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行为案例简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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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为案例简编Word格式.docx

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甲某赔偿,但甲某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1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与姜某(另案处理)等预谋到白云公寓抢劫。

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携刀与姜某以找人为借口窜至白云公寓1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人杨某对在此暂住的方某、李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进而与方某、李某发生口角。

被告人杨某即掏出水果刀,朝李某左大腿及左腹部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李某左腹腔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

方某持铁棍欲制止杨某,被告人杨某又朝方某左肋骨及左胸口心脏处猛捅2刀,致被害人方某左心室壁破裂致心功能衰竭、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杨某的辩解理由是,捅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捅刺方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冬,被告人温某向乡政府申请在其现住房屋旁边建厕所,并交纳了土管规划费1800元。

同村的邱姓家族成员以被告人所建厕所会影响邱姓祖坟的风水为由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乡政府于12月10日将土管规划费退回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建房申请未予批准。

12月11日11时许,十余名邱姓家族成员经预先商量后,持锄头、撬棍、镑锤等工具,到被告人建房工地,强行将被告人装好的模板和扎好的钢筋全部砸坏。

被告人夫妇出来阻拦,双方由此引发斗殴,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中途临时从家中拿出弹簧刀,持刀将邱某刺为轻伤。

五、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以捡破烂为生,无固定住址)在茶店喝茶、看电视,被害人蔡某坐在刘某的后面,因蔡某双脚架在刘某所坐靠背椅上并撞到刘某,两人为此发生争吵。

刘某叫蔡某到茶店外将事情说清楚,并走到茶店的墙缝处取一把菜刀放在裤兜里先走出茶店。

蔡某随其走出茶店后,到茶店对面的一家东北饼店拿一把菜刀,持刀追赶刘某至国贸小学。

被告人刘某遂与蔡某在该小学内用菜刀互砍,直至双方均被砍伤倒地。

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轻伤。

六、黄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5年1月26日20时许,在兰海花园工地,被害人田某因工钱问题与工地打桩机长郝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后被人劝开。

被告人黄某得知后很气愤,向郝某表示要去兰海花园工地让田某道歉。

黄某遂召集被告人黄某进、朱某等人到达兰海花园工地,经郝某指认后,黄某让田某去向郝某道歉,但遭到被害人拒绝,黄某便冲上去殴打田某,两人即相互推打起来。

田某被黄某打倒在地上后,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条钢筋打中被告人黄某头部,黄某感到头昏就抱头蹲在地上。

被告人黄某进、朱某闻讯赶来,郝某让黄某进上去"帮忙",被告人黄某进从地上捡起一条长1.56米、直径0.047米的钢管打到被害人的头部和躯干,被告人朱某捡起一条长0.54米、宽0.08米、厚0.055米的方木打到被害人的头部及躯干,田某遂倒地。

被告人黄某、黄某进二人认为被害人装死,又用脚踢打田某的身体。

经在场的围观工人上前劝阻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被害人田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系生前左颞顶部和左颞部分别遭受两种不同接触面的钝器(棍棒类)打击,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尤以左颞部损伤程度较重,但两种工具的打击均能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七、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刘某带其7岁的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

途中,与同去赶集的周甲、周乙(男,26岁,农民)发生口角。

刘某让其堂弟刘乙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住周甲的头部猛打,直到将周甲打昏仍不停手。

周乙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刘某的儿子抓住,并威胁刘某放了周甲,否则就将其儿子一砖头砸死。

刘某、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小孩,周一砖头将刘子砸昏,迫使二人退开。

然后,周乙挟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刘子放在地上,还给刘某。

但是小孩已被失手砸死。

八、李俊国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1979年6月30日晚上10许,洛某手持三棱刮刀在公园门外拦截调戏女青年。

李俊国上前干预,互相纠缠起来。

洛某先用三棱刮刀刺李俊国,李俊国马上掏出三棱刮刀还击,刺仲洛某腹部。

接着,洛某的同伙顿某拳打李俊国的头部,李俊国刺伤顿某的右臂和胸外侧后夺路逃跑。

洛某等四人在后呼喊紧追。

途中恰逢李文良骑车经过,听到呼喊声以为在抓流氓,遂骑车上前抓住李俊国。

李俊国为了逃跑,将李文良扎伤。

结果,洛某大出血死亡,其他人均治疗痊愈

公安机关:

过失杀人罪;

检察:

持械致死人命罪

一审:

流氓械斗,伤害致死罪判处15年;

二审:

防卫过当,伤害致死,7年;

再审:

扎死洛某、扎伤顿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扎伤第三者李文良已构成伤害罪,2年。

九、某甲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某甲坐公共汽车时皮包被一小偷用刀割穿,并被窃去一部名贵手机。

小偷当场被抓获,某甲怒不可遏,抡起拳头就往小偷脸上打去,打得小偷头破血流。

到站后,小偷抱头鼠窜,拼命逃跑,某甲穷追不舍,小偷跪地求饶,某甲还狠狠踢了小偷几脚才恨恨地离去。

事后,小偷共花去医药费420元才治好伤。

他在朋友帮助下把某甲状告到法院,要求某甲赔偿损失。

某甲则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愿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甲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报复行为,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偷因治疗创伤而付出的医疗、交通等费用。

十、胡某某、胡某花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被告人胡某某和刘某某原为恋爱对象,经过一段时间交往,胡某某发现该刘某某性情粗暴,不堪忍受,遂中断交往。

刘某某仍去强求,并企图强奸胡某某。

胡某某不从,刘某某施以暴力手段。

当时,适逢胡某某之妹胡某花回家,见状就用木棒将刘某某打昏,胡某某得以脱险。

但胡某某不放心,唯恐刘某某苏醒后进行报复,于是又击一棒,致刘某某死亡。

十一、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

被害人王某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一天深夜,王某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

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其妻张某也曾被王某宽打后自杀未遂。

某年2月27日深夜,王某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某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

早晨4时许,王某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

王某宽说:

“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某宽嘴巴。

接着张某按住王某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某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某宽勒死。

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十二、容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被害人单某与被告人容某一家长期关系不好。

2006年6月12日晚8时许,容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单某拦住索要香烟,并让其下跪,容某不肯便跑回家躲藏。

单某追至容某家,被容某的父亲容某章拦住,因而双方发生争执,后单某被村民劝走。

几分钟后,单某又来到容某家,手持铁铲,见到容某章后便叫其下跪。

容某章不肯,单某持铁铲打中容某章头部流血。

容某章便叫喊:

“救命啊!

”同时与单某争夺折断的铁铲柄,并在争抢中一拳打中单某的左眼。

容某听到喊叫声后,便拿起一根木棍冲上来,打中单某的背部。

单某便向容某家东侧的篱笆处跑,容某追到篱笆处,一棍打中单某的右肋部。

当单某跑到容某家牛圈旁的酸豆树下摔倒在地时,容某即用木棍往单某身上乱打,打中单某的头部、背部等多处。

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

单某系钝器(如木棍)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失血性休克死亡。

十三、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2005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冉某挑粪从本组村民杨某房屋旁边的巷道路过时受到杨某的谩骂,后与杨某发生口角,当冉某走到文某家房屋前面的公路上时,杨某仍在骂并手持杉木棒和石块追打冉某,于是冉某手持挑粪的扁担到杨某家新房院坝前的水缸边对杨某进行殴打,致杨某重伤。

上诉人冉某上诉提出,冉某在受到杨某谩骂、追打的紧急情况下,才予以自卫,应定性为冉某属防卫过当。

十四、曾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2002年2月4日下午,三名“瘾君子”到怀化铁路南站找空的单身宿舍吸毒时,无意中发现一间宿舍里有人居住,于是决定入房行窃。

傍晚5点钟左右,宿舍主人曾某回房间,见房门虚掩,门锁掉在地上,怀疑有人行窃,马上返回大门口询问门卫是否看见陌生人入院,未获确切答复。

曾返回宿舍,不料发现房门打开了一道缝,房内传出响声。

曾某即推门冲进房间,见有两人正在翻东西,于是从冰箱顶上操起一把双刃匕首大声问:

“干什么的?

”正在行窃的两人见状马上朝门口冲去。

曾某持匕首朝先往外冲的王某头部连砍两下,王某捂住头部逃出门外。

接着,曾又揪住正往外冲的谭某的衣服,在纠缠中,曾某朝谭的左侧腰部猛刺一刀。

谭某逃出后走了不远倒地死亡。

曾某为使其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其行为是防卫过当,且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可依法减轻处罚。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曾某有期徒刑六年。

十五、吴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被告人,吴某,男,29岁,农民。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葛某同本村朱某酒后到本村吴某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某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某家喝起酒来。

喝酒中,葛某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某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某拦住,啤酒摔了一地。

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并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

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

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并将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剪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某身上乱扎数刀。

十六、陈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2002年7月5日凌晨,陈某在一个小面馆吃饭,隔着一张桌子,三四个男青年正喝着啤酒。

在等烤串的过程中,身后传来了其中一个男青年的叫喊声:

“来个炒片。

”陈某后来向警方说,“他们把我当服务员了”,陈某没有搭理他们,但一个空瓶子就朝他砸来,砰地在墙上炸开了花。

陈某赶紧往里屋躲,身后的年轻人拿着椅子、酒瓶也跟了进去。

小面馆老板战战兢兢地跑出来报警。

他说,先听见后厨里一片打斗声,后来看见陈某一人先冲了出来,紧跟着几个男青年追了出来,其中一人捂着胸部在门槛处倒下了。

逃出来的陈某在第一时间报了警,承认自己挨打时,抄起屋里的一把刀不知把谁给捅了。

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

十七、张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被告人张某,女,30岁,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职业。

被告人张某因怀疑与其同居男友李某有外遇,于1998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打电话找姚某了解情况。

因李某外出购物,张在家门口附近见到姚某,约定待李某回来再说。

当日下午1时许,李某离家去张的原籍接张的女儿。

下午2时许,姚某再次来张家,当得知李某外出时,遂对张某进行调戏,张某表示反对后,姚某仍继续纠缠。

张某借故脱身,从里屋电视柜抽屉中拿出一把小宝剑,藏在身后到外屋,当姚某再次无礼时,张遂持宝剑朝姚某的胸部猛捅。

姚某在反抗过程中,张某持宝剑朝姚某腹、背等处乱捅数下,致姚某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

张某行凶后,委托李某之嫂安俊生报警,等候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遭到被害人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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