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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联系2

2、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2

二、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4

(一)鉴定机构方面4

1、没有法定统一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4

2、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独立性难以保障4

(二)鉴定人方面4

1、对鉴定人的资格及管理缺乏明确规定4

2、鉴定人难以保持中立性5

3、没有体现鉴定人的法律义务5

(三)鉴定程序方面5

1、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缺乏保障5

2、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的审查主体和程序不明确6

3、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别的确定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6

4、合议制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6

5、鉴定结论的质证、认证缺乏专家意见的辅助6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方面6

1、鉴定书没有鉴定依据、鉴定标准的说明6

2、鉴定书没有记载不同意见7

3、鉴定书没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

4、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7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的构想7

(一)改革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7

(二)完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制度8

1、建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的资质管理制度8

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8

3、明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的作证义务8

(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内容的完善8

1、统一鉴定机构8

2、制定统一、公开、具体的鉴定标准8

(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8

(五)鉴定结论的完善9

(六)建立医疗纠纷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9

结语9

 

浅析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武斐斐

摘要:

随着人们的法律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鉴定逐年增加,医患矛盾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医患矛盾的解决关键在于鉴定,本文单独就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展开研究,通过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基本问题的阐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完善的构想,以便更好地解决医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BasicAnalysisofForensicAuthenticationofMedicalDisputesWUFei-fei

Abstract:

Withthepeople'

sawarenessoflawsandrightsbeingstrengthening,thequalityofmedicalservicesisincreasinglyrequiredandtheidentificationofmedicalaccidentandmedicaldisputesareincreasingeveryyear.Thedoctor-patientconflictisaseriousthreattosocialstabilityandharmony.Thekeysolutiontothiscontradictionliesinidentification.Thispaperwillfocusonthesystemofforensicauthenticationinmedicaldisputes,andillustratethebasicissuesinthesystemofforensicauthenticationinmedicaldisputes.Byanalyzingitscurrentproblemsandshortcomings,amoreperfectblueprintwillbebroughtupsoastosolvethedoctor-patientconflictsmoreeffectivelyandtopromotesocialstability.

KeyWords:

identificationofmedicalaccident;

forensicauthenticationofmedicaldispute;

medicaldispute;

forensicauthentication

前言

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近几年医疗纠纷不断发生,医疗领域的鉴定也随之产生。

医疗纠纷的解决最终结果就是受害的患者获得应有的赔偿,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要有充分的证据,然而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司法鉴定结论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对纠纷的解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具备一些不足和缺陷。

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问题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概念

1、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理解,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所有民事争议。

据此,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本文讨论的医疗纠纷,仅指狭义的医疗纠纷,即医疗侵权纠纷。

按现行法律法规,医疗侵权纠纷又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称为医疗事故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可能存在医疗过错的,则称为医疗过错纠纷。

2、医疗事故的概念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过错的概念

医疗过错也是由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指的是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具体表现为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或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程度未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医疗行为。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受理医疗纠纷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关鉴定机关,对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作出分析判断,出具鉴定结论,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根据现行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纠纷,与此相对应,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也就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2、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的活动。

3、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责任同样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四大要件,与医疗事故的区别仅在于损害程度的不同,如果构成医疗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也应当对患者进行民事赔偿。

按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联系

从鉴定范围上来说,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包含了医疗事故鉴定。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

(1)鉴定的内容相同。

都是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对患者的损害程度、行为与损害程度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人身侵权事项进行鉴定;

(2)鉴定人都是要求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

(3)对于两种鉴定的鉴定人均采用申请回避制度。

2、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1)鉴定范围不同

在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阶段,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在涉诉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在性质上属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范围包含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仅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应当是对所有的医疗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

(2)启动鉴定的程序不同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委托。

而医疗事故鉴定在诉前阶段则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但涉诉的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在性质上属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故对此的启动程序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并无区别。

(3)鉴定人的范围不同

根据司法部2000年9月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可以是法院委托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中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专家,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部门中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目前主要是在法医鉴定机构注册的法医。

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按规定只能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中的相关学科专家。

(4)鉴定目的不完全相同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应当是为诉讼服务的,鉴定结论将作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是否应进行民事赔偿以及具体的赔偿范围和大小的认定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原本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或者为医患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但由于最高法院《通知》的出台使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起到了相当于司法鉴定的作用,即同样可以作为医疗过程的认定依据和确定民事赔偿标准的依据。

(5)鉴定书的形式不同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应当按照司法部2001年8月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司法鉴定文书》的规定格式制作,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

医疗事故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字,只需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即可。

二、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

由于目前医疗纠纷诉讼的鉴定主要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我

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缺陷主要也就反映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方面,以下笔者将

具体分析。

(一)鉴定机构方面

1、没有法定统一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相对独立的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机构,2003年1月最高法院《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似乎意味着医学会为医疗纠纷的法定鉴定机构,但《通知》同时又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这又意味着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并不由医学会鉴定。

这些规定相互冲突,没有能够构建起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2、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独立性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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