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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关系:

因民事主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

人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利益。

人格权:

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权利。

身份关系:

是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社会关系。

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

第三节民法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内容重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具备如下意义:

有助于在私法领域倡导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明确民法基本属性

民法重要是实体法

民法具备一定限度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区别

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内容重要涉及:

反不合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

民法和经济法重要区别:

从调节对象看民法重要调节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经济法重要调节经济管理关系此种关系普通不调节人身关系。

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行政法

民事法律调节办法具备平等性任意性特点行政法具备强行性其规范多为强行法,普通不容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变化法律。

行政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

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

是调节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挂席密切联系某些关系法律。

劳动法与民法区别在:

从法律关系性质看,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备平等性又具备从属性。

民事关系则是民事主体之间关系。

从法律规范看,民法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而劳动法更多是强制性规范。

从法律关系主体看,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民法主体可是一切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甚至是国家。

民法与社会法

第四节民法体系

商品关系形成必要具备三个条件:

必要要有独立商品“监护人”(所有者)必要要商品互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

必要要商品互换者意思表达一致。

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她财产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基本制度。

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互换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互换成果。

债和合同制度

人格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

第五节民法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民事立法文献,是国内民法重要体现形式。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民事法规、决策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指引性文献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规范性文献

地方性民事规范

国家承认民事习惯

第六节民法合用范畴

民法在时间上合用范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合用范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区上所具备效力

民法对人合用范畴

第七节国内民法历史发展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密使活动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基本根据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重要因素。

互相之间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规定为核心,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和谐共存。

第二节平等原则

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一方面体现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准则,即:

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

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足够充分且合法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

二是民事主体根据社会公认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以及社会平衡。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当事人都要对她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当事人应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同步应充分尊重她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法官及仲裁解决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重要体当前以事实为根据,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有两层含义:

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道德规定,它只是悲观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道德底线。

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道德规定,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要满足道德原则。

因而善良风俗原则普通派生禁止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普通派生强制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涉及禁止虐待家人,禁止订立有违公德遗嘱,禁止有伤分化违背伦理行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行为,禁止限制婚姻自由行为和商定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为核心内容和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特性: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法律地位是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重要是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保障办法具备补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所形成,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所需要民事法律关系。

如;

财产所有权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人身利益所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意义在于:

权利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确立是财产权利,普通时可以转让。

人身法律关系确立权利与普通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

保护办法不同。

(二)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买卖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义务人是特定人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行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必要由义务人一定行为相配合,才干行使和实现其权利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人。

民事主体涉及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和国家等。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重要涉及民事主体所享有权利、可以行使权力、承担义务以及受到其她法律拘束等。

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核心要素。

民事权利:

是经由民法规范或者法院判决类型化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保障自己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利益。

民事义务:

是法律上拘束类型化,这种法律上拘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志产生,普通是规定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是满足相对人权利实现。

主合同义务:

又称主给付义务,属于商定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民事义务。

从合同义务:

又称从给付义务,;

也属于商定义务,即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民事义务。

附随义务:

属于法定义务,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性质、目、交易习惯产生民事义务。

只能在对方违背附随义务时,才干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扩张:

先合同义务:

在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承担彼此遵守信用一种合同附随义务。

例如,用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

协作和照顾义务、保密义务、重要事项告知义务等等。

后合同义务92条。

间接义务:

又称不真正义务,属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民事义务。

根据《合同法》119条规定;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都“应当采用恰当办法防止损失扩大”即属此类义务。

当事人违背间接义务,属自甘冒险行为,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重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是民法承认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事件和行为

事件: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客观现象。

例如;

国家征收使当事人丧失财产所有权。

行为:

是指当事人故意识活动。

行为可分为表达行为和非表达行为。

表达行为涉及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非表达行为涉及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为。

准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行有助于拟定民事法律关系有关事实因素意愿表达或者事实告知行为。

准民事行为重要涉及:

催告和告知等。

事实行为:

指行为人实行一定行为。

一旦符合了法律构成要件,不论当事人主观上与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意思,都会由于法律规定,从而引起一定民事法律效果行为。

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两个以上事实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公司法人公司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非公司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机关法人

社会团队法人

其她组织法人分支机构

合伙组织

个人独资公司

设立中法人

国家(特殊状况下)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特性开始终结

自然人:

即生物学意义上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民事权利重要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权利能力也是义务能力。

依照《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放弃或者转让,而自然人民事权利可以依法放弃或者转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性:

普遍性与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国内采用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涉及生理死亡和宣布死亡,国内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时间。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宣布终结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通过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区别:

P48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完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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