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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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对口(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法律、审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等);

3.年龄25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

4.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

5.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女身高160公分以上,男165公分以上,双眼裸视0.5以上。

(二)派遣制员工的录用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专业对口(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

3.年龄25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女身高160公分以上,男165公分以上,双眼裸视0.5以上。

(三)面向社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干部、业务骨干,坚持人品、能力、业绩并重,确保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

同时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且有6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不得超过35周岁;

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第九条招聘方式、招聘和录用程序。

(一)招聘方式

1.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网络)发布招聘信息;

2.在人才市场举办招聘会;

3.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荐;

4.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培养。

(二)招聘、录用程序:

1.发布招聘公告;

2.资格审查;

3.笔试和面试;

4.体检;

5.考察;

6.录用。

第十条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核定计划,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上报总行领导审定是否录用。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员工实行六个月试用期。

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员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招聘工作自始至终受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法》、《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总行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岗在编员工,均属劳动合同制管理范围。

其中在岗正式在编员工与总行签订劳动合同;

派遣制员工与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派至本行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本行对新招收的员工、新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及从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同样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十六条本行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新入行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员工,执行本行的工资管理制度。

工资分配应执行《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本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经双方协调一致,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本行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员工“三定”

第二十四条为改善和加强本行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实现劳动用工制度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行内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编、定岗、定员”是本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编、定岗、定员”原则:

(一)精简效能原则。

本行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大小,科学确定各岗位人员,减少冗员。

(二)经济核算原则。

合理设置岗位和编制,做到人尽其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竞争上岗原则。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

(四)风险控制原则。

按安全保卫制度和会计结算制度的要求进行核定,确保本行各项业务在安全的条件下正常运转。

(五)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既要坚持统一标准,又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机构网点地理位置和服务的人口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依据下列因素设置岗位及人数:

(一)业务发展所需机构、网点基数;

(二)存、贷款总量;

(三)人均存款、人均贷款、人均利润;

(四)区域经济及发展趋势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岗位设置的要求是按经营稳定、业务可持续发展来合理设岗、定岗。

“定编、定岗、定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年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减岗位和人员,须报总行行政综合部核准。

第二十九条总行行政综合部根据各支行综合情况,按定编、定岗、定员办法逐一测算,报总行行长讨论审定。

第三十条对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富余人员的处置:

(一)符合内部提前离岗(退养)规定的,应全部实行内部提前离岗(退养)。

(二)派遣制员工不服从统一调度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三)未被聘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分流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

异地交流、转岗、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待岗人员每人每月只享受基本保障工资,总行对待岗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培训经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可再次申请上岗。

第三十二条“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全过程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实行集体决策,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搞暗箱操作。

第三十三条总行纪检部门受理有关“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举报、申诉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员工薪酬

第三十四条本行员工薪酬坚持“基本保障、按劳分配、绩效挂钩、激励适当、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是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收入;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情况而分配的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所做贡献和工作业绩经严格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40%。

第三十六条绩效工资选择能反映本行经营绩效的关键业务指标(如存款、利收、利润、清收等)为依据,进行考核发放。

第三十七条员工薪酬增幅与业务增幅相联系,遵循工资增幅低于收入和利润增幅的原则,增效增资,见效减资。

第三十八条员工的薪酬按支行考核,由支行列支,总行统一发放。

总行建立绩效工资考核机制,行政综合部负责绩效工资的考核,财务会计部负责工资发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绩效工资的监督,确保员工薪酬考核发放公正、公平。

第六章中层干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中层干部是指总行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各支行行长、副行长。

第四十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所依据的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层干部的聘任原则上均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

特别优秀的,经总行领导研究,可以破格提拔。

第四十二条中层干部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实行聘任制,根据实际缺少岗位职数进行竞聘,不得超职数聘任或借岗聘任。

第四十三条中层干部竞聘的条件和资格: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思想作风正派,工作扎实。

(二)对应聘职位的工作职责、业务知识及相关的金融法规比较熟悉,能独立开展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助师(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对个别德才表现优秀的,其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限等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七章年度考核

第四十四条本行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于每年度1月进行。

第四十五条对一般员工的考核由支行组织,根据本人述职、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分别由支行行长(部门经理)初评出考核等次,写出本单位、本部门评鉴意见。

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

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四十六条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由总行成立考核小组,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全方位考核。

总行党委根据考核等级结果做出任免、调整等决定。

第四十七条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中层干部,总行党委可根据情况免去其职务或降级使用。

第八章岗位轮换

第四十八条岗位轮换的范围和对象:

(一)支行行长、总行部门总经理在一个岗位任职满4年、5年;

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副经理在一个岗位任职满5年、6年;

(二)主管会计、分理处主任、信贷人员、专项资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临柜人员在同一单位、同一个岗位任职满3年;

(三)总行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

(四)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交流的干部员工。

第四十九条岗位轮换的方式、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岗位轮换可在支行内部各岗位、各网点之间进行,也可在支行之间或支行与总行之间进行。

(二)支行内部各岗位、各网点之间的岗位轮换由各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支行之间或支行与总行之间的岗位轮换由总行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岗位轮换的组织纪律

(一)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无理抵制,在规定的期限内安置到岗。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或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总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岗位轮换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书面工作交接,并在三日内完成交接。

(三)总行对岗位轮换的员工进行离岗稽核检查,并形成书面审计检查结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现任岗位员工在岗位轮换过程中发现前任员工存在问题而隐匿不报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轮岗的人员,适用强制休假制度。

第九章强制休假

第五十二条适用强制休假的岗位

(一)会计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柜员岗位;

(四)储蓄岗位;

(五)资金清算岗位;

(六)计算机系统管理岗位;

(七)总行中层以上及支行行长、副行长;

(八)其他需要强制休假的岗位。

第五十三条强制休假人员的确定

(一)在第四十七条所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未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的,应至少安排强制休假一次。

(二)总行职能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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