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引发的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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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引发的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汽车消费贷款市场是一个被看好的利好市场。

如果能够良性运转,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都能够从中获利。

而且,汽车消费贷款往往有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担保、汽车经销商的保证担保、物的抵押担保等。

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银行似乎在放贷的同时已经把风险转嫁出去,只等着从中赚钱了。

可是几年业务做下来,却是大面积的逃债,钱没赚到还忙着追债。

原因何在呢?

主要是银行内控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在利益的驱动下,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审查的门槛。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即草率发放贷款;

(2)法律意识不强,办理贷款手续不完备,易产生漏洞;

(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

还有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无法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4)对保证人审查不严、要求过低,一些保证人只需在银行帐户上存入几十万的保证金,就可以成为大批借款的担保人,达到一定数额后,这家公司突然清盘不干,最终银行便掉进了一个事先挖好的陷阱里;

(5)实践中银行认可由汽车经销商代办手续的模式,相当多购车人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手续时,无需直接到银行办理业务,而是由汽车经销商代为办理,购车者个人资料难免存在虚假,大大增加了还贷风险。

  

(二)保险公司审核保单不严,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

  按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必须对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但是,为了追求利润,很多保险公司的车贷险都以“打包”形式销售,一些公司销售人员为了拉业务,大力承揽车贷险,导致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急功近利,把关不严,内控失效,承接了大量高风险保单。

还有就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

例如:

大部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和利息以及逾期息、罚息。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仍不健全,该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偿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信贷风险全部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责任范围过大,会导致银行审贷不严并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

  (三)汽车经销商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套骗银行贷款。

  实践中,一些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汽车经销商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银行负责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放贷。

这样一来,就给汽车经销商欺瞒客户、套骗贷款提供了方便。

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在经营过程中一再降低首付门槛,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

有的经销商甚至作零首付,自己给银行提供虚假的首付款发票,加大了车贷风险;

还有的经销商以欺骗手段让贷款购车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在该空白合同上擅自填上高于贷款购车人要求的贷款数额将钱贷出自用,但却对贷款购车人称是银行审贷没通过,原来填的手续作废了,导致名义上的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分离。

以上种种都给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带来巨大的风险,极易诱发诚信危机。

  1、贷款购车人方面的原因。

  

(1)对汽车消费贷款市场风险缺乏了解,过于高估还贷能力。

  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着市场风险。

例如,如果一个只有20万资产的贷款购车人需要购买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车辆,首付交了20万,向银行借了80万元,如果车价下跌三层,车价值70万,他就从一个有产者成为一个无产者,但是他还可以慢慢靠工资来还钱。

当车下跌五层,即使他将车卖了也只有50万资金,欠银行的本金是80万,再加上利息和罚息,靠工资慢慢还是很难还清的,一旦他暂时失去良好的工作岗位,或减少收入,就彻底由一个无产者变成了一个负产者。

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着的这些市场风险,一般容易被非理性的贷款购车人忽视。

这一类的贷款购车人往往缺乏长远意识,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盲目贷款买车,一旦车价下跌过快,就会刺激购车人拖欠还贷。

  

(2)部份购车人开始时就带有恶意诈骗目的,故意不还贷;

还有的出于家庭变故、经营不利等原因,丧失还贷能力。

  2、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一个人的信用比什么都重要。

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经济活动中,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号下,一旦被发现作假或诈骗,个人信用出了问题,将会断送事业或生活中应有的便利。

正是因为如此,在国外的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个人信用看得高于一切。

而在我国,至今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仍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公司不能充分共享相关信息,信用危机存在市场环境中,守信的成本变得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的收益却并不低,以致劣币驱逐良币。

对守信者缺乏激励机制,对失信者缺乏惩罚措施,于是社会上形成一种“惩善扬恶”的信用氛围,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中也不例外的到处充斥着欺骗行为。

  

(2)法律不健全。

  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于守信的成本。

因此,受欺诈的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一个基本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促进诚信行业发展或规范诚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其次,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一些制约诚信业发展的因素。

特别是未能有法律或者国家标准来清晰地界定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可诚信数据之间的界限,从而严重制约了诚信行业的发展。

  再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守信者的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

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代为办理,这为隐匿个人财产带来了方便,而给司法判决的执行造成了困难。

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与社会信用缺失形成了恶性循环:

案件的执行率低,胜诉方往往得不到实际赔偿,还要搭上诉讼费、律师费,造成“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不正常现象,使得当事人不愿意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失信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导致失信者一如既往甚至变本加厉地失信;

由于失信者对法院判决的再次失信不会让他付出较大的代价,从而又导致案件的执行愈加困难。

  3、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

  诚信文化不仅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还需要内在的道德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价值与存在的重要标准。

价值观的转变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变得很弱,失信的人不再感到内心不安,整个社会很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

  二、法律对策:

  

(一)以立法为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借款人诚实、守信是汽车贷款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构造虚假的个人资料、骗贷逃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

近年来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诚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

20XX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入试运行阶段,并在部分城市开通联网查询。

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最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风险。

诚信立法是我国诚信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根本措施。

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要为形成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关立法工作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部分来完成。

(1)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准备,即应建立界定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明确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

(2)尽快出台关于诚信数据开放和诚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

即应建立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诚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同时,应建立规定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对不真实数据提供者设置严惩条款。

(3)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

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

在所有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债务重组中,应该坚持债权人主导的原则,以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要建立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如破产后的企业法人代表和破产后的个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得进行高档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

(4)完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遏制欺诈行为。

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严重的一种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是将其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而规定在合同法中,但仅仅由合同法来规制欺诈行为还不足以遏制欺诈行为。

惩罚欺诈行为人。

所以,建议在侵权行为法中专门规定欺诈行为,保障社会信用。

然而,在此之前,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作出裁判。

立法不完善的缺憾,我们可以通过司法尽量地予以减少,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现行民商立法的精神和司法改革融合两大法系的趋势都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在民商法领域,法官自由裁量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诚信原则。

当讼争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点或模糊点时,法官应当运用诚信原则去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给予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扎紧法律的藩篱,引导社会信用秩序的建立。

  

(二)以司法裁判为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法律是守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应当通过审

  判职权的行使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改革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构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救济途径。

旷日持久的审判会使守信者最终只能得到道义的安慰或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失信者却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利益。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

  2、要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实践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虽然涉诉标的较大,也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力,保护金融企业的合法债权。

  3、加强多途径处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的机制的建立。

如可通过仲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以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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