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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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得,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与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就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得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得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与《企业会计准则笫31号-一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得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在其她主体中权益得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笫七条合并财务报表得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就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得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得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就是指对被投资方得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得活动•被投资方得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得销售与购买、金融资产得管理、资产得购买与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得基础上对就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与情况得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得相关要素发生变化得,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与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得设立U得.
(二)被投资方得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得权利就是否使其口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得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就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得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就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得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她方得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U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得相关活动,而不论其就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得现时权利得,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得活动得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就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得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得实质性权利以及其她方所孕有得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就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得可执行权利。
判断一项权利就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就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得障碍;
当权利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就是否存在实际可行得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得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
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她方享有得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得控制。
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得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得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得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
保护性权利,就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得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她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悄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得表决权得。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得表决权,但通过与其她表决权持有人之间得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得。
第十四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得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与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得表决权足以使其口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得,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投资方持有得表决权相对于其她投资方持有得表决权份额得大小,以及其她投资方持有表决权得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与其她投资方持有得被投资方得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她合同安排产生得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得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她相关事实与情况。
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得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得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得相关活动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得权利就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
第十六条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得权利就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得证据,从而判断其就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
投资方应考虑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得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得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得任命程序,或者从其她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得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得多数成员就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得,在评价投资方就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得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得影响。
特殊关系通常包括:
被投资方得关键管理人员就是投资方得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得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得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就是以投资方得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得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得收益远超过其持有得表决权或其她类似权利得比例等。
第十七条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得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得,视为享有可变回报。
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得实质而非回报得法律形式对回报得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就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就是以主要责任人还就是代理人得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她方拥有决策权得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她方就是否以其代理人得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得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得,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笫十九条在确定决策者就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她投资方之间得关系。
(-)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得,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
(一)以外得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得决策权范围、其她方享有得实质性权利、决策者得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得其她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得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就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得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得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就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得资产就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她权益得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得被投资方得其她负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得各方外,其她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得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得权利.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得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得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就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得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其她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她子公司得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就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得,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得唯一经营LI得,就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儿乎所有投资得业绩进行考量与评价。
笫二十三条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得,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就是该主体得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条投资性主体得母公司本身不就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得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得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用。
第二十五条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得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她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得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得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得子公司在转变日得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得交易对价.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当以自身与其子公司得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她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讣准则得确认、计量与列报要求,按照统一得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
(-)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与现金流等项U。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得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得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得内部交易得影响。
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得,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釆用得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得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得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得,应当按照母公司得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得调整;
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得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得会计期间,使子公司得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得会讣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得,应当按照母公司得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得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笫二十九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釆用得与母公司不一致得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得会计期间得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她子公司之间发生得所有内部交易得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得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得其她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与子公司得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得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得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得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得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得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得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得减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