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网友提供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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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29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30

  7、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1

  8、入井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9、事故追查、分析和统计报告制度·

  10、“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35

  1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41

  12、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组制度·

42

  1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43

  14、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4

  15、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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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45

  17、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46

  1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7

  19、安全网员工作制度及汇报制度·

50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筹备处建立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目标的实现。

  3、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表率,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工作改变、工序转换时,及时调整自己的安全职责范围。

  5、筹备处结合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凡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的严肃处理。

  6、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与工资、奖金分配挂钩。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依据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与筹备处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分解落实,确保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不超标。

  2、依据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与筹备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分明,把安全管理的重点、目标落实到施工班组。

  3、筹备处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班组、班组与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本工程项目自开工到竣工全过程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4、施工单位、班组在日常的施工生产中,要围绕筹备处(本单位)所制定的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制定出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规划,做到目标明确、奖罚到位,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以确保实现每一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奖罚制度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制定筹备处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奖励: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筹备处进行表彰和嘉奖,报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筹备处上报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审定,由筹备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施工单位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筹备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

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筹备处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筹备处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人员从该单位进度款中扣除,筹备处人员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筹备处管理办法除执行处罚外,建议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工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筹备处内部人员凡因违章被罚或[换行]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

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

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

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

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

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

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工作不负责任;

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

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

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

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

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

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

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组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组长、主持班组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组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组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组长、带班组施工单位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组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组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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