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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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Word格式.docx

第四条 

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在处理邮储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邮储信用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持卡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六条 

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境内发卡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申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申领邮储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

第八条 

申领人需要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持卡人应同意发卡行向有关方面查证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授权发卡行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九条 

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并核给相应信用额度。

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如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共用额度,同一账户下的任一卡片交易减少账户的可用额度后,另一卡片的可用额度相应减少。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邮储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一致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因未能及时签署信用卡背面签名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二条 

邮储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否则因未遵守上述条款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

否则,持卡人必须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发卡行、收单行有关规定。

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行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另作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以在国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志的POS机上使用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凭密码完成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发卡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发卡行认可的不需经过持卡人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记录(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邮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在卡片有效期满前50天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行。

否则,发卡行则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续发新卡。

第十七条 

邮储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

若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

挂失经发卡行确认后生效。

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对挂失生效后的交易所产生的损失,持卡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九条 

在持卡人用卡期间,如银行发现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发卡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从交易入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利息。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第二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入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入账日继续计息。

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在发卡行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按照当期账单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收,用于归还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欠款。

因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导致未能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的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还款先后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交易本金等。

发卡行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第二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可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前,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欠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发卡行或自行剪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同时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二十八条 

费用标准

(一)邮储信用卡的业务费用项目包括年费、挂失费、换卡费、重置密码费、卡片快递费、透支取现费、溢缴款取现费、滞纳金、补制对账单费、及境内外调阅签购单费等,并约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

(二)邮储信用卡主卡、附属卡不收取年费。

(三)挂失费20元/卡。

(四)补发新卡收取换卡费10元/卡。

(五)重置密码费10元/次。

(六)卡片快递费20元/次。

(七)透支取现费境内按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最低2元,境外按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最低15元。

(八)溢缴款取现费境内按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最低2元,境外溢缴款取现费同境外预借现金手续费。

(九)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

(十)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最低10元。

(十一) 

索取4到6个月内的对账单收取补制账单费用5元/份。

(十二) 

调阅境内外消费签购单副本10元/份,正本50元/份。

(十三) 

国内ATM查询手续费免费,国外ATM查询手续费4元/次。

第六章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的权利

(一) 

发卡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依法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以退回,有权依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做出调整。

(二) 

发卡行对持卡人欠款有追偿权。

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行。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发卡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相关机构收回其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四)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行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其指定活期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

(五) 

发卡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向申领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但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交易金额或溢缴款小于一定金额的,或发卡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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