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日常纳税筹划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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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Abstract:
Everybodytotheincrementdutyattentionconcentrates,insmuggles,deceivesinthetax,butnotthestandardfinancialoperationcausestheincrementdutytoserviceimproperprocessingwrongtogiveactuallypaysattentionfew,thisarticlestandsinenterprise‘sstandpoint,theantipodeeasytomakeamistaketheserviceandtheaccountingpracticecarryontheanalysis,andsummarizesasetofincrementdutytaxcutprinciple,comestoreducetheincrementdutytaxburdenreasonablylegitimately.Incrementdutytaxcutprinciple,Thejointmanagementconcurrentlycampmustdivideupmoney,thepreferentialpolicycanenjoy;
Thebartertradewritesthereceipt,regardsaccordingtowritesacheckwiththesale;
Receivesmoneybystagesmanytickets,thediscountsellsaticket;
Theadvancemoneytransportexpenseonlyputonsomebody‘saccount,packthedeposittoputonsomebody‘saccountinaddition;
SmallThesmallscaleopensthetaxreceipt,theincomeexitsseesthetaxreceipt;
Theordinarytaxreceiptdoesnotleaveout,thesmallknackisreallyeffective.
keyword:
Incrementduty;
Dailytaxpayment;
Taxpaymentpreparation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
“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
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
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
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
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
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
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
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
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
40%×
17%-=万元
方法2:
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万元增值税。
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
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
方法1:
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万元,贷:
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原材料万元,贷:
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万元。
方法2:
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万元,贷: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0万元。
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万元,贷: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万元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
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
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
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
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
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
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
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
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
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351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
17%=51万元
分三期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50万元,贷:
库存商品250万元;
应收账款117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
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
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
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至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通过对税法的理解可以知道,进项税额转出是有条件的:
1、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如果没有抵扣,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
如: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被盗。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所以在确定进项税额转出时,一定要查看以前购入的货物是否有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单据,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如果没有抵扣,就不用进项转出。
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
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