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旧水坑小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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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让学生成为热爱世界的主人。

具体要求如下: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自主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良好的意志品格、健康的心理和活泼开朗的性格;

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与他人交往和合作、自主实践、分清是非的能力。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

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收集处理信息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初步学会使用计算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

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

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

具有较广泛的兴趣爱好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以普通话为校园语言.以汉文字为规范字,校内各种场合均使用普通话,各种用字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条,本校在番禺区教育局、石碁教育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七条:

本校校风是:

儒雅君子善教乐学

本校校训是:

克明峻德格物致知

本校教风是:

温文尔雅专注善教

本校学风是:

谦谦君子研学求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由番禺区石碁镇教育办公室主管。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番禺区石碁镇教育办公室和旧水坑村委会聘任。

校长对主管部门负责,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其权利和职责如下:

校长有以下权利:

(一)决策权

在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充分发扬民主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组织管理、发展建设等重大事宜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副校长人选;

有权按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

(三)财经权

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总务处依法按章管理学校的财务和财产。

(四)教学行政管理权

校长对学校教学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校长对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日常行政事务,在不违反上级规定的原则下,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的安排,如教学改革的重点、教改实验方案等。

(五)奖励权

校长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的奖励或惩诫。

(六)校长在紧急事态和特殊情况下有临机处置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依法治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积极装备先进的教学设施,推广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教师办公自动化,使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完善。

(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教,勤政爱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保证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团结协作。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及生活条件,使教师们安教乐教,全身心地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一人,教导主任一人,总务主任一人。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完成分管任务。

学校设教导处、科研室、总务处等中层机构,并由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主管,教师分科组、级组实行年级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长全面负责的基础上,实施科学管理,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利用现代管理的技术和手段实行层级目标管理、制度管理,实现管理架构运作畅通、高效,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关系协调:

条:

分教育(德育)、教学(含教务)、科研、后勤(含住宿)四线管理。

块:

实行层级管理,按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科(级)组长------教师的层级进行块状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由校长聘任,骋期一年。

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党、团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对学校各项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

保证党的各项政策、法令及上级指示得以贯彻执行,保证校长正确决策顺利实施。

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立领导组),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学校要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校务公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要依据{档案法},按省级标准建立和健全学校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的评价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期末对学校领导、教师、职工进行评价、考核,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教职工参与,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管理机制。

学校校长主管德育工作,中层由主管德育的教导主任及少先队辅导员主抓,建立少先队------中队(班)------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德育工作文件法规,健全德育工作领导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德育教育网络、基地及制度。

制定符合不同学龄段学生成长规律的德育目标,建立德育工作的新体系。

第二十—条:

开展对德育工作的研究和创新,探索心灵教育艺术,实践“全员参与,全面关爱,全程辅导”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建构品德教育与心理教育相互渗透,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德育活动体系。

第二十二条:

每个班要设置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对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与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要以生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为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以“主动参与,自主探究,交流与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学习方式,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促进自主学习,实施优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要了解和认识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特点,把握课程与学生身心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为了学生发展而实施新课程的信念,强调每一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教育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坚信只有让每一个学生都获得充分发展,我们的教育才能体现“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理念。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立新的学校观和管理观,理解校本课程开发的内涵,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校本课程。

在课程与学校发展之间建立积极有效的联系,突出学校管理是为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发展服务的思想.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办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执行番禺区教育局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程》,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做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指导,科学地进行教学评估,不得推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校开放日的制度,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定期向家长、社会开放,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十条:

按规定做好学生学业成绩的全面考查评价。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组织好期末考试,除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单元测验外,各年级组、教研组需征得教务处同意方可组织单元测试。

第三十一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

课余、晚上、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该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执行番禺区教育局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的工作,任何教师不得自行调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教师聘任应为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每年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要加强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鼓励教师参加各类有关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

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根据学校的《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奖励,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全体教师都要构建新型的尊重赞赏的师生关系,建立帮助、引导的教学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者必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在镇教育办公室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加强学籍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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