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任务14题目及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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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任务14题目及答案Word格式.docx

劓刑:

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

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

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宫刑:

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因此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

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因此取名“被庐之法”。

比:

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能够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大司寇:

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她她人的土地所有权。

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傅别:

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法经:

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法律答问:

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具五刑:

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记载: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君权神授:

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

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因此皇帝被称为“天子”。

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科:

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

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仆区法:

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

“仆区”隐匿之谓,即追捕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

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物,与盗同罪。

七去:

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

淫佚;

不事舅姑;

口舌;

盗窃;

妒忌;

恶疾。

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廷尉:

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廷行事:

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

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妄言罪:

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以古非今罪:

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义刑义杀: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遗训:

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

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致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

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

囹圄不但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竹刑:

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杂抵罪:

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简答题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维护君主专制;

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经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

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经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

三是滥施刑罚。

“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

(2)将北齐律的"

重罪十条"

发展为"

十恶"

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

八议"

、“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7、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礼刑并用。

《律疏》开篇就写道: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

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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