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48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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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48Word文件下载.docx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

故C项正确。

依据《民诉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

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所以D项正确。

第2题:

大恒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没用地使f}j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则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大恒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大恒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大恒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大恒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

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交付,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继承、建造房屋等。

《物权法》第30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即合法建造房屋自该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大恒公司取得该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合法建造房屋,而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故A项不当选,B项当选。

大恒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故C选项错误。

大恒公司在建造房屋时即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第3题: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C.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转让

D

依据《物权法》第139条、第143~144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采债权形式主义,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使用权人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转让、抵押、互换、赠与建设土地使用权或用其投资。

D项的所述与《物权法》第147条不符,违反了房地一体主义的立法原则。

第4题: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见《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如果是无效的婚姻,无效的理由一经消失,一方如果请求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5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

其中甲认缴20万元,首期缴纳了3万元;

乙以自己的一部小说的著作权出资,作价10万元;

丙以一辆汽车出资,作价10万元,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公司不能成立,因为首次缴纳的出资货币部分未达到注册资本的30%

B.甲缴纳的首次出资额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因此不符合法律要求

C.如公司成立后发现丙出资的汽车作价高于实际价值5万元,就这5万元差额丙应当负责补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乙不能以著作权出资

C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0%指的是全体股东认缴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因此A错误。

同时,著作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所以乙也可以用著作权作为出资,所以D错误。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要求的是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此,甲首次缴纳的出资加上乙、丙的出资为23万,已经满足了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要求,也已经满足3万元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所以,B错误。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应当选C。

第6题:

甲的朋友乙做生意亏损,甲见状便准备将自己的车送给乙,签订了书面协议并将车交付给乙。

就在二人前往办理过户手续的途中,甲遭遇抢劫,乙袖手旁观,此后甲一直昏迷不醒。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尚未取得此车的所有权

B.乙可依协议取得此车的所有权

C.现因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的继承人有权撤销此车的赠与

D.正是由于乙未施以援手导致甲救治的延误,甲的继承人可依此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此题的知识点涉及《物权法》第23-24条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及《合同法》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对赠与撤销权的行使。

甲、乙之间的赠与自赠与合同成立时生效,汽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已经取得该车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力,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的行为导致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才能撤销赠与,而本案中甲受伤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乙虽在一旁不管,但终究还不是乙的违法行为所致,赠与人的继承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所以C、D两项不正确。

第7题: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

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

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第8题:

关于汇票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不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权利;

追索权为第二次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因付款请求权行使受阻才能行使追索权

B.付款请求权的请求对象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追索权的对象则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C.付款请求权必须以票据所载金额为限;

追索权除了可以请求票据所载金额外,还可以请求法定利息和追索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D.就汇票而言,付款请求权的权利消灭时效比较长;

追索权的权利消灭时效比较短

本题考查汇票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向承兑人提示承兑或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其请求的金额以票据所载金额为限。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由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组成,当第一次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可行使第二次权利来补救,这种制度体现了票据法保护权利人以及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

A选项,追索权虽然为第二次权利,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付款、承兑被拒绝作为行使的前提。

《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故该项说法过于绝对,A项错误,入选。

B选项,同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可见,付款请求权的请求对象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同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追索权的对象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故B项正确,不选。

C选项;

同法第70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可见,追索权的行使不限于票载金额。

但付款请求权必须以票载金额为限,不需赘述,故C项正确,不选。

D选项,同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可见,就汇票而言,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比较长。

故D项正确,不选。

第9题:

张某为自己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李某与张某交恶,在深夜将张某的房屋烧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B.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不能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C.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D.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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