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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

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

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

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

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

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

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

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

  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但是,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

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3.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

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

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

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4.重大误解之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

  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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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1、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

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

  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

其次,误解一

  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

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

3、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7]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篇三:

可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

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都会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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