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9年秋季国际私法离线考核答案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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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先决问题

所谓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转致

也叫“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分割制

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保加利亚、泰国、智利等。

4.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一般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的法律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预先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内国法院及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对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者的诉权一种限制性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

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适用外国法所起的作用,立法中的表述方式上大致有三种:

(一)直接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该外国法不得适用。

(二)间接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只规定内国法必须直接适用或者明确指出在内国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

(三)合并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在一个法律中,既规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的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虽然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的冲突原则。

一般来说,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的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也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也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

3.我国法律规定的域外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院需要向外国送达司法文书的,可以采用以下七种方式送达:

(1)依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

(4)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邮寄送达:

(7)在上述方式均不能采用时,公告送达。

4.仲裁协议的种类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

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二是仲裁协议书,亦称专门仲裁协议,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把此争议交付仲裁的专门协议。

三是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包括来往信函、电报、电传以及其他书面材料等。

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没有出现在某一单独的文件上,而是分散于数个文件之中。

三、论述题(20分)

1.试述我国对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规定。

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案例题(20分)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棚矶。

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请问: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是否有先决问题?

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

为什么?

答: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

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

再加之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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