(网球肘):

休息2-3天;

(二)膝关节疾患

1、半月板损伤:

休息半月;

2、侧付韧带损伤:

急性损伤固定2-3周,石膏拆除后休息半月。

(三)腰部疾患

1、腰肌劳损:

急性期休息2周;

2、各部位局封后:

可休息1-2天;

3、各种严重挫伤(包括胸、腰背部、四肢关节):

休息2周;

4、颈腰椎间盘突出:

(四)骨折

1、下列骨折休息时间从骨折开始,至临床愈合止;

如柯雷氏骨折、肱骨外科颈骨折、肋骨

骨折(单纯性)、趾骨骨折、掌骨及指骨骨折、腓骨骨折等。

2、下列骨折休息时间从骨折开始,至骨性愈合止。

如前臂双骨折、肱骨干骨折,股骨颈骨

折、股骨干骨折、胫腓骨骨折、踝部骨折、胫骨骨折、舟状骨骨折、跟骨骨折、膑

骨骨折。

(五)脊柱结核

1、摄片有骨质破坏者:

休息3-6月。

2、复查后如病情已稳定:

血沉恢复正常,继续半休3月,以后逐步恢复正常。

成人临床常见骨折临床愈合时间

骨折部位临床愈合时间(周)

锁骨骨折4-6

肱骨外科颈骨折4-6

肱骨干骨折4-8

肱骨髁上骨折3-6

尺、桡骨干骨折6-8

桡骨远端骨折3-6

掌、指骨骨折3-4

股骨颈骨折12-24

股骨转子间骨折7-10

股骨干骨折8-12

髌骨骨折4-6

胫腓骨骨折7-10

踝部骨折4-6

2、休息时间一般以一个月为一期,超过一个月者可行复查,必要时再申请继续休息。

不能一次性开出半年、一年的医疗证明。

四、妇产科

(凡手术病人的病假,均按手术日算起)

(一)、妇科

1、急性外阴炎:

休息3天。

2、急性盆腔炎、附件炎:

3、慢性盆腔炎、附件炎:

症状、体征明显者,休息3-5天。

4、人工流产后子宫内膜炎:

5、前庭大腺囊肿挖出等阴道小手术:

休息10-15天。

6、痛经:

症状明显者,休息3-5天。

7、月经过多:

酌情休息1-3天。

8、诊断性刮宫:

9、宫颈电灼或冷冻:

10、宫颈活检:

11、子宫粘膜下肌瘤扭转:

12、巴氏腺囊肿造口术:

13、附件手术:

休息40天。

14、阴道前后壁修补术:

15、子宫切除术:

次全切休息2个月;

全切除或阴道内切除休息3个月。

16、子宫次广泛切除术:

休息3.5月。

17、广泛性子宫切除术:

休息4个月。

18、子宫悬吊术:

19、单纯性外阴切除术:

20、广泛性外阴切除术:

21、膀胱阴道瘘、直肠阴道瘘:

(二)产科

1、正常分娩:

产假98天。

2、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

3、剖宫产:

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

120天。

5、流产:

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息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息50天;

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

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

休息2周.

6、葡萄胎手术:

术后休息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

休息2-4周。

7、先兆子痫:

住院治疗治愈后休息至分娩。

8、妊娠水肿:

休息2-4天。

9、妊娠中毒症(轻度):

妊娠水肿(++)以上,轻度高血压,休息1周。

10、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

休息2-3周。

11、产后恶露延长:

休息5天。

(三)计划生育

1、上环:

休息2-3天。

2、取环:

休息2天。

3、人工流产:

3个月以内(包括同时上环),休息20-30天;

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产

假50天(包括水囊引产、剖腹取胎),满7个月以上早产,给产假90天。

4、输卵管结扎:

休息1个月(包括同时人工流产、取环),产后扎管,延长4天。

备注:

绩溪县中医院

门诊病假、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临床医生的责任心,促进病假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的有序科学管理,特制定本院门诊病假、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门诊病假、疾病诊断证明须由有处方权的临床专科医生开具。

2、门诊医务人员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假证明。

3、凡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正确的结论。

4、凡出具诊断证明,要仔细检查,并获得一定的科学依据,方可填写。

5、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由科室正、副主任审签后方可盖章。

6、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病假、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7、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诊断书者,予严肃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者,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给予行政处罚。

8、本院职工不准代替病友来办理病假、疾病诊断证明手续。

9、门诊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

10、专科医生出具病假、疾病诊断证明,患者需出示相关病历资料,综合科审核方可盖章。

附件:

1.临床科室常见病种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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