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及对我国的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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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共有21个发达国家参与了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发展中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频率较GATT体系下大大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从数据上看,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际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参与者,无论是作为申诉方启动争端解决机制还是作为被诉方,其数量都大约是发展中成员的两倍。

虽然WTO成员中发展中国家数量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但其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比重却远小于发达国家。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不仅与争端解决机构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有关,更与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实力状况息息相关。

二、从发展中国家自身角度看,阐述为什么发展中国家不参与WTO争端解决,或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因素

(一)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依赖性较大,影响报复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复机制看似合理,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无异于以卵击石,不能达到制约效果。

下面将从经

内相对供给减少,价格从P1上升到P2,带来社会福利的变化由上图可以看到,降低—(e+g+b+d),A国在采取报复措施后本国经济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受到损失;

征收高关税后,B国世界市场价格上涨,对A国的出口虽然减少,但由于对A国市场依赖性不大,还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对B国而言,受到的损失不会很大。

发展中国家报复发达国家的情况大多如此。

1983年在尼加拉瓜和美国的蔗糖纠纷案中,美国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对尼加拉瓜国的蔗糖进口,虽然最后专家组裁定美国违反WTO相关规定,授权尼加拉瓜对美国实行报复措施,然而尼加拉瓜却发出声明,称放弃报复。

其实尼加拉瓜报复美国无异于以卵击石,只会给本国经济带来更大损失。

和前一种情况相反,

条件1、报复国为A;

被报复国为B;

2、A国向B国出口产品。

A国的经济发展对B国的依赖性不大。

B国采用高关税,限制对A国产品的进口。

A向争端解决机制投诉,最终裁定A国采取报复措施,即对从B国进口的同类产品征收高关税。

那么最终结果刚好相反,报复行为对A国影响小,对B国影响较大。

图二B国受到报复前后的经济效应形式

社会福利变化量=生产者剩余变化量+消费者剩余变化量=+a–a–b=–b

B受到报复后,出口产品数量减少,对于国内市场而言,产品的相对供给增加,价格从P1下降P2,生产者剩余减少a+b,消费者剩余增加a,总的社会福利依然下降,A国的报复措施确实能够给B国的经济带来损失。

A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从其他国际进口产品,受到损害较小。

达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制裁的目的。

在中国重多反倾销案中,以美国为首的投诉国对中国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对中国经济尤其是纺织品,制造业的出口产生严重影响。

第二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中。

作为理性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发展中国家在争端面前不得不预测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用,基于这种预期效益发展中国家会做出对本国经济发展最有利的决定。

(二)机会成本高

发展中国家进出口量较少,并且种类较多,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厉害关系较小,因此他们从中获得的收益也较少。

另外,WTO的规则主要由发达国家制定,发展中国家在WTO诉讼中无经验,不可能经常投诉,只有争端带来的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部分或者给国内生产总值带来很大损失时,才会诉求于争端解决机构。

对于某些最不发达国家而言,GDP收入不能弥补巨大的机会成本,与其同其他国家协商投诉,不如集中精力放在国内发展上。

(三)经济实力较弱,处于劣势地位

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较弱,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处于劣势。

在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等非司法程序中,双方最终达成令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但这其中肯定意味着双方或一方的妥协,妥协的一种可能性是双方都选择妥协,那么在相同程度下,发展中国家所做的妥协给本国带来的不利影响肯定大于发达国家,否则发达国际不会同意妥协;

第二种可能性为发展中国家妥协,但妥协带来的成本比预期最终的得失要小,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成员会在磋商过程中与发达国家达成协议。

就近些年的资料来看,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大多数争端在磋商就得到解决。

我国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争端解决中,我国为了维护与双边国家良好的外交关系,从政治和经济两个角度考虑尽量选择双边协商,而不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多边争端机制。

但这样就违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成立的初衷,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发展中国家能利用的法律资源较少

首先,在WTO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主要是发达国家操控,并尽量保存对发达国家有利的条款,发展中国家参与较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发展中国家缺乏对WTO规则精通的法律人才的状况的存在。

在诉讼过程中,申诉方向专家组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该陈述必须纤细阐明本案的事项及法律依据。

接下来的两次实质性会议相当于“辩论会议”,要求双方就各自观点展开陈诉和辩论,由此看来,在上诉过程中对相关法律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不仅要对WTO规则熟悉精通,还要将有利于本国的规则和材料结合起来形成书面报告及口头陈诉。

由于对相关人才的缺乏,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向发达国家的律师求助,并付给高昂的律师费。

另外,人才的缺少导致发展中国家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中所占比例较小,给发展中成员的申诉成功又设置了一重障碍。

下面针对发展中国家高昂诉讼成本就发展中国家是否投诉展开博弈论分析。

分析的前提条件是申诉方为P,是发展中国家;

被诉方为D,属于发达国家。

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协议量化为申诉方获得的补偿;

最终通过上诉机构的裁决后,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裁决,则量化为申诉方申诉成功的所得;

若未履行则默认为申诉方对被诉方采取报复手段有效,即申诉方能够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处获得补偿。

P——申诉方

D——被诉方

c>

0:

指控成本

s>

原告索要的补偿

p——申诉方的起诉成本

d——被诉方的辩护成本

r——申诉方打赢的概率

x——申诉方打赢后的所得

图四:

申诉方被诉方树状博弈

发展中国家支付高昂的诉讼费(包括律师费),即rx<

p,对于P来说,起诉获得的效益rx-c-p<

-c,因此申诉方选择放弃起诉,s-c>

-c,申诉方寄希望于协商;

对于D而言,在是否愿意促成协商中做选择,由于-s<

0,被诉方不会同意协商(除非协商给自己带来好处为正,但在我们假定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对P而言放弃起诉的效益为负,他只能选择不指控。

最终博弈结果是:

发展中国家不指控,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发达国家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体制本身还是从发展中国家自身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争端,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方面存在较多缺陷;

但我们也不能否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进步,在开篇就已经谈到,纵向看在利用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国际纠纷中,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不可否认该机制积极的一面。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企业经验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增长,逐步提高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要想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得发言权,必须增强本国的综合实力,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本国在利用规则时的公平性,才能充分享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带来的好处。

(二)以积极地态度运用WTO规则,摈弃“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会被其他国际认为是惹是生非者”的想法,在我国产品和企业受到不公平和歧视待遇时,要变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维护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随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应用熟悉度的增强,对其他国家也会形成一种约束,他国不会轻易对中国提起申诉。

在遇到贸易摩擦时,如果一味的妥协,会助长一些国家对中国采取不法措施的嚣张气焰,使我国在世界经济中无立足之地。

(三)加速培养与WTO有关的法律专家和谈判专家,熟悉WTO各项规则,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经验。

在欧盟就美国的301条款违反WTO某些规定的争端中,美国以其过硬的辩护能力保证该条款继续试用。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利用WTO中某些规则的漏洞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此外,我国一些涉外机构应及时跟进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及争端解决措施,从他国的贸易摩擦中汲取经验,为我所用,以便在应对其他国家对我国的投诉时阐明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

(四)加强国内争端解决体制方面的立法。

首先要先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使之符合WTO规则规定的条款。

同时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下,适当、适时地加强保护性立法,合理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五)建立官民分工协作体制。

国内有些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不能直接投诉WTO,只能把自己的情况反映给相关政府部门,然后由政府部门出面到WTO去申诉。

企业一定要及时向相关政府反映情况,政府也要加强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六)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携手发展,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

联合WTO中发展中成员对该机制进行改革,促进公平、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法治秩序早日形成。

参考文献:

[1]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10.

[2]王军,黎鹏.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劣势地位.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大学.2005.

[3]徐晶.发展中国家应对发达国家贸易争端申诉的策略.哈尔滨工业大学.

[4]林燕平.论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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