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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朝刑初字第014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杉,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大学文化,捕前系海口馨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北京馨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在京住所地:

本市昌平区园中园3区1号(户籍所在地:

海南省海口市华侨新村别墅区G-4-2号;

因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于201X年4月1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新波、邢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第2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杉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X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杉及其辩护人唐新波、邢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被告人朱杉于201X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资金200万元人民币给付刘某(女,46岁)使用。

二、被告人朱杉于201X年4月至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资金300余万元作为个人股金占为己有。

后被告人朱杉被抓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证人袁海波、项雷、李健文、刘军、许文婷、刘伶、刘辉、贾文生、王立成、李义香、于路以及王明伟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的证明材料、文检鉴定书以及相关的书证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杉侵占、挪用企业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朱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予以否认,辩称:

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涉及的200万元是北京馨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偿还海口馨叶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其并不知刘伶将该款从海口馨叶工程有限公司的账上转走。

被告人朱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予以否认,辩称:

北京馨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会曾决定奖励其168万余元直接计入增资的股本金,此外其名下的会员卡销售收入及部分未领取的工资亦计入了增资的股本金。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杉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朱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朱杉主观上没有挪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北京馨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海口馨叶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起诉书所涉及的200万元系2个公司之间的结算往来款。

因此,朱杉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朱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北京馨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付朱杉股本金奖励、会员卡销售收入以及未付的工资600余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将上述300余万元作为朱杉增资的股本金是以北京馨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依据的,朱杉既没有将公司款项占为己有的故意,也没有侵占的行为。

因此,朱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朱杉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挪用资金罪

北京馨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馨叶公司”,该公司已于201X年4月更名为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X年6月28日,被告人朱杉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X年4月17日,“北京馨叶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至人民币1100万元;

同年4月25日,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至人民币1630万元;

201X年4月27日,“北京馨叶公司”的注册资金又发生了变化,由人民币1630万元增至人民币2404.7054万元;

同年5月28日,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至人民币3000万元。

201X年2月16日,“北京馨叶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了被告人朱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解聘其总经理的职务,同时选举、聘任了新的董事长、总经理。

“北京馨叶公司”成立至今,其出资人的情况亦发生过多次变化。

201X年4月间,被告人朱杉利用职务之便,将“北京馨叶公司”账户内的人民币200万元划入海口馨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馨叶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开立的账户内,用此款偿还了其妻刘伶(女,4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对其的投资款,并以此为条件与刘伶解除了婚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伶(被告人朱杉之前妻)的证言

证明:

其与朱杉于1989年结婚。

朱杉于1991年成立了“海口馨叶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朱杉到北京后“海口馨叶公司”就没有业务了。

201X年3月间,朱杉与朝阳区北湖渠村签订了合同,租用100亩土地准备搞1个高尔夫练习场,后该村又与朱杉签了400余亩地,同年6月“北京馨叶公司”成立,朱杉任法定代表人,刘伶担任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和办公室,该公司股东有朱杉、李健文、蔚勉学以及刘军,注册资金是500万元。

201X年期间“北京馨叶公司”曾经增过2次资,分别是从500万元增至1100万元,再由1100万元增至1630万元。

刘伶称其在“北京馨叶公司”投入了200余万元,全部落在了朱杉的名下,因为朱杉说放在他的名下他可以算大股东,投资最多。

201X年底,刘伶与朱杉关系恶化,并向朱杉提出离婚,其怕朱杉不承认其有这200万元投资款,就与朱杉签了1份协议,证明刘伶出资了200万元。

此后,刘伶一直向朱杉要这笔钱,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朱杉给刘伶200万元,刘伶离开北京。

201X年4月30日,刘伶急于离开北京并向朱杉要钱,朱杉说不能从“北京馨叶公司”账上直接转给刘伶。

刘伶问公司的财务人员刘辉这笔钱办好了吗,刘辉说朱杉没签字她不好办,刘伶就拿着支出凭单找朱杉签了字。

支出凭单上“转入海口馨叶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的用途是刘辉添的,应该是朱杉让刘辉这样写的,200万元这么转出来都是根据朱杉的意思办的。

后刘伶从“海口馨叶公司”办了1张汇票,将200万元转到洛阳其个人账户内。

刘伶称其向朱杉要这笔钱时,朱杉拿不出200万元,但刘伶不管朱杉从哪里给其这笔钱,其拿不到钱不会离开,而且还准备跟股东提出转股,这是朱杉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刘伶将钱拿走以后多次跟朱杉讲让朱杉把这件事告诉股东,朱杉说这不关刘伶的事,刘伶说“你要不说我就说”。

201X年下半年,刘伶跟刘军说了这件事,并让刘军告诉李健文和项雷。

刘伶称,朱杉不想告诉股东的原因是怕其他股东退股。

此后,朱杉觉得这200万元转的不太合适,就让刘伶将钱还给公司,刘伶说要落在自己的名下,核减朱杉的股份,要不然就核减公司的注册资金,朱杉不同意,刘伶就没还这笔钱。

后来朱杉还对刘伶说过要把这张凭证毁掉。

刘伶随后给刘辉打电话,问刘辉单据还在不在,并让刘辉给其1份复印件,刘辉称她不会让朱杉毁掉这份凭证的。

2、证人刘辉(女,30岁,“北京馨叶公司”出纳)的证言

其于201X年9月起在“北京馨叶公司”担任出纳。

刘伶与朱杉系夫妻关系,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有小额支出的审批权。

刘辉称“海口馨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杉,该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亚运村支行也有账户,朱杉让刘辉去办过转账,刘辉一直视那个账户为朱杉的存折。

201X年4月间的1天,刘伶对刘辉说要转1笔200万元到“海口馨叶公司”,刘辉填了支出凭单,并说必须要有朱杉的签字才能转款,刘伶就拿着支出凭单找朱杉去了。

后来刘伶把朱杉签字的支出凭单拿来,刘辉去银行办的转款,同时刘伶让刘辉将这200万元转到刘伶个人的账户内。

刘辉称朱杉没有跟她说过从“北京馨叶公司”转出这200万元干什么用,这200万元从“海口馨叶公司”转出没有朱杉签字,但刘辉感觉朱杉知道,钱从“北京馨叶公司”转到“海口馨叶公司”时朱杉就应该知道他要干什么用,而且刘伶也非常清楚。

刘辉还证明,201X年10月间,刘伶给其打电话问支出证明单是否还在,并让其给刘伶复印1份寄过去,刘辉告诉刘伶支出凭证还在,让刘伶放心,不会丢的。

3、证人贾文生(女,39岁,“北京馨叶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证言

其于201X年4月到“北京馨叶公司”工作,二00三年四五月起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的工作由总经理朱杉直接负责,刘伶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财务。

贾文生证明,“北京馨叶公司”转往“海口馨叶公司”的200万元是公司出纳刘辉办的,贾文生本人没有接触过“海口馨叶公司”的账号。

贾文生称,年底审计时她问过朱杉,朱杉说算是他的借款。

4、证人项雷(男,54岁,原“北京馨叶公司”副董事长)的证言

他是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公司”)副总裁。

201X年间,其以“北大青鸟公司”的名义,同时拉来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亿亚联公司”,该公司于201X年5月更名为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华亿公司”,该公司于201X年12月又更名为北京保利华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华亿公司”)以及台湾商人温多如向“北京馨叶公司”投资700万元,项雷任“北京馨叶公司”的副董事长,每次开股东会项雷都代表“北大青鸟公司”、“华亿亚联公司”以及温多如。

项雷证明,朱杉从没有向股东们提过给其妻子200万元的事,项雷也没听说过这事。

项雷还证明,201X年以后,“北京馨叶公司”出钱在场地内打了2眼井、安装了2台变压器,具体花了多少钱其不清楚。

5、证人李健文(男,49岁,北京中投实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

其于201X年6月以“中投实联公司”的名义向“北京馨叶公司”投资,其弟弟李健强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

201X年底北京四海博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博业公司”)收购了“北大青鸟公司”的股份成为“北京馨叶公司”的出资人后,“中投实联公司”以及李健强于201X年初,将自己在“北京馨叶公司”的股份都转让给了“四海博业公司”。

李健文证明,朱杉从未对股东说过他给其妻子200万元的事,朱杉离婚的事他还是听刘军说的。

此外,李健文还证明,最开始朱杉是以“海口馨叶公司”的名义与北湖渠村签的合同,租了不到100亩土地,“北京馨叶公司”成立后与北湖渠村签的是500亩地,包括朱杉以“海口馨叶公司”签的那块地。

李健文称,球场的井和变压器都是“北京馨叶公司”投资搞的。

6、证人刘军(男,42岁,原“北京馨叶公司”出资人)的证言

其是通过朱杉的妻子刘伶认识朱杉的。

201X年6月其与朱杉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馨叶公司”,刘伶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刘伶于201X年离开了公司。

201X年初,刘军将自己在“北京馨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四海博业公司”。

201X年底“北京馨叶公司”查账过程中发现有1笔200万元转走了,刘军就打电话问刘伶,刘伶说她和朱杉离婚时提出要把200万元股份转到刘伶自己名下,因为公司成立时刘伶拿了200万元,这200万元全部落到了朱杉名下,但朱杉不同意,就让刘伶转走200万元好让刘伶走,这时刘军才知道这件事。

还有一次刘军与刘伶通电话,刘伶告诉刘军公司经营有问题,让刘军他们参与经营。

刘军、李健文、项雷找朱杉谈过这个问题,朱杉态度很差,刘军他们就没参与进来。

刘军还证明,201X年3月朱杉以“海口馨叶公司”的名义与北湖渠村签了99亩地的合同,有6个月的免租期,201X年6月“北京馨叶公司”成立后,公司与村里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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