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4727774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docx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资料

陕西大生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劳动纪律,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针对陕西大生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时工作和不定时工作制。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员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员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因岗位工作性质特殊和职责范围的关系,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运行人员、司机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其他岗位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

(一)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实行定时制员工具体工作时间作如下规定:

1.夏季、冬季分界点为:

夏季:

每年5月1日—9月30日

冬季:

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2.作息时间规定:

夏季:

上午8:

00—12:

00

下午2:

00—5:

00

冬季:

上午8:

30—12:

30

下午2:

30—5:

3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为:

1.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

(5月4日),28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全体员工放假,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员工放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

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

第六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假别规定及工资支付

第七条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

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标准确定为300元/人月)、辅助工资(由工龄工资、特殊津贴两部分组成)和奖励(含各类奖金和加班工资)三个单元组成。

第八条事假

(一)员工经领导同意处理个人私事的用假为事假。

员工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超过规定假期的部分,经领导批准,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非本人原因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分别视不同情况处理。

1.因家属或被监护人违反法律法规被传唤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2.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人受到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3.因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做见证人的,其缺勤时间按公假处理。

(三)员工请事假应视其请假理由与工作需要可以准假,也可以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改变请假日期。

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事假批准权限:

员工请事假先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高级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须先呈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呈请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

(五)事假期满不上班且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岗位薪点工资、运行岗位津贴及业绩考核工资。

每日事假工资、运行岗位津贴及业绩考核工资的扣除:

(岗位薪点工资+运行岗位津贴+业绩考核工资)/月计薪日。

员工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达八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岗位薪点工资、运行岗位津贴和业绩考核工资。

因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做见证人的,其缺勤时间计发工资和业绩考核工资。

第九条病假

(一)员工患病并持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证明的用假为病假。

员工在见习期、考核期、试用期期间,因休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超过的月数顺延转正时间。

(二)员工因病(伤)休假必须取得医院诊断书,公司职能部门签注意见交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凡未经事先批准的病休,不论有无医生诊断书,一律不予按病假处理,视情节按旷工或事假处理。

如因急症不能来人力资源部请假者,亦应及时告知部门领导,随后由本人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急诊诊断书方可补假。

(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对于患难以治愈疾病的,根据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延长医疗期从原医疗期满后开始连续计算。

4.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员工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六个月,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其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100%计发,计发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计发比例

不满二年60%

满二年不满四年70%

满四年不满六年80%

满六年不满八年90%

满八年及以上100%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本人工资的40%-60%计发疾病救济费,具体计发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计发比例

不满一年40%

满一年不满三年50%

满三年及以上60%

3.员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累计休养时间在六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同上);累计休养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同上)。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新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80%计发)。

5.计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以员工本人的岗位薪点工资与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

6.员工在病假期间不计发业绩考核工资。

第十条工伤假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认定为工伤,需要休息与治疗的用假,为工伤假。

员工工伤假满,恢复工作后,原伤处复发时,经医院证明,继续休假的,仍可按工伤假处理。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其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并纳入新余市工伤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婚假

(一)员工结婚,按国家规定给假三天。

(二)凡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持公司计划生育办开具的证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奖励假十五天。

(三)夫妇双方不在一地的,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计入婚假假期。

婚假应保持连续性,不可分开请假。

(六)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七)员工请婚假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备案。

(八)根据国家和新余市的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婚假和结婚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婚假和结婚路程假每日工资的扣除:

岗位薪点工资效益点值部分/月计薪日。

第十二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包括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给丧假三天。

如在外地需要员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可另酌情给予一至三天路程假。

(二)旁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丧假为二天。

如在外地需要员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可另酌情给予一至三天路程假。

(三)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计入丧假假期。

(四)员工请丧假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备案。

(五)根据国家和新余市政府的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丧假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丧假和路程假每日工资的扣除:

岗位薪点工资效益点值部分/月计薪日。

第十三条产假

(一)国家规定,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另外奖励晚育女员工配偶护理假10天。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四)女员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应持有公司计划生育办开据的证明。

(五)其它产假规定按照江西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计入产假假期。

(七)员工办理产假手续须公司计划生育办开具证明,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备案。

(八)产假职工在产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业绩考核工资享受60%。

第十五条护理假

(一)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男职工,配偶生产期限可给予为期10天的护理假。

(二)对接受绝育手术确需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7-10天护理假。

(三)员工请护理假须公司计划生育办开具证明,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备案。

(四)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业绩考核工资按天扣奖。

第十六条哺乳假

(一)根据《江西大唐国际新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唐际新电企划〔2009〕19号)规定:

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纯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女员工,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应增加路途时间,根据公司实际,在城南生产区上班的女员工,每天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

(二)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女员工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影响参加本公司工资调整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七条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能利用公休日同父母、配偶团聚(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前往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父母家居农村,无劳动力的也可酌情分两次休完(给一次路程假,凭车票报销一次路费)。

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

2.员工探望配偶一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并报销一次路费。

对家居农村的员工由所在部门安排每年可分两次休完,给一次路程假,凭票报销一次路费。

3.对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一地符合探亲条件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4.已婚员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员工在探望父母当年又探望配偶,一般应一次给假,假期合并计算。

5.员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应从下个年度起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6.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及试用期满的员工,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7.探亲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计入探亲假假期。

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1.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期间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又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或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配偶或四年一次探父母的探亲假,按规定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同在一地(市、县)的或能在双休日团聚的(指乘坐火车、汽车、轮船4小时以内能抵达目的地的)者。

3.员工的父母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根据国家和新余市政府的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探亲假和路程假每日工资的扣除:

岗位薪点工资效益点值部分/月计薪日。

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

为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凡公司在职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公假

(一)公司组织和指定的检查身体时间;

(二)女员工产前检查时间;

(三)经领导批准的各类学习,在学习期间内规定的复习考试时间;

(四)经领导批准从事其它社会活动时间;

(五)员工请公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备案。

(六)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在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公司安排员工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和奖金;员工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条员工在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和业绩考核工资,旷工二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岗位薪点工资和扣除全部业绩考核工资。

第二十一条员工脱产学习、培训期间,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由大唐集团公司或大唐国际组织、经公司选派的业务骨干参加学历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参加离岗培训的,学习培训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2.员工申请、经公司同意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的,所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

3.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的,所占用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及岗位标准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根据电力行业特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按以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其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息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不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根据上级要求或为完成某一特殊任务而值班的,在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经公司主管领导确认无法安排补休的,可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的基础工资与岗位薪点工资中基础点值部分之和为计发基数。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加班加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及时安排员工补休,严禁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及滥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五条日工资标准按照员工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公民年度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员工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和计薪时间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

第四章考勤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必须按请假权限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将应属人力资源部审批的假期作内部处理。

一经发现,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待遇的2-5倍考核该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休假考勤管理规定,员工以班(队)、部门为单位每日进行考勤记录。

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部门的考勤情况要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任制考核、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勤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各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一名,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考勤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考勤员应熟悉休假考勤管理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考勤员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审核、汇总、保管、报送等工作。

员工年休假、公假结束返岗后,请及时在部门考勤员处办理销假登记,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其他假别销假仍需本人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电话或托人销假无效。

考勤员有权查问本部门人员缺勤原因,员工本人须主动向考勤员说明情况。

考勤员本人有事请假应向所属部门负责人请示,以便有人及时顶替其休假期间的考勤工作。

第三十一条考勤表的管理要求:

(一)考勤周期从每月1日至月末。

(二)考勤表及汇总表要按项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生效。

(三)部门考勤员每月5日前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电子版汇总表及年休假、公假当月销假名单报送人力资源部。

(四)对不按时上报考勤记录、考勤记录不准确、未按指定格式记录考勤或在考勤填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五)各部门要加强对加班、补休、存班的管理,加班原则上提前申请,各部门建立“员工补休、存班台帐”,由考勤员详细记载存班来源、补休时间等。

员工存班原则上第二天休掉,但必须当月休完,跨月作废。

员工休补休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存班、补休情况随当月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二条除以上员工请假种类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员工未经请假在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达工作岗位的计为迟到;员工未经请假在工作时间结束前离开工作岗位计为早退。

迟到和早退均不能以补休代替。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期间不发工资。

1.未经请假而无故不到岗;上班时间内私自离岗的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的。

2.休假已满未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手续;办理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的。

3.工作调动时,不按调令限定日期报到的。

4.伪造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各种假条的。

5.外出事毕不返,擅自在外逗留,其在外逗留期间按旷工处理。

6.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其拒绝接受任务时间按旷工处理。

7.无故缺勤半小时以内按迟到、早退处理,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8.在工作时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干私活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当天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无论以任何手段涂改或索取病伤假证明,骗取假期者经调查属实后,其休假期间不但按旷工论处,而且要追回已发工资,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员工迟到、早退或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为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欢迎广大员工对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向公司劳动纪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一经查实,按考核部门金额的50%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