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2 43《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历史材料与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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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243《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历史材料与解析

《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历史材料与解析

美利坚合众国之国会代表,谨于公元1777年11月15日,即美国独立次年,郑重集会,并一致通过邦联条款,以便在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乔治亚诸州之间,组成一永久性同盟。

此协议名为: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诸州之间组成邦联与永久性同盟之条款”。

第一款:

此同盟之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款:

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

但凡未经本协议批准并明确授予美利坚合众国的法权、审判权与特许权,都将由国会大会来决定。

第三款:

据此,上述各州分别同意加入一个稳定的友善联盟,以便它们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并促进彼此间和整体上的福利。

受此法律约束,它们将团结一致,以对抗由于宗教、主权、商贸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遇的暴力要挟或武装进攻。

第四款:

邦联中各州人民的友谊与交往,可望受到良好而长久的保护。

各州的自由民、乞丐、流浪者、以及那些不受法律庇护的逃亡者,均可享受各州自由民应享的一切特权与豁免。

各州人民均可自由出入和往来于各州之间,并因此享受与各州居民一样的商业与贸易特权,交纳同等赋税,接受同样的管制。

这些管制方法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即它不得阻止财产的主人将其进口财产转移至另外一个州,而在该州,财产主人是合法居民。

此外,各州也不得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中任何其他州的财产强行征税、收费或加以管制。

──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主译)

【解读】独立战争期间,为了争取独立,各殖民地结成了一个政治同盟,并依靠这个同盟取得了独立。

独立后各州面临的最大政治难题是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问题。

战时同盟是否应该继续下去?

应以何种形式继续下去?

是邦联还是联邦?

1776年6月,理查德·亨利·李向大陆会议提出独立的动议时,附加了另一个建议:

大陆会议应着手准备一个邦联的计划,交与各殖民地考虑。

大陆会议任命特拉华代表约翰·迪肯森组织一个委员会对此进行研究,并起草一份宪法性文件。

1776年12月,迪肯森向大陆会议递交《邦联条例》初稿。

经过近一个月的辩论,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随即送各州批准。

1781年3月1日,《邦联条例》正式生效。

《邦联条例》共有13条,其核心问题是解决各州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

条款第一条,将各独立州组成的联盟正式定名为“美利坚共和国”(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第二条宣布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一切权力,但暗示该主权需因邦联的存在才能得到承认。

第三条宣布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为了共同防御和保护自由以及相互之间的共同福利的坚固的友谊行联盟。

这个定义决定了邦联在体制上的联盟性质。

第四条确立了公民资格,虽然公民资格以州为基础,但各州保证相互给予他州公民及其权利同等的法律尊重和保护。

第5条至第9条确立国会并规定国会应有的权力。

规定国会有权通过决议、规定和宣言;有权宣战、缔结和约、接受外交使节和与外国结盟;有权制造钱币和统一度量衡制度;等。

条例没有确立一个独立的中央执法机构,而只是在第10条中规定,国会休会期间的邦联事务由国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国会秘书们去处理。

《邦联条例》是一部实质上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它对各州之间、国会权力关系的规定,反映出当时美国人对联邦制的理解。

根据《邦联条例》,美利坚共和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邦联是各主权州之间的联盟。

《邦联条例》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它的弱点在实践中也不断显露出来。

它最明显的弱点,是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政府,邦联国会既无独立财权又无军权,在处理州际事务中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威,邦联只是13个州组成的松散联盟。

2.《美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条

第一款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

第三条

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五条

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

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

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⑩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

【解读】美国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

序言部分阐述了联邦宪法的目的和宗旨。

正文部分共7条,分别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加以说明和规定,并对其他立法事项、州与联邦的关系、修正案的制定和生效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美国宪法确立了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

(一)共和制。

宪法的导言明确把“人民”作为政府的权力基础,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178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

1913年批准的宪法第17条修正案,将参议员改为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

(二)三权分立,体现了“分权与制衡”思想。

根据这一原则,联邦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

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第一条第一款),行政权属于总统(第二条第一款),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第三条第一款)。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宪法还规定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的许多条款,使三个部门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

(三)总统制。

1787年宪法创立了总统制,它与内阁制一道,成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主要形式。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第二条第二款),并享有广泛的立法倡议权和重要的立法否决权,是执政党的当然领袖。

1787年的制宪会议摒弃了已在英国形成的内阁制,创立总统制,主要原因在于:

1787年的美国社会动荡不安,经济萧条,国力微弱,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制宪者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以抵御危机。

(四)联邦制。

根据1787年宪法,联邦的地位高于州。

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最高的法律,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宪法第六条承诺合众国将承担邦联时期的一切法律和债务,确定了联邦对邦联的取代。

宪法第五条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

宪法修正案须经联邦各州的3/4的州立法机构或3/4的州制宪大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1787年美国宪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美国是一个崭新的、没有封建传统的国家,1787年宪法把欧洲启蒙思想与美国的现实相结合,在美国建立了一个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联邦制和代议共和制相结合的国家制度。

1787年宪法体现了《独立宣言》的精神,其所确立的天赋人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联邦制和共和制的政治原则,为美国在此后200多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现在的美国宪法还包括27条修正案。

它们分别是在1791年至1992年间批准和生效的。

3.《联邦党人文集》(TheFederalistsPapers)

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

这样来看问题,可以得出结论说:

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证我们正在寻求的矫正工作。

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它和纯粹的民主政体的差别,我们就能理解矫正的性质以及它必然会从联邦得到的功效。

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

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

因此,很清楚,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

……

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根据我们赞成共和政体,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们应该以相应的热情拥护联邦党人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人格。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

【解读】美国宪法批准从1787年9月到1788年7月结束。

由于宪法本身是妥协的结果,带有诸多前所未有的体制设计,各州的利益不尽一致,因此宪法的批准过程实际上成了一次有关宪法的全国性政治辩论,形成了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和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

面对反联邦党人对宪法的抨击,在1787至1788年间,力主实行联邦制的制宪领导人麦迪逊、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撰写了85篇为宪法辩护的政论文,对美国宪法的结构和思想、联邦制的设计、联邦政府的功能及权力制衡作了说明。

这些当时匿名发表在纽约等地的报刊上的文章,1788年被收集成册在美国印行,成为后来闻名于世的《联邦党人文集》。

这本书被认为是对一直沿用至今的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最精辟的说明。

在这些论文中,最为著名的是詹姆斯·麦迪逊写的第十篇。

这篇文章原载于1787年11月23日《纽约邮报》。

文中,麦迪逊对派别与自由的关系做了更为生动地论述。

麦迪逊痛陈派别之争给美国公众利益带来的损害,但他意识到,派别是不能以强制的手段来消灭。

他认为,一个提倡自由的社会,必须容忍派别的存在,这是享受自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他提出,解决弊端的办法,是增加组成政府的渠道和分散政府的权力,让不同的派别或利益集团都有一定的渠道来参加政府的组成与决策。

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A.比尔德认为,麦迪逊的第十篇“对政治学基础做了一番最有哲理的考察”,“论证了一切政府的基础。

《联邦党人文集》先后被译成法文、德文、西班牙等多种文字,其中文版于1979年由商务印书馆在北京出版。

4.《权利法案》

第一条 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 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 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 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 修正案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 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 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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