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计算公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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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计算公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三)乡镇社保所为村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乡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到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记该次缴费记录。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当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的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试行办法》施行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基础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

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

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

半年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

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从2004年7月1日至《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达到领取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照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

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

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

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乡镇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三)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通过乡镇社保所发放给参保人。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

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

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

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向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将保险关系及其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

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折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农转居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转为城市居民当月的年限,折算缴费年限超过的部分不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剩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达到领取年龄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时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试行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四)《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年龄时的城镇户籍人员,可继续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

在到达领取年龄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享受基础养老金。

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六)《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七)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了解已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是否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

十、退保

(一)2008年1月1日前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三)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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