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宁工贸园石柱岭一路3号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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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宁工贸园石柱岭一路3号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模板Word格式.docx

壮宁工贸园石柱岭一路3号;

广西汇业科技有限公司石柱岭一路15号、13-2号;

南宁糖机设备厂石柱岭一路13-1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

壮宁工贸园石柱岭一路3号、广西汇业科技有限公司石柱岭一路15号、南宁糖机设备厂石柱岭一路13-1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现场征收办公室(地址:

壮宁工贸园石柱岭一路3号公房8栋一楼,电话:

0771—********)或到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查询(地址:

江南区福建园33-1号,联系电话:

********)。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受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并经房屋产权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市房改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给予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主要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助、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

1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1:

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按照套内面积1:

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

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房屋建筑面积1:

1.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双方协商补偿在签订协议中确定。

选择套内面积1:

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

选择建筑面积1:

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3.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

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

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

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本项目提供旧城改造地块内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6.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确需产权调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为产权杂物房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并能提供相关依据的住宅配套杂物房,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建筑面积1:

0.5比例计入产权调换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1:

0.5折算后按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2004年8月15日后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

1或建筑面积1:

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属地江南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

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补偿依据。

九、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

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

“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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