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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发起人

第五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

2、云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3、云南裕农工业植物油集团有限公司;

4、云南棉麻有限公司;

5、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

6、云南今邦日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7、云南副食果品集团有限公司;

8、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科学研究所;

9、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

10、全省供销系统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

(发起人名单详见附表)。

第四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使公司不断发展,全体发起人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七条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农村金融服务、农产品仓储、加工、展示展销、现代物流、电子商务。

第五章股权结构

第八条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省社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全省供销系统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等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

每一股人民币1万元,每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发起人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凭证。

第六章认股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款汇入账户

第十二条发起人认购股份金额:

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认购股份2550万元;

2、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30万元;

3、全省供销系统的龙头企业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10万元;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1万元;

5、其它有实力的企业集团的发起人,每一个认购股份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三条出资时间

发起人应于201X年7月25日以前,将自己认购股份的股款足额汇入筹备领导小组指定账户(详见发起人认股书)。

缴款时间以汇出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全体发起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七章发起人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发起人履行下列义务

1、按本协议和‘发起人认股书’认购股份和缴纳出资;

2、制定公司章程;

3、参与创立大会并按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4、除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5、公司筹备领导小组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创立大会审议后列入公司成本;

6、公司不能成立时,按所持股份比例承担对设立行为所有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按所持股份比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起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召开创立大会,并按认购股份行使表决权;

2、公司未能设立时返还出资和利息的权利;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第八章筹备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八条筹备领导小组组长:

和润培,副组长:

谢晖。

下设办公室,主任:

谢晖,副主任:

周庆渝,朱华国。

其它成员:

由办公室、合作指导处、财会处、农产品流通协会抽调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筹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3、公司名称预核准;

4、组织发起人出资;

5、聘请律师及验资机构验资;

6、向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7、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8、负责联系各发起人,听取发起人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

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发起人大会提出议案,以公正合理的选举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二十条筹备领导小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成立。

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发起人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领导小组即自行解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任何发起人不按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所认购股份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履行地为云南省供销社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除云南赢合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暂定名,正式名称为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确定的名称为准外,其余条款未经本协议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外不作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任何一个发起人均可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生效。

一式伍份,除用于公司登记外,其余的公司成立后归档。

发起人名单附后:

篇二:

旅行社投资合作协议书

合作经营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二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长线旅游业务经营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三条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经协商,由甲方组建长线旅游接待部门,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负盈亏。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四条前期投资

甲方以6万元现金投资及提供办公环境作为前期投资,占股权的60%。

乙方以4万元现金投资及其劳务估价作为前期投资,占股权的40%。

股权分配仅作为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的保证,不用做其他用途。

第五条后期投资

自此合同签定以后的投资,甲乙双方股权变动,根据追加投资数额进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投资及收益性质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现金投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部门的现金财产仍为双方所有,届时按股权予以返还。

合作存续期间,合作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

合作部门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部门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按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三章业务经营管理

第八条业务经营的组织架构

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公司的管理机构,是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行使职权。

由于共负盈亏,经协商,甲乙双方均不领取基本工资待遇,属无偿为合作项目服务。

第九条日常业务的管理

乙方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业务,使部门能够保持盈利状态。

甲方有权检查日常业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甲乙双方均可以对合

作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

乙方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而造成损失时,应承担全部的民事、刑事和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经营、财务等情况。

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人员的聘任

会计由甲方推荐担任。

其他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十一条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对外订立合同;

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1万元支出;

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一方合作人未经另一方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另一方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条新合作人的加入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三条新合作人的权利义务

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作人的退出

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两个月向对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对方,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合作人出资的转让

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

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

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五章协议解除

第十六条协议解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协议解除:

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一方合作人有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并推举清算人,须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财产/物,可按市场行情折价卖给其他共同投资人或第三方组织,其价值款项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作的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合作投资人共有,造成损失则由私自开展业务的合作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其他同行业竞争的合资项目。

法律禁止的,危机到合作投资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款,应按合作投资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业务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附: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三:

友好协会合作协议

青岛财富管理基金业协会

辽宁省基金业协会

为推动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丰富和拓展融资渠道,激发投资活力,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承平等互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签订此协议。

一、合作宗旨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长效稳定合作机制,确立并发展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互惠共赢的紧密合作关系。

2.充分发挥甲乙双方自身优势,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享各自的行业信息、资源信息等。

3.本协议是双方友好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的基础性文件。

二、合作机制

1.在坚持各自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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