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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B2C,是指商业

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e-bay、亚马逊、京东商城等。

三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C2C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用网络以电子方式实现交易,如淘宝、

拍拍等。

而C2C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

目前,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大多数

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税收制度。

作为B2B的代表阿里巴巴集团,也已经于2012年底向税务机关实缴约税金37亿元人民币。

各类商家对于纳税看法不一。

一些实力雄厚的实体店商家认为纳税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然而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个人卖家,纳税会压缩利润空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

虽然2010年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店进行实名登记,但是网络的隐蔽性仍然令税收难以监管。

很多C2C卖家依然没有实行规范化运作,也没有缴纳税款的意识。

如今,B2C伪装成C2C逃税以谋求一己私利的案例屡见不鲜。

早在2007年,某网店女老板就因为线下有自己的实体店,但通过伪装成C2C销售母婴用品逃税11万元被判刑2年。

从2006年6月到2006年12月的半年间,女店主以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的货物金额近300万元。

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共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1362.69元,少缴比例高达100%。

该类案件也显示出加强网店税收监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二、各国电子商务纳税比较

(一)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快的国家之一。

1998年,美国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的适用期为3年,经过两次延期后,现在仍在沿用。

法案规定,对经过网络交易的无形商品可以免税;

而对一般商品,仍然需要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也就是按照增值税按经营地的原则纳税。

(二)英国电子商务在英国政府的推动下得到快速发展。

英国在2002年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包括无形商品和一般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三)新加坡

新加坡是一个拥有健全、完备法律的象征,其对于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的研究也很早。

早在2000年新加坡就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在所得税方面,基本以经营地为原则。

2、在有形货物销售方面,境内销货税率为3%,外销税率为0%。

3、在劳务与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者提供的劳务,应按劳务购买人数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

(四)日本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

日本店主纳税意识比较强,据统计,日本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

日本法律也有规定:

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在这种情况下,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店主就可以不用缴税。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有差距,但发达国家采取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

从各国的做法看,每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对C2C征税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可以确定的是,对个人网店征税必然已是一种趋势。

三、对C2C纳税的可行性分析

“淘宝伤城”事件是指10月10日公布的《2012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一日后,淘宝商城发生了持续的有组织的被恶意攻击现象,导致部分合规经营的淘宝商城店家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这是淘宝商城经历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抗议”。

这次事件,可以被认为是国内网上购物平台在各方矛盾交织和博弈中,由C2C向B2C艰难转型的开端。

这样的转变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其网上购物平台持续健康发展,销售额多年稳居世界首位。

因此,纵观美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并从中借鉴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从美国网上购物平台的发展现状来看,B2C模式已成主流,十多年前,美国最大的

C2C企业eBay的规模是最大的B2C企业亚马逊的几百倍,但到了2010年,亚马逊营业额高达324亿美元,eBay只有92亿美元。

根据国内外两方面的发展方向,我们并不难预测出B2C网络营销模式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网络营销的主流。

而C2C模式的落

后,则是由于知识产权和售后诚信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导致的。

C2C网购用户的购物体验得不到提升,而资金雄厚的企业“触网”提供优质的服务,这些都导致了C2C网络营销模式在未来会逐渐地被边缘化的命运。

2011-2013年数据显示,B2C销

售排名前五的国家分别是美国、中国、英国、日本和德国,其中,中国的增长最快。

排名前五的国家中除了中国,现都出台针对电子商务纳税的相关法律。

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律、经济环境、信息技术等都已发展得比较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较强。

而中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还不如发达国家完善。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未来对于电子商务纳税是必然的,只是纳税的时机以及纳税的形式还有待商榷。

本文认为目前不宜对C2C模式的卖家征税。

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1、个人卖家与企业卖家相比其所拥有的资金支持太过单薄。

2、我国现在处于主流网购模式转型期间,许多个人卖家的经营都面临挑战,在这个洗牌的过程中必然会淘汰经营不善和信誉不良的卖家,从而使历经挑战最后生存下来的卖家有机会转变为优秀的企业卖家,此时征税会加剧卖家的生存挑战,可能会导

致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人卖家提前落马

3、在网络交易平台中,C2C是一种相较于线下而言成本十分低廉的创业模式,可以成为青年创业者不错的选择。

4、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主要内容:

(1)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

三年内暂不征收或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

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

(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

(3)关于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

州及地方政府不能向非本地的销售商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除非该销售商在该州或地方建立了“税收关联”。

(4)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

即使是以资金雄厚的企业卖家为主导的美国电子商务市场,美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持有相对宽松的态度,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

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较短,以资金单薄的消费者卖家为主导,且尚处于起步阶段,即将迎来其发展的高峰期,如有相应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植势必会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繁荣创造十分良好的条件。

2013年5月30日,有消息称电商征税一事已经进入倒计时,年内可能正式向网店征收5%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方面正式回应称,这是一种误解。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

“电商征税不会很快实行。

”2012年全年,淘宝交易额过1万亿元。

对此淘宝方面表示,“据我们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商征税一事非常谨慎,目前还在进行调研,我们也一直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研究探讨,但目前并没有任何税收新政策出台。

对于征税时机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当C2C发

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如其规模占整个零售业百分之几等再开始征税,同时也要积极完善征税的环境。

如今,电子发票的实施缩短了办税时间、提高了效率,也为日后征税提供依据。

现阶段仍需要加强监管,处理网购中的水货,假货,伪劣产品,服务态度恶劣,诈骗等问题;

建立系统,将所有商户的信息收集汇总在一起;

设计类似于“营业执照”的电子商业市场准入授权证书。

对于C2C纳税,一些经济领域专家是这样看的:

产业经济观察家梁振鹏:

目前电商毛利率普遍较低,对电商征税可谓雪上加霜,小微企业受到影响最大。

征税应更多地从保护产业发展角度考虑。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

电商尚处于新生阶段,征税将对小型店铺带来毁灭性打击。

经营者增加的税务负担将直接专家消费者。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导吕本富则提出了自己的“三不原则”,网络零售产业规模占整个零售业5%以下时,政府不要管;

网络零售的就业人数在500万人以下时,政府不要管;

网络零售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就业人员,政府也不要管。

四、现阶段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解决方法

(一)税收征管体系不完整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体系是顺利实施税收的强力保障。

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作出的具体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问题还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更没有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税收征管的系统化调整。

(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

税收属于国家的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但光靠国家单方面行动是不够的,纳税人在税收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强烈,网上商店不纳税的现象并不是个例,而是普遍。

以淘宝为例,这些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在过去的交易活动中几乎没有主动交税的。

(三)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差异性现行的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主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有一定的财产和资金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独立核算,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在传统交易中,企业是必须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很多情况下,C2C模式的卖家是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就更不用提税务登记。

交易主体不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主体也无法确定。

在传统交易中,开具发票是交易的必备程序之一,全国统一的发票对税收进行实时记载。

纸质版的数据、凭证、账簿、报表都是税务机关查询税务的原始证据。

相比之下的电子商务,电子发票并没有规范统一,目前还没有系统可以自动生成账簿报表,收集网上银行交易也显得很困难,作为电子版本的税务证据,例如交易的原始数据存在着被篡改,交易记录存在着被删除的可能,而导致税务舞弊。

对于征什么税种,税率怎么确定,这些需要经过调研后由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已知的资料,对这个问题,主要有几种看法。

1、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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