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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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路权

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审理穿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审理各种与公路的道口交叉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的事项。

具体有以下内容:

(1)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电缆等设施。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或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3)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

(5)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3、维持秩序

维持公路良好的运行秩序,保障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有:

(1)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标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

(2)排除违反《公路法》在公路上设置的各种障碍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对公路建设、大中修等施工现场的管理。

(4)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

4、保护权益

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三)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

路政管理相对人是与路政管理机构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指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四)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陈述申辩权

(3)听证权

(4)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5)申请复议权

(6)起诉权

(7)行政赔偿权

(五)路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1)遵守路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服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的义务

(六)公路产权的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的总称,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无论是经营性公路还是非经营性公路,公路产权是一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七)《公路法》对公路的分类。

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按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八)《江苏省公路条例》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管理权限划分规定。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九)公路用地的概念和范围。

公路用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破坏、占用公路用地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挖掘、占用、穿跨越、架设埋设、设置非标等都需要经过许可。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需经过审批。

同时,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因建筑控制区调整而被划入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扩建也需要经过许可。

(十一)公路设施的概念。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警示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

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指路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十二)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这一规定表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否则,是违法行为。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

(十三)占用、挖掘公路的管理。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四)管线与公路交叉的管理。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十五)交叉道口的管理。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十六)公路建筑界限的概念。

公路建筑界限指为了保证车辆运行和行人的需要,在公路上的一定宽度和一定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制界限。

这里的建筑界限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的建筑界限。

在公路建筑界限内,不允许设置公路标志牌、护栏、行道树、电杆、信号机、照明等各种设施。

第二部分执法管理

(十七)处罚程序

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对我省出台的有关处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补充、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也要熟悉掌握。

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苏交办[1996]70号《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若干问题的通知》、苏交法[1997]10号《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

的补充通知》、苏交法[1997]58号《关于注意解决当前交通行政处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7]3号《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苏交法[2007]93号《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十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等。

1、一般程序

(1)立案(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来信来访、上级交办、新闻媒介报道、部门联合机制等。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另行调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又较轻的,可不制作《交通行政案件立案建议书》)。

(2)调查(视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意见书》等。

调查时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被询问人不签字的由询问人注明情况。

(3)处罚审核(填制《调查报告》,根据各地交通局规定执行报批手续,应明白本区域内罚款报批额)。

(4)处罚通知(填制《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于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为: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

听证程序具体执行“苏政发[1997]3号《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签收,除直接送达当事人外,送达方式还可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入,交代收人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5)处罚决定(填制《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3日后作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除外,“放弃"

以书面签字申明为准。

该决定作出后7日内应当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同《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方式)。

(6)当事人履行或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

对法律法规已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案件,法院对行政机关报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庭审查确认合法后,移送执行庭负责执行。

各级地方人大、检察院都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执行机关。

(7)罚款应当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关于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区别两种情况;

1)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2)当事入书面申请当场缴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情形。

(8)结案(填制《结案报告》)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注意“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情况(苏交法[2005]37号《关于印发<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

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十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2)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者公路路产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4)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6)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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