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项目经理考试资料B证类资料文档格式.docx
《三类人员项目经理考试资料B证类资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类人员项目经理考试资料B证类资料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
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
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需要临时占地、停水、停电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9.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二篇行政法规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总责,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施工方案,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
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0.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
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或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
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或事
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1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1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19.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
2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篇地方性法规
1.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
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24.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
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25.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应当在60秒内出动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
26.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不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7.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8.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
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9.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
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建筑企业违反规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
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验收。
32.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业时,建设单位就当协调组织制定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3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34.工程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5.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
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6.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
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的施工活动。
37.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
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38.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三个级别。
39.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
应急措施;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
40.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41.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42.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
岗位证书。
4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第一篇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1.“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
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
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
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2.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86.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
施;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
流;
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
证会。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7.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8.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
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的企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