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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⑵共同调解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

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2、民间纠纷特性:

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

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

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

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

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

例如:

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

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

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

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

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

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

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

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

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

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

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

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

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

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协议未达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院,法院在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四、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

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五、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邻里)关系纠纷;

(三)房屋宅基地纠纷;

(四)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债务纠纷;

(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

(七)遗产继承纠纷;

(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

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

1、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

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

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

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

2、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

3、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

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1、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原则;

2、婚约订立自愿原则;

3、婚约解除自愿原则;

4、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

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

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

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

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

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

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

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

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

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

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

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1、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男女双方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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