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闸新村棚户区改造地块项目地块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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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征收实施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盐城市衡宇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建诚衡宇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湖衡宇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安置房建设治理实施方法》(盐政发[2012]13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衡宇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置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7号)、《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衡宇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盐政规发[2018]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衡宇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衡宇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土地利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信。

四、征收时刻

具体征收时刻自《衡宇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终止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衡宇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

衡宇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衡宇价值补偿费

由法定程序确信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信。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住宅衡宇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信;

征收住宅衡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

具体标准为:

每一个月每平方米12元,每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衡宇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过渡期一样不超过18个月。

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超期之月起,延长时刻在12个月之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刻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再也不承担超期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衡宇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信,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依照衡宇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信。

衡宇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衡宇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

不满3年的,依如实际年限计算。

依照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紧密相关的实际情形,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衡宇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不满3年的,依如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市实际情形,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别离为1二、1五、18个月计算。

关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衡宇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衡宇改变成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擅自改变非住宅衡宇用途的,依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衡宇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成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依如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

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

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5.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衡宇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信;

协商不成的,能够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信。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衡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

①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衡宇为平房的,按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增加15%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②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衡宇为多层衡宇的,按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增加10%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③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衡宇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

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

具体补助标准为:

①重大疾病补助10000元(包括:

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

其他类疾病补助5000元(含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医治自费超过1万<

含1万>

的贫困家庭);

②残疾补助(残疾认定必需持有残疾证):

一、二级残疾的补助10000元;

三、四级残疾的补助5000元。

③对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0000元;

对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员补助5000元(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

(3)实施衡宇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衡宇所有权证》、《国有土地利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征收住宅衡宇,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衡宇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衡宇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

2.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依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签约和让房奖励。

①按被征收衡宇合法面积存进计算,被征收衡宇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依照600元/平方米计算;

4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部份依照300元/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衡宇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份依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②依照签约和让房的前后顺序,别离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签约奖励和1万元的让房奖励。

具体奖励方法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让房的,在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

对衡宇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

(四)安置房

1.安置地址及套数

农贸路周边地块安置房源210套(70平方米左右156套、90平方米左右28套、130平方米左右26套)。

2.安置房价钱及非机动车车库价钱

安置房价钱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和《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安置房建设治理实施方法》确信后由征收部门予以发布。

非机动车车库价款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为准,由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时,直接向衡宇建设单位支付结算。

3.住宅衡宇安置面积补助

住宅衡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住宅衡宇安置面积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

由平房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15%的标准增加;

由多层衡宇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衡宇补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增加部份安置房的价钱按安置价结算。

4.安置房选择顺序

依照签定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前后顺序双积分确信选房顺序,本着“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先签协议并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源。

设定签定协议及搬家让房各占300分,按签定协议及搬家让房前后顺序得分之和排定安置房选房顺序,第一名签定协议及第一名按约定搬家让房的别离得300分,依次每递减一户减一分,分值高的优先选房;

分值相同的,由先签定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

具体选房时刻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刻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未记录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记录的建筑,在衡宇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置。

具体依照《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中未记录建筑认定方法》(盐规[2011]55号)和《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衡宇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盐政规发[2018]1号)文件规定认定处置。

(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取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奖励)低于市区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依照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能够在政府指定地段,也能够在提供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购买54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54平方米之内的购房款以衡宇征收补偿费抵冲,不足部份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

超过54平方米的部份,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人再也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致使单户衡宇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和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衡宇,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但对符合独立分户条件、具有市区户口、已婚,且配偶两边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最低补偿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并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依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七)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被征收人取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依照盐城市区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八)被征收衡宇计户方式

1.征收私有住宅衡宇,凭衡宇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衡宇,凭衡宇所有权证计户。

六、征收评估

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治理暂行方法》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衡宇的地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概念务的,另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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