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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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郑聪聪
成员:
李国祥张 勇樊小猛刘 涛
(二)职责
组长负责指挥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成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厂、部交通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厂、部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有关的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
(一)机动车进厂应携带党群工作部办理的“机动车入厂许可证”和地方车辆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行驶证”。
(二)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齐全有效。
(三)机动车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装有效的阻火器。
(四)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效的驾驶证,特种车驾驶应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五)机动车驾驶员须进行安全教育方可入厂驾驶。
第八条 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一)入厂车辆需按要求在指定的大门进入,不得随意入厂。
(二)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能见度在10m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时,应停止行驶。
在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机动车在物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km/h
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
最高行驶速度
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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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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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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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时速限制。
(四)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停放。
(五)未办“机动车入厂许可证”的车辆,不准驶入装置等禁行区。
(六)进入厂区的机动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通行,不得随意驾驶。
(七)各种车辆进厂后,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在交通事故状态下或生产非正常状态下,以上人员有权责令各种车辆熄火停驶或改道行驶。
在遇有大型参观活动车辆进厂时,其它车辆应主动低速紧靠道路右侧行驶或停车礼让。
第九条 厂内行人和乘车人安全规定
(一)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二)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应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三)乘坐机动车时,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四)工程翻斗车、平板拖车、货车拖挂车、吊车、叉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乘坐人。
(五)人员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车辆进厂。
第十条 厂内道路与交通设施安全规定
(一)在道路上开挖沟渠、占道停放物品,影响道路畅通或影响驾驶员行驶视线的,必须设立明显标志。
(二)厂区交通设施不得私自移动。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在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速报党群工作部,由党群工作部协助地方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没有人员伤亡或车辆、物品损失较小的事故,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请党群工作部协调处理的。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解赔偿按公安部颁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检查与考核
(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警告,罚款数额参照《安全奖惩制度》,或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1.无证进厂,挪用或使用假证进厂的;
2.未经批准进入装置区、闯禁行区的;
3.酒后开车进厂的;
4.无证驾驶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5.超速行驶的或不按规定强行超车的;
6.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门卫或执勤人员检查或无理取闹的;
7.指示、强迫驾驶人员违反规定的;
8.在厂区试车、学开车的;
9.上下班禁行时间强行闯岗的;
10.进厂不带灭火器、阻火器或其实效的;
11.载货出厂与有效证明不符的;
12.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厂的。
13.驾驶车辆逆行的、违章停车的;
14.随意停放,影响道路畅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15.遇有大型参观活动不主动礼让的;
16.货车载人站立(含坐栏板上)、违章载人的;
17.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18.在厂区使用高音、怪音喇叭、违章使用警报器的;
19.进厂事由与承担业务无关、弄虚作假进厂的;
20.持过期证件进厂的。
21.在厂区内因违章造成事故的。
(二)在道路上开挖沟渠、占道停放物品,不设标志的,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相应罚款,罚款数额参照《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因无相应标志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事故全部或部分损失。
(三)未经党群工作部同意,私自移动厂内道路交通设施,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相应罚款,罚款数额参照《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造成交通设施损坏的,按原价的二倍赔偿。
(四)进厂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损坏道路及生产设施的,按价赔偿。
(五)党群工作部对交通违章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下发《罚款通知书》。
(六)交通安全管理罚款统一上交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WHNYLM/ZD-039-JL01安全隐患(事故)罚款通知书
安全隐患(事故)罚款通知书
WHNYLM/ZD-039-JL01
被处罚单位:
罚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罚款原因:
一联存根
一些单位
单位负责人:
盖章年月日
二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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